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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監察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物價局、糾風辦:
現將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糾風辦《關于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
發〔*〕16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我省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建立社會團體會費收取及備案制度。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該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有關問
題的通知》(民發〔*〕95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123號)的規定執行。社
會團體會費標準應列入社會團體章程。會費標準制定或修改,社會團體章程要相應修改,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30日內報
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章程核準備案(行業協會直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不再另行文證明會費已備案。
會費收取應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嚴格按規定程序收取會費。
社會團體要建立會費管理制度、會費收支公開制度,行業協會監事會要履行會費收支的監管責任,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會費收支和社會團體會費收據使用情況,法人代表離任或換屆必須履行
法定審計手續。
二、社會團體的各類收費必須依章依規收取,不得亂攤派、亂收費。社會團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時
收取的費用應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管理。社會團體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照《轉發財政
部、國家計委關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粵財綜〔*〕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要堅持自愿
和無償的原則,不得向社會公開募捐。社會團體不得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強制入會、攤派會費、搭車收費、指定服務,不得擅自制定應
由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違規收費以及設立“小金庫”、亂收濫支、坐收坐支。必須加強對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管理,
分支(代表)機構未經批準不得私設獨立帳戶,分支(代表)機構代收會費必須全額上繳,由社團法人統一收支,統一管理。社會團
體不得向分支(代表)機構收取費用、攤派經費。
社會團體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和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等符合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
專戶,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嚴格規范社會團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省級社會團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評
比達標表彰活動審核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備案。省以下各級社會團體一律不得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各級有關部門也不
得批準省以下各級社會團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