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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全國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的部署,切實規范和加強我市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根據水利部《關于加強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現就做好我市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推行“四制”管理,構筑責權明晰的建管體系
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要全面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所轄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行政責任主體,應明確加固工程行政責任人,組織相關部門成立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工程建設期間的組織領導、配套資金落實和有關協調工作。水利部門是重點小型水庫項目建設管理的行業管理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實施方案審批、竣工驗收以及對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項目法人是重點小型水庫項目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實施。
(二)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推行適度集中的建管模式,以縣(市)、區為單位組建一個或數個相對集中的非經營性項目法人,由同級地方政府批準后,報市水利局備案。項目法人申報和批復文件應明確法人代表、內設機構和主要組成人員。項目法人一般由6~10人組成,可設辦公室、工程科、財務科等機構,主要負責工程的建設與管理。項目法人代表應具有工程建設管理的經驗,且不得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技術負責人要具備水利工程中級及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要具備會計師職稱。項目法人在對外簽署相關合同前,須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三)項目招標前必須完成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市水利局負責實施方案的審查批復。實施方案存在重大設計變更的,按照相關程序報批。
(四)重點小型水庫項目的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可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打捆招標,招標執行工作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市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政發[**]23號)和《關于加強市綜合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建設的通知》(**辦文〔**〕42號)的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標。
(五)重點小型水庫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并通過招標確定監理單位,因監理費過低等原因無法招標產生監理單位的,經市水利局批準后,可委托具備合格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監理方式可采取巡回監理或集中監理。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監理力量承擔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監理任務。監理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監理單位應按照規范和合同的要求編制監理工作細則,監理日志、監理月報等監理文件要嚴格按要求進行記錄和填寫。
(六)重點小型水庫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前必須履行開工報批手續,開工報告由市水利局負責審批。
二、加強監管,加大配套力度,切實保證工程建設資金
重點小型水庫項目按照地方負總責、投資包干使用、部門監督檢查、限期完成的原則實施。
(一)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大壩、溢洪道、輸水設施等主體工程建設。法人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必須專戶儲存,專帳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滯留、截留或挪用。
(二)各地要積極籌措落實配套資金??h級配套的資金不得少于水庫加固總投資的10%,確保項目主體工程按計劃完成,按期驗收。
(三)重點小型水庫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年度財務決算。財政部門要加強財務監督管理。
三、落實制度,強化保證體系,全面提升質量與安全管理
重點小型水庫項目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逐個落實小型項目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項目法人負責、施工單位保證、監理單位控制、主管部門質量監督的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和落實參建各方的質量與安全責任,規范管理行為。質量監督執行《**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一)參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圖紙和有關技術標準組織建設。
(二)承擔重點小型水庫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施工單位要具有水利水電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其中庫容較大、保護人口較多、地理位置重要、施工技術難度較高的水庫要選擇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具體標準由市水利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三)禁止轉包、違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資質、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一經發現,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在建水庫垮壩失事和群死群傷事件。
(五)要完善制度措施,切實做好重點小型水庫的安全度汛工作。汛期實施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項目法人要按規定制定度汛方案報防汛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儲備防汛物資,正確處理施工進度、質量與水庫運用、安全度汛的關系。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制定好除險加固期間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并監督實施。尚未實施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科學確定調度運用方案,按規定報批后嚴格實施。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調度運用方案,加強對病險部位的日常巡視檢查。
(六)建立項目建設月報制度和通報制度。市水利局要制定建設月報并定期對全市重點小型水庫加固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七)建立加固項目銷號公告制度。對于通過加固脫險的小型水庫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每年公布當年銷號的水庫名單和除險加固責任人。
四、嚴格程序,抓好工程驗收,科學評價除險加固效果
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原則上應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一年內完工。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竣工驗收由市水利局主持。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檔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將全部檔案移交給管理單位。
五、健全機構,規范管護措施,確保工程長效運行
重點小型水庫要積極推進水庫管理體制改革,明確管理主體,理順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機構,落實“兩項經費”,建立水庫長效、良性運行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一)要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水建管[**]188號)做好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別是對鄉鎮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庫、無專門管理機構的水庫,各級政府要確定相應的行政領導責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管和指導,落實看護人員和管護經費,將日常巡視檢查和管護工作落到實處。
(二)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管理部門要按照《**省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完善各項管理措施,規范水庫管理。
(三)水庫運行管理單位必須制定除險加固巡查制度,定期對已除險部位進行巡視檢查和監控。因管理不善、維修養護不到位或巡查監控不力再次成為病險水庫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