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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自*府廳發〔20*〕56號和萍府辦發〔20*〕26號文件下發以來,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的管理得到了規范,且總體運行良好。但是在工資和津貼補貼的管理中也還存在一些諸如政策仍待嚴格執行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的管理,現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后,相關單位應及時到人事、編制和財政部門辦理編制、工資的增減手續,做到人與編制、工資在同一單位。
二、對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屬單位應在其到齡的當月到人事、編制和財政部門辦理減編、減資手續,并將其納入離退休人員管理范疇。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去世后,所屬單位應于當月到人事、編制和財政部門辦理減編、減資手續。
四、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兼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工資及津貼補貼只能在一個單位發放,不能多頭發放。
五、對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增加級別工資、晉升級別工資檔次和增加薪級工資,不得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六、對受行政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應核減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屬單位應在文件下達的當月到人事、財政部門辦理其工資核減手續;對受開除處分、判處緩刑和有期徒刑的工作人員,該所屬單位應從其受處分的下月起停發工資和津貼補貼。
七、對停薪留職或是其他原因需辦理停資手續的工作人員,所屬單位應及時辦理停資手續。
八、各機關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標準發放津貼補貼。除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有明文規定的項目,省、市府明文規定獎勵的項目,以及我市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中已確定可以發放的項目外,其余的項目一律不準發放。
九、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對照政策規定和上述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在此基礎上,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