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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市重點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5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政發〔20*〕58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威政發〔20*〕3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明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是:堅持以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精神為指導,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把擴大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將經濟結構調整與就業結構調整相結合,圍繞全市“十一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通過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就業培訓體系、再就業援助體系、優惠扶持政策體系和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在重點做好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工作的同時,統籌做好城鎮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努力推動城鄉就業全面協調發展,形成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十一五”末,全市社會登記失業率控制在1.5%以內,確保就業形勢穩定。
二、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加大就業扶持力度
(一)繼續執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有關政策。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威政發〔2006〕37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日期為20*年底,2009年以后的稅收政策另行制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日期為20*年底,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鼓勵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35周歲、男性年滿45周歲)、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登記失業后非本人原因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以下統稱就業困難人員),要予以重點扶持。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就業辦公室審核后,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鼓勵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社區興辦的服務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補貼方法為: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招用失業1年以上就業困難人員的,同時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對招用失業不滿1年就業困難人員的,只給予社保補貼;對招用女性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就業困難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的,不論失業時間長短,均同時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對其中招用已享受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3年期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至退休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其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社保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之和按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50%計算。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4050”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辦理檔案托管并參加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只參加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補貼18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境外就業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10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并由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提供擔保服務。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要簡化手續、加快審批、及時發放。財政部門要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
三、加強動態管理,完善就業援助制度
(一)突出做好城鄉“雙零”家庭的就業援助工作。要把做好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就業援助工作作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點,形成有效的“雙零”家庭申報援助網絡,并建立起“出現一戶、認定一戶、幫扶一戶、穩定一戶”的動態消零長效機制。
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要以社區就業崗位開發為切入點,繼續在家政服務、再生資源回收、社區保安、便民早點服務、小區物業管理、社區保潔保綠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項目上加大開發工作力度。吸引社會力量投資社區服務業,發展就業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要規范清理編外用工,騰崗安置失業人員,并納入政府對部門負責人的政績考核。各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每年要開發一批適合就業困難群體特點的就業崗位,特別是公益性崗位和過渡性就業崗位,實行托底安置,幫助困難群體實現再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要實行空崗報告制度,各部門、單位要隨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空崗情況,優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二)建立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聯動機制。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促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的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鉤,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就業轉失業人員除以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等靈活方式就業并辦理檔案托管的,以及確實無勞動能力的外,凡無正當理由2次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介紹職業的,取消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和農民工聯席會議制度,分管副市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改局、經貿局、教育局、*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人事局、編辦、勞動保障局、建設局、農業局、外貿經合局、國資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工商局、物價局、人民銀行榮成支行、總工會、團市委、婦聯等部門組成。農民工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改局、經貿局、教育局、*局、科技局、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建設局、勞動保障局、農業局、衛生局、計生局、地稅局、統計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在市政府直接領導下,加強部門統一協調,組織開展聯合調研,掌握工作動態,為市政府就業決策提供意見建議;制訂年度就業工作計劃,交流工作進展,分析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難點;開展統計通報,督促檢查各部門就業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推動工作開展。各部門也要健全和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
四、大力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加強就業培訓。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支持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對登記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相關培訓并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要推行公共就業實訓制度,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二)大力開展創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創業指導功能,為創業者提供項目推介、開業指導、政策咨詢、小額貸款、稅費減免、法律維權等服務。要建立創業指導專家志愿團,為創業者提供創業信息、創業策劃、創業政策、企業管理、跟蹤指導、咨詢答疑等支持服務。要建立政府扶持、企業與個人開發創業項目的市場評估制度,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向創業者廣泛推介。要對成功創業的先進典型進行表彰獎勵,營造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
(三)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對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可按實際創造就業崗位的吸納人數給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對創業成功人員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1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創業者提供招工服務、代存檔案、代繳社會保險等服務。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抵(質)押標準,創業人員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注冊商標、發明專利等均可作為抵(質)押品。
五、加強管理,完善公共就業服務
(一)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全市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失業登記證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勞動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全市范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用人單位吸納勞動者就業或勞動者通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等靈活方式實現就業的,要及時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登記失業人員應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失業人員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
(二)進一步健全人力資源市場體系。要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逐步整合現有資源。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城鄉勞動力實行統一的勞動管理與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就業備案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和工資福利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市場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機構和非法職業中介行為,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并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實現公共就業服務網絡化、信息化、科學化、現代化。
(三)進一步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要進一步規范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要加強街道辦事處(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健全村級勞動保障協理員隊伍和工作機制,對正式聘用并有效開展工作的村級勞動保障協理員,由市財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給予崗位補貼。要進一步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