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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
加快推進我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步伐,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政發〔2009〕87號)以及《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源工程建設推進水利發展的意見》政發〔2010〕52號)精神。盡快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的小型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機制,夯實農業發展基礎,促進農業增效、農村繁榮、農民增收,結合我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保證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根本,以保證工程平安運行為前提,明確所有權,出讓使用權,搞活經營權,強化管理權,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組合,逐步實現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監督管理權與運行經營權分開,以存量帶增量,以賣促建,以租促管,以讓促活,以水養水,滾動發展,良性循環,不時強化水利基礎地位,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促進全農業農村經濟繼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種管理方式。使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得到明確,經營方式得到搞活,管護責任得到落實,平安運行得到保證,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協調,責、權、利相統一,今年底全面完成全現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
三)基本原則
誰受益、誰負擔”正確處置好責、權、利的關系。責權一致、有機統一。實行“誰投資、誰所有。
不搞“一刀切”宜包則包,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一切從實際出發。宜賣則賣,宜租則租,宜股則股,正確處置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實行民主決策,尊重民意、維護權益。改革過程中要廣泛征詢農民意見。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正確處置好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和經營者積極性的關系。
正確處置好政府投入和受益農民投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管理和改革的關系。政府扶持、民辦公助。充分發揮好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引導作用。
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統籌發展、繼續利用。統籌規劃和協調城鄉水利發展和改革。確保防洪、供水和生態環境平安,正確處置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關系。
二、改革的主要范圍
一)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或渠道流量1m3/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
二)小壩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鄉鎮村集中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等。
其改革效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必備條件之一。符合以上改革范圍的新建、建工程要嚴格依照本實施方案進行改革。
農墾和農場系統管理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參照本方案自行組織進行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工程產權
1.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其產權屬農戶所有,實行“自建、自有、自管”
2.受益農戶較多的非經營性工程。要依照工程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其產權屬用水戶合作組織所有。
3.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縣市人民政府授權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的處置和監管。以國家、集體和群眾共同投資投勞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用水戶合作組織所有。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國家補助局部所形成的資產可由縣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持股參與經營管理。
4.經營性農村小型供水工程。由縣市人民政府授權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的處置和監管。以國家、集體和群眾共同投資投勞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依照投資比例劃分,國有產權由縣市人民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國家補助局部所形成的資產由縣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持股參與經營管理。
5.社會各界資助捐贈所形成的工程資產。原則上將產權劃分歸工程現有經營管理者。
二)轉換運行機制
可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種形式,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分類明晰的基礎上。靈活轉換工程運行管理機制。
1.承包。通過簽訂承包管理合同。
2.租賃。通過招標的方法與承租人簽訂工程租賃管理合同。按期繳納租金,并保證租賃期滿時重新核定的資產達到合同規定值。承租期內允許繼承。
3.股份合作。通過資產評估。出售局部或全部股份,由3個或3個以上股東依照章程或協議參與經營管理。股東可用資金、土地、勞務、技術、設備等作為股份參股,共同擁有工程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工程維修養護。
4.拍賣。工程所有者將工程全部或部分產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公開競價出賣。依照國家拍賣的有關規定順序,最終拍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由購買者自主經營管理。對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富平安、群眾切身利益和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權不允許拍賣,只能拍賣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
5.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對村內聯戶、村集體興建或跨村工程。依照章程民主協商開展投工投資管護工程、供水調度及水費計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將工程委托給村民小組、用水合作組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管理。對工程進行委托管理的時限為5年。
三)明確管理責任
不允許單獨拍賣水庫工程、灌區工程附屬的水電站。對山塘、水庫進行水面承包、租賃時,為確保水利工程的平安運行和水利工程原有的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必需把工程安全、工程管護、工程灌溉、供水和水費征收等條款進行嚴格約定,并按工程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已經承包、租賃但尚未完善合同的必需補充協議,如承包、租賃方不同意補充協議,水行政部門將依法收回承包、租賃的山塘、水庫,確保工程的平安和原有灌溉效益的發揮。
服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水利發展規劃和防汛抗旱指揮調度要求,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規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嚴格履行改革協議合同,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
認真整改完善,已進行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但尚未明確完善工程平安運行維護管理責任的須按照本《意見》精神。補充修訂改革協議合同,嚴格細化責權條款,保證工程平安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都必需保證水利工程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要確保工程平安運行,不論采取何種改革形式。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功能;如因實際情況需要改變的需逐級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和指導服務,對不能有效保證工程平安運行、發揮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嚴格遵守執行改革協議合同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并視情況終止或收回其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另行改革。域轄區內凡申請新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必需將工程的建設方案與管理運行方案同步審定,明確國家(或投資方)集體、群眾各方責任、權利、義務,落實資金籌措方案、管理機構和運行經費來源之后,方可列入各級財政補助項目。對管理體制不落實的項目,不安排財政資金扶持;管理制度和管理設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驗收和投入使用。
四、改革的方法方法
全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一次啟動、分步實施,根據實際。今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各縣市要依照時間布置,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政發〔2009〕87號)和本實施意見,切實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時間和方法步驟,嚴格工作措施,抓緊推進改革。改革應遵循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公開實施、簽訂合同,發證建檔、統計信息等三個基本順序方法:
制定方案。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調查摸底。各縣市須及時成立改革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動員;制定當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清產核資工作方案,認真做好資產評估和工程產權界定;廣泛征求意見,確定改革形式和內容,制定出臺各自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并報水利局備案。
簽訂合同。受益范圍內,公開實施。公開、公示改革實施方案;實行公開招標,嚴格進行競標投標;依法簽訂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制定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及時進行確權發證。
對改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發證建檔、統計信息。登記核發工程產權證或經營管理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基礎上。準確統計相關進展信息,及時對改革信息、資料進行匯總、整理、建檔,并報水利局備案。
五、改革的保證措施
一)加強領導。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為加強對全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組織協調,建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由人民政府聯系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水利局為牽頭單位,聯席單位成員包括發改委、財政局、國資委、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民政局、煙草專賣局、政府研究室,負責審定全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確定全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協調全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事項。各縣市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要建立健全相應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班子,進一步明確領導責任及各部門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好本轄區內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各項工作。各縣市要把必要的改革工作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支出給予布置,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如期完成。級也將安排一定工作經費實行以獎代補。
二)廣泛宣傳。不時加大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宣傳報道,廣泛宣傳改革的重大意義、政策法規和措施方案,統一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別是要加大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相關法律法規和各地好典型、好經驗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良好氛圍。
三)嚴格驗收。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水利(水務)等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向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由級組織驗收。水利局牽頭負責級驗收工作,驗收評分方法及驗收時間安排由水利局提出并報人民政府審定后下發實行。為充分調動各縣市改革積極性,確保改革穩步推進,人民政府將依照時間要求,結合開展級驗收,以“以獎代補”形式對各縣市進行年度考核評比,對按時按質完成改革任務的縣市給予獎勵,并優先安排下年水利工程投資;對沒有按時完成改革任務或改革驗收不達標的縣市,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并暫緩安排下年水利工程投資。
四)確定水價。合理確定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價,依法做好水費征收、管理工作,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小型水利工程的農業水價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復后執行。鄉鎮供水和規模較大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由供水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通過利息費用測算,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工程管理單位要嚴格依照政府批復的水價,做好水費收取工作,并定期向用水者公布水費收取和使用情況。
五)加強管理。原則上歸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項目,做到財務公開、公正透明、接受監督。國有工程改革回收資金要作為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納入縣級財政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投入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改造。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資金使用管理具體方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