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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驗收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項目區驗收的依據:
(一)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
2、《關于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3、《關于印發<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二)參照依據
1、《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00);
2、《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號);
3、《省建設用地指標》;
4、《關于公布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府號);
5、《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年本)》、《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年本增補本)》;
6、其他相關規范。
第四條項目區驗收分為設區市級驗收和省級抽查。項目區的驗收由省國土資源廳委托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在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驗收的基礎上進行抽查。設區市級驗收應對每個項目區的所有工程進行驗收;省級抽查是在設區市級驗收合格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區地塊個數和面積,對每個項目區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在驗收時應會同市直有關部門,邀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提出整改意見,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督促整改到位;驗收合格的,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專項報告,省國土資源廳按規定組織抽查。
第五條項目區驗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區內的地塊位置必須與省國土資源廳的批復文件相一致,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于或等于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面積不少于建新區占用耕地的面積;
(二)拆舊區補償安置到位;
(三)拆舊區整理復墾后新增耕地落實了耕種主體,有水利等設施工程的,落實了管護單位;
(四)完成了項目竣工財務結算、決算和審計;
(五)土地權屬明晰,界限清楚,無爭議;
(六)建新區涉及土地征收的,按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完成了土地征收工作;
(七)建新區內的供地、用地情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節約集約利用等有關政策規定;
(八)項目區資料齊全,整理歸檔、管理規范,并有項目實施前后的影像資料。
第六條項目區實施完成后,縣級國土資源局需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在項目區實施規劃批復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驗收,申請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
(二)項目區實施規劃及批復;
(三)項目區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項目區規劃實施前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土地勘測定界圖(含地類)等,其中土地勘測定界圖須由具有測量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出具;
(四)項目區實施前、中、后的相關圖片、影像資料等;
(五)掛鉤周轉指標使用管理臺帳;
(六)項目區拆舊地塊土地權屬調整文件等;
(七)項目區新建項目供地(含土地征收)批準文件;
(八)預算下達和調整文件、項目竣工決算和財務報告、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九)安置房由項目單位承擔的,應提供安置房屋質量檢測報告;
(十)有資質單位的土壤質量檢驗報告,涉及礦山土地復墾的,土壤質量檢測報告中,應包括對農作物種植有害物質的檢測內容和相關結論;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七條項目區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拆舊復墾規劃實施情況
1、新增耕地位置和范圍:復墾區地塊位置與省國土資源廳的批復文件是否相符;
2、新增耕地面積:實測復墾區新增耕地面積數,并核對是否大于或等于建新區所占耕地面積;
3、新增耕地質量:地塊坡度、耕作層厚度、土壤質地、排灌設施等質量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4、項目區管護措施:是否落實了整理復墾后耕地的耕作主體及路、渠、泵站等公共設施的管護主體,建立了管護制度等;
5、工程招投標及監理情況;
6、主要工程任務完成及質量情況: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和規劃確定的工程量基本一致,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7、農房及其他附著物拆遷和補償情況;
8、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的歸還情況。
(二)建新區規劃實施情況
建新區規劃實施情況包括建新區(含安置點)的用地位置界線、面積,安置房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的供地、用地和群眾反映等情況。
1、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安置點是否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采取了防災措施,安置房是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安置后群眾是否滿意;
2、集體土地確需征收的,是否履行了土地征收手續,補償安置是否到位;
3、建新區的用地是否依法依規供地,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供地政策和產業政策,是否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
4、建新區的用地是否做到了節約集約利用,是否按照《省建設用地指標》的標準執行。
(三)土地權屬落實情況
項目實施前后土地權屬明晰、界限清楚;對土地權屬的調整合法,無爭議。
(四)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項目資金籌措和使用及預算執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檔案管理情況
從項目區申報、規劃設計、實施到驗收的有關文件、圖表、影像等資料收集整理到位,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八條項目區驗收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閱資料、現場察看、訪問群眾、驗收組質詢、會議評議等方式進行,并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第九條驗收工作結束后,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對每個項目區實施情況寫出專項報告,專項報告應附專家意見及專家組名單,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驗收依據、方法及步驟;
(二)拆舊區地塊整理復墾任務完成情況,新增農用地位置、范圍、地類、面積及質量情況;
(三)建新區農民安置用地及城鎮建設供地和用地情況,建新地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四)土地征收報批及征地完成情況;
(五)預算安排與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
(六)制度落實、檔案管理情況;
(七)實施掛鉤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八)整改的情況及效果評價;
(九)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使用歸還情況;
(十)驗收結論。
第十條項目區抽查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省國土資源廳根據設區市的專項報告情況,由省掛鉤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抽查方案。抽查方案制定后,隨機選擇拆舊地塊和建新地塊作為抽查對象,其中土地整理復墾工程的抽查率不少于拆舊地塊個數及面積的20%。
(二)抽查組應對被抽查地塊進行面積測量,其測量機構由省掛鉤領導小組指定。
(三)抽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查看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驗收資料,重點審查驗收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2、查看項目區實施前、中、后的相關圖片、影像資料等;
3、實地抽查拆舊區土地復墾情況,重點查看土地整理復墾工程質量等;
4、走訪項目區部分群眾,重點了解當地群眾的滿意程度。
第十一條抽查合格的,抽查組形成相關意見,由省掛鉤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討論后報廳長辦公會審定確認,下發確認文件,核定該項目區歸還掛鉤周轉指標數,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抽查不合格的,由抽查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時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其中抽查不合格比例達到被抽查地塊或面積的50%以上(含50%)的,必須全面整改;抽查不合格比例不到被抽查地塊或面積的50%的,必須專項整改。整改到位后由縣級國土資源局逐級申請核查,由省掛鉤領導小組派員核查,核查原則上由抽查組原班人員組成,核查完成后,提出是否取消下一年度試點資格、是否扣減設區市下一年度與建新區同等規模和地類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及歸還掛鉤周轉指標數等相關意見,省掛鉤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討論后報廳長辦公會審議,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下發確認文件,核定該項目區歸還掛鉤周轉指標數,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建新區實際使用土地如超出抽查確認完成的掛鉤周轉指標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應當按違法用地查處到位,并按規定補辦相關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補繳相關規費,相應抵扣設區市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驗收組和抽查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真進行驗收和抽查,對項目區驗收和抽查的真實性負責,在驗收和抽查中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項目區驗收和抽查合格后,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地籍變更登記工作,明確地塊界址和權屬,并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