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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整體形象,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燃放行為,確保我區禁炮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機構
樓區禁炮工作領導小組。
二、考評對象
(一)各鄉、街道辦事處;
(二)區直行政事業單位;
(三)國家公職人員。
三、考評辦法
(一)對各鄉、街道辦事處的考評。對各鄉、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職責范圍內的違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行為制止查處不力的(轄區范圍內的市直、區直行政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單位,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除外),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對夜晚無值班和備勤的,發現1次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以上情況每發現1起,在民本樓區考核和區政府績效評估中各扣1分(扣完此項考核分值為止,下同)。
(二)對區城管局的考評。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牽頭組織查處不力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對城市管理職責范圍內臨街門店發生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以上情況每發現1起,在民本樓區考核和區政府績效評估中各扣1分。
(三)對區公安分局的考評。市中心城區發現1處無證生產、儲存或銷售煙花爆竹且不配合安監部門取締的,扣減單位預算經費1萬元;對區禁炮辦組織的執法行動,在遇到暴力抗法時出警不及時,打擊處理不力的,每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以上情況每發現1起,在民本樓區考核和區政府績效評估中各扣1分。
(四)對區民政局的考評。市中心城區因辦喪事燃放煙花爆竹未及時制止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在民本樓區考核和區政府績效評估中各扣1分。
(五)對區工商分局的考評。市中心城區未經安監部門許可擅自發放煙花爆竹經營執照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1萬元;對超范圍銷售煙花爆竹行為查處不力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以上情況每發現1起,在民本樓區考核和區政府績效評估中各扣1分。
(六)對區安監局的考評。市中心城區有無證生產煙花爆竹行為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1萬元;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擅自發放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對非法儲存或非法銷售煙花爆竹行為打擊處理不力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以上情況每發現1起,在民本樓區考核和區政府績效評估中各扣1分。
(七)對區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考評。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含所管理的下屬機關單位)發生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發現1起扣減單位預算經費5000元,取消單位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一年內發生3起未及時制止的,報請相關部門啟動問責程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對居住在區直行政事業單位院內的非國家公職人員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每發現1起,扣減所居住的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以上情況每發現1起,在民本樓區考核和區政府績效評估中各扣1分。
(八)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考評。對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國家公職人員,扣減其所在單位預算經費2000元;對個人處以500元罰款,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對拒不繳納罰款的國家公職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從個人工資中扣劃。
四、獎懲
建立獎勵機制,對區城管、公安、民政、工商、安監、環衛等職能部門和各鄉、街道辦事處禁炮工作成效顯著的,在民本樓區考核和區政府績效評估中加分并予以獎勵;對市民舉報經核查屬實的,予以獎勵。對拒不繳納罰款的單位,由財政從該單位下撥經費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