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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政發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審計局是本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以下資產投資或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性資金;
(二)企事業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自籌資金或銀行貸款;
(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貸款;
(五)社會公益性資金;
(六)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資產。
第三條區審計局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招投標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
(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概算、預算執行情況;
(四)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情況;
(五)投資效益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咨詢、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區審計局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區審計局根據建設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新開工項目的概(預)算審計、在建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跟蹤審計以及竣工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
第五條國有資產投資或者以融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區審計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財務決算。
第六條區審計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招投標工程的審計監督。
第七條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建設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區審計局;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開工后30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等基本情況報區審計局。區審計局據此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并統一組織實施。其中,對區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國債資金項目、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資運用項目,區審計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審計對象。
第八條區審計局在對建設項目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的要求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九條嚴格控制結算支付。工程建設資金(不包括前期拆遷費用)的撥付嚴格實行比例控制,項目建成后最多支付合同執行價的75%;項目經竣工決算、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最多支付實際工程總價的95%;項目保修期滿后按規定結算工程余款。對未經審計而擅自結清工程款的建設項目,區審計局應根據審計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條審計核減的建設項目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建設單位多付、違規支付的工程款,由區審計局責令建設單位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追回,被追回的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應收繳的各項稅費、基本建設收入以及其他應上繳的財政收入,區審計局應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并責令限期上繳財政,對拒不執行的,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區審計局對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以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一)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概(預)算投資的;
(二)對用公款裝飾裝修職工住宅,無償或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及設施設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設計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違反合同規定范圍進行設計而增加概(預)算投資的;
(四)國家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違規搞其他開發性建設、擅自改變資金用途與建設用途或非法進行房地產交易的;
(五)未按規定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單位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六)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虛簽建設事項,或者簽證不實,給國家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予以調整;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由區審計局予以收繳;施工單位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除按違紀金額處以20%以下的罰款外,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并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對建設項目中違法違紀的有關人員,區審計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關部門應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給區審計局。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基建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由區審計局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區審計局可以依法進行違法證據的登記保存,或者封存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基建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資產的,區審計局有權予以制止,或者提請區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申請區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區審計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區審計局對其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區審計局實施建設項目審計所需專項經費,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