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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規范全縣礦業秩序,防止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有效改善縣域內環境生態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取締非法礦井和非法選廠及整治環境污染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縣范圍內所有煤礦、非煤礦山采礦、選礦、冶煉企業,儲存、銷售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都應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專項整治。
二、依法取締非法礦井、非法選廠(選礦點)。企業業主必須在關閉通知下達之日起七天內自行拆除廠棚和機械設備,自行關閉。否則,依法依規強制拆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規范整改環境污染企業。新建采、選、冶企業必須先向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按照采選分離、功能分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手續完備的原則到縣規劃區域內選址,再按程序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證照,取得合法生產經營資格后方能開工建設。
已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但存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企業一律停業整頓,完善環保設施;對于環保設施不健全、超標排污的合法企業,其業主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自籌資金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要求進行治理,驗收合格后方能生產;對于不能達到環保要求又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采、選、冶企業,國土資源、工商、稅務、林業、環保、水務、安監等部門將按照法定程序吊銷一切證照,電力、供水、公安部門停止供電、供水、供應火工產品,并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四、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加強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合力,加大綜合執法力度。凡在綜合執法中有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有令不行、推諉扯皮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實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礦山企業主要積極配合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好綜合執法工作,嚴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礙執法行為,否則,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