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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政發號)精神,結合我區先期實施的老年人養老保障政策,現就完善我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通知如下:
一、制度銜接
為進一步理順我區養老保險體系,結合市里要求各地盡快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精神,將我區先期實施的老年人員養老保障制度歸并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圍,今后統一稱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
二、“新農保”的實施范圍
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鎮鄉(街道)范圍內具有鄞州區農業戶籍的年滿18周歲及以上人員。(戶籍遷入本區的,大市范圍內遷入的應滿2年;從市外遷入的應滿7年。屬政府安置的人員除外)
下列人員不列為本辦法參保對象:
1.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2.已參加或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人員。
3.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已按月享受各類生活費待遇的人員,即包括已享受精減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保養人員生活費等生活補助費待遇的人員。
三、繳費及享受標準
繳費標準分為1檔、2檔、3檔,分別與不同待遇標準相對應。繳費各檔標準在參保時由本人根據不同情況自行選擇,一經選定,不再變動。2009年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人員參保繳費標準為:1檔53000元;2檔38100元;3檔23100元。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的參保繳費標準見附件。待遇標準與繳費標準相對應,分別為:1檔450元;2檔400元/月;3檔350元。
四、參保及享受政策
“新農保”制度的繳費方式、養老待遇享受條件、繳費和待遇調整方式、政府補貼政策、帳戶管理、手續辦理和相關業務管理、組織實施和資金管理等,仍按鄞政發〔2006〕92號關于老年人養老保障規定執行。
五、與其他社會福利待遇的銜接
(一)與老年人員養老保障關系處理。“新農保”制度是老年人員養老保障政策的延伸,原參加老年人員養老保障的參保人員,今后統一歸并到“新農保”范圍。
(二)與農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原農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領取人員中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由本人選擇,選擇現行領取標準的,不能參加“新農保”;選擇2004年4月領取標準的,允許其參加“新農保”。
(三)與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停止辦理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續保)業務。對參加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條件并要求參加“新農保”的,允許其參保,但須終止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已領取農民養老保險金的退還個人賬戶余額;尚未領取農民養老金的,退還個人結累額。
(四)與老年人員生活補助金關系處理。參加“新農保”后,到達領取養老金時,不再按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鄞州區發放老年人員生活補助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鄞政辦發〔2005〕186號)規定發放的老年人員生活補助金。
(五)參加“新農保”人員,今后若符合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障)條件的,由本人自愿選擇,既可繼續保留“新農保”,也可選擇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障)。如選擇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障),可退還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本息或余額,終止“新農保”關系,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障),或按市里今后出臺的轉換政策進行轉換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