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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我區國企改革改制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廣大職工的支持下,取得了重大進展。截止2005年,全區43家應改制企業已有36家基本完成改革脫困和改制發展任務,共籌集資金近3億元,分流安置職工1.75萬人,盤活資產存量8.74億元,化解企業債務18.9億元,重組發展了16家民營企業,為建設伍家崗“新型工業強區”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由于歷史的原因,這些企業中的絕大多數是在生產停產多年,絕大多數職工下崗,只有企業部分領導和少數職工留守的情況下進行改革改制的,應當說,留守人員在有效保護國有資產、順利推進企業改革改制和職工安置、妥善處理改制后的遺留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艱辛努力,他們功不可沒。但同時也出現了少數留守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甚至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貪污、賄賂犯罪的現象,危害嚴重,影響很壞。2004年以來,區紀檢、監察部門和檢察院查處這類案件4起,涉案9人,涉及金額30多萬元。2006年上半年我局組織對改制企業進行財務檢查時也發現少數企業存在違規違紀問題。因此,對國有改制企業留守工作人員違紀、犯罪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涉案特點
改制企業留守人員違紀犯罪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違紀犯罪的主體主要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近兩年區經濟局對改制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根據群眾實名舉報,配合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查處的4起經濟違紀、犯罪案件中,受到黨紀處分的4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人,都曾在原區屬國有和集體企業中擔任過廠長、副廠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重要職務,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款公物、收受賄賂,其中有某廠廠長和副廠長涉案集體收受賄賂。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還發現企業財務人員采取做假帳、虛報冒領、違規報銷等手段侵占企業資金,問題暴露后又串通一氣更改帳目。
二是違紀犯罪的手段比較隱蔽。改制企業原負責人多年在企業任職,在經濟往來中關系錯綜復雜,形成了自己的“社交圈”和“生活圈”。在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交易、債權債務處理等方面暗箱操作,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與買方串通賤賣國有資產,利用群眾不知情,改制不公開、不透明、不規范,渾水摸魚,隱匿轉移資產,截留私分錢物,牟取私利,其經濟違紀犯罪問題不易被察覺。
三是違規違紀涉案金額較大。近兩年查處的4起違紀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額均在數萬元以上,最高達10多萬元。
四是違紀犯罪的方式多樣化。從近年查處的案件情況看,違紀犯罪的方式主要有收受賄賂、侵占和私分企業財物。2006年上半年區經濟局在對全區13家改制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的過程中也發現有少數改制企業存在一些違規違紀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不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涉嫌違規開支、管理費用支出過大等。
二、誘因分析
縱觀改制企業留守人員違紀犯罪案件的發案原因,主要有以下五點:
一是領導缺乏監督,造成權力過大和濫用權力。由于留守機構的特殊性,不可能像正常經營企業那樣設置職責分工明確、權力相互制約的決策管理監督機構,往往是個人說了算,上級監督不到,同級監督不了,下級不敢監督,而且目前我們的黨內監督和法律監督主要還是一定范圍內的事后監督,這無疑使他們進行違紀犯罪活動有可乘之機。我區改革改制企業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就這些企業絕大多數是市屬下放企業,下放前,市直主管部門幾經改革,緊接著又下放管理,這一時期的部門監管缺位,監督不力,導致了一些問題的產生。近兩年我區查處的改制企業違紀犯罪案件主要是這一時期發生的。
二是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現行的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的重要法規,但個別留守人員卻不按法規規章辦事,抱著消極心態,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精神頹廢,對國有資產流失不負責,嚴重失職,甚至有意違規操作,撈取好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
三是債權人討債過程中的利益刺激也助長了留守人員違紀犯罪。企業改制,而債權人急于回收欠款,因此,往往采取讓“利”的方式來刺激債務人。
四是理想信念動搖,放松黨紀約束,是改制企業留守人員違紀犯罪的根本原因。改制企業的留守人員基本已買斷工齡,很多人自己再交幾年“社保”,就可以退休拿工資,可以說是后顧無憂,同時他們不可能再有什么職務級別晉升或調到其他單位,也可以說是前途無望。因此有些人無所顧忌,不要白不要,不拿白不拿。抱著一種僥幸的心理,認為別人發現不了或者難以查處,要是查出來退款了事,反正無非是早幾天回家,沒查出來過幾年單位不存在了就沒人查了,賺了一大筆,這是改制企業留守人員敢于腐敗的重要原因;有些留守人員認為企業改制是個倒計時的工作,改制完了,就什么都完了,再不吃點喝點玩點拿點,以后就沒有機會了。在這種危險思想的鼓惑下,有些人總想在最后的機會面前撈一把,形成了倒計時的腐敗;還有少數人在位掌權時一派風光,養尊處優,感覺良好,如今企業改制失去了手中權力,前途暗然渺茫,于是“官本位”思想作怪,產生了失落心態,怨天尤人,理想信念不要了,黨紀法規不怕了,心安理得地要利用改革之機尋回對權力的補償。
五是是保障不足,私欲膨脹。相對于生產經營正常的國有企業和部分民營企業管理人員的高收入來說,國有改制企業留守人員的待遇確實偏低,反差巨大,于是少數人心態失衡,開始運用手中的權力尋求補償。
三、對策建議
近兩年我區查處的改制企業留守人員違紀犯罪案件的作案時間主要集中在四、五年前,近兩年,我局從教育、制度、監管等方面入手,加大預防、懲處力度,改制企業留守人員違紀犯罪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如何從根本上有效地預防改制企業留守機構工作人員違紀犯罪現象的發生,突出主動性、制約性、系統性和針對性,還缺乏深入研究,工作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建立健全相關的機制,規范留守人員的工作行為,加大監督力度,有效預防違紀犯罪的發生。
一是加強政策法規教育,提高反腐倡廉的意識和自覺性,突出主動性。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出資人、債權人、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積極探索,又要規范有序。對國企改制留守人員一方面要加強鄧小平理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國企改革法規政策的學習和國情區情形勢教育,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戰略方針,堅持國企改革發展和穩定不動搖,保證國企改制工作依法依規、健康有序和規范運作。另一方面要加強“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章、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學習教育,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道德修養,注重“大節”和“小節”的有機統一,樹立正確的榮辱觀,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加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的教育,運用反面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使他們提高免疫能力,自覺抵制腐敗的侵蝕。有關部門要把這種學習教育活動納入工作議事日程,貫穿于國企改制的全過程,有計劃、有目標、分階段抓落實。要加強廉政建設責任書落實情況的檢查,進一步強化反腐倡廉“一把手工程”責任制度體系建設。
二是科學規范管理體制,實行分權制衡,突出制約性。國有企業留守工作人員雖然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是臨時的、過渡性的,但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卻肩負著重任。因此,在管理體制上不能馬馬虎虎。要改變留守機構領導層結構絕對集權、各自為陣的體制,建立相對分權的權利制衡機制。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代表出資人認真履行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監管職責,對改制企業負責人、國有資產和重大事項的管理,可委托區屬資產經營公司負責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產權交易、債權債務處理等基礎管理工作。同時把改制工作已基本結束、只負責處理遺留問題的各企業留守人員實行精減、歸并、集中到區企改遺留辦,在區國企改革改制領導小組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從制度上規定每個留守工作人員的權力行使程序,落實有關責任,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違紀問題,把好“三個關口”,做到“五公開”,堅持“四項原則”,保證國企改制和遺留問題處理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做到依法運作,規范透明,提高權力行使的透明度。
三是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保障權力規范運作,突出系統性。隨著國有企業的大量改制,建立健全與留守機構職能相適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留守工作人員的監督尤為重要。一要繼續推行廠務公開。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資產評估轉讓、對債權債務的處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拖欠職工權益的清償、各種社會保障等公布于眾,不搞暗箱操作,接受群眾的監督。這種群眾監督是一種經常的及時的無處不在的監督,這種監督在運作過程中,會給少數以權謀私的人以很大的壓力,迫使其不敢搞以權謀私,從而增強他們的廉潔自律意識,使他們認識到必須時刻保持警惕,構筑自己的思想防線,提高自己拒腐防變的能力,不能有越軌行為。二要變監督滯后為監督提前,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有效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事前監督,國資、紀檢、監察部門應提前介入國企改制的決策,不能任由改制企業自己說了算,主要監督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是否通過職代會審議通過,是否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對資產清查、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債務處理和資產處置、職工安置是否依法依規、程序規范、公開透明。改制方案要規定防治腐敗的內容,事前把關,源頭治腐,不留下制度的空隙,不讓腐敗有機可乘。事中監督,最關鍵的是擴大職工的知情權,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改制職工最關心自己的切身利益,他們希望公開,要求知情,最有權參與監督。許多事情不是職工知道多了不好辦,而是職工知道少了不好辦;許多事情一公開,反而把復雜的問題簡單化了,自己的麻煩也少了許多。要加強對改制實施過程的監督,按照法律法規、改制方案和廉政責任書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督察和督辦。發現有群眾舉報違紀問題的,要及時查清,進行誡免談話,限期整改,及時糾正,不要任其問題嚴重,損失太大了,事后再作處理,對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違紀違法問題要立案查處,及時堵塞漏洞。事后監督,對改制企業的負責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年度考核的程序,納入干部述職述廉正常考核的范圍,在企業改制完成后要求進行個人述職,進行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和責任追究。
四是適當提高改制企業管理人員的待遇,妥善安置和解決社會保障,突出針對性。企業改制后無存續企業的,尤其是企業關閉破產的,職工安置再就業是一大難題,這也包括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留守人員。他們負責組織實施企業改革,安置職工,在“砸”職工飯碗的同時,也是在“砸”自己的飯碗,很多改制企業負責人說:今天我叫職工“回家”,明天就該我“回家”。之所以企業改制方案職代會通不過,企業改制時留守人員違規吃“最后的晚餐”,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針對改制企業的負責人,應該充分考慮他們過去所作的貢獻、以后面臨的就業和保障等問題,在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的同時,可劃出一定數量的國有資產作為對他們的經濟補償,讓其有所得。因為在企業改制后,他們和其他職工一樣什么都沒有了,也面臨自謀出路。一要適當提高他們的待遇,特別是經濟待遇,確定一個上限,把握一個合適的度,與他們對企業的貢獻相一致,讓他們不僅可以養家,還可以有余錢養老。二要在機會、條件和政策可能的情況下,遵循市場化選聘人才原則和加強職業企業家隊伍建設的需要,組織、人事部門要為優秀企業家提供施展才干的平臺,妥善安排好他們的工作。
二oo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