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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優化石料稅費征收管理環境,規范征收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礦產品稅費統征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辦發號)、《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品稅費征收行為的通知》(政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城縣石料稅費集中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凡在城縣范圍內依法從事石料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都納入稅費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標準
按3元/噸(按1公斤炸藥爆破4噸石料,折算為1公斤炸藥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場價格上漲和下跌超過30%,則相應調整征收標準。
三、執行時間
從年3月1日8時起執行。
四、集中征收單位
由縣稅費征收管理辦負責對全縣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石料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稅費征收。
縣內其它單位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年檢年審、辦證及為企業提供的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規費。
五、征收方法
(一)對從事生產經營石料的企業和個人稅費集中征收實行預征稅費方式。
(二)凡在城縣范圍內依法從事石料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在年2月25日前到縣稅費征管辦領取《購領證》。
(三)在縣稅費征管辦預征稅費后,由縣稅費征管辦開具《石料預繳稅費證明單》。
(四)憑《石料預繳稅費證明單》到火工產品審購部門申購火工產品。
六、其它事項
(一)高速公路、106國道改造、重點項目建設、鄉村公益事業建設等所需火工產品,憑相關部門手續,報縣稅費征管辦,經審核后將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二)縣屬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工程在結算時必須經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審批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必須依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工程量清單》中的石料使用量和征收標準計征稅費。石材企業和個人已預征的可列抵稅費。
(三)縣財政、建設、城管、交通等相關部門要樹立全局意識,密切配合,在撥付相關的工程款時,必須經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審核后方可撥付。縣公安局礦山治安管理大隊必須根據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出具的《石料預繳稅費證明單》的數量審批火工產品。縣民爆公司憑縣公安局礦山治安管理大隊的審批意見和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出具的《石料預繳稅費證明單》組織供貨。對不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儲藏、轉借、倒賣火工產品的企業和個人,由縣公安局礦山治安管理大隊予以嚴肅查處。
(四)對不嚴格執行“憑單審批”火工產品的單位,其漏繳的稅費收入由該單位全額負擔,并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聚眾鬧事、圍攻、沖擊礦產品稅費征管機構或暴力抗繳礦產品稅費,擾亂公共秩序或妨礙執行公務的,礦產品稅費征管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從嚴打擊和懲處。
(五)石料稅費集中征收管理的其它規定仍按《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縣礦產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號)文件執行。本通知由縣礦產品稅費征收管理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