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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李立新,男,漢族,1967年11月生,浙江鄞州人。利時集團董事長。
長期以來,各地在開展企業評比,制訂獎勵政策時,往往將企業銷售額與上繳稅收作為衡量指標,卻忽視了企業占用資源的多少,只算其經濟總量的“貢獻帳”,未算工業用地畝均的“產出帳”,結果,土地利用率與產出率嚴重分離,一些畝均產出并不高的企業由于占用土地資源多,總產出和稅收相對較高,一直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而一些畝均產出高的企業由于總量相對較小,得不到應有的重視。這已影響到土地等要素的集約利用,影響到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影響到企業自主創新的內在動力。為此,必須在全社會倡導和實踐“畝均效益”新觀念,建立健全以“畝均效益”為核心的經濟發展評價體系。
1、在全社會倡導:“畝均效益”新觀念。把“畝均效益”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基本觀念和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舉措。建議在沿海緊緊發達省份率先建立“畝均效益:新機制,以工業企業為突破口,加強輿論宣傳引導,致力轉變發展觀念,將原先以“規模”、“增幅”論英雄轉變為以“畝均效益”論英雄,增強企業“寸土寸金”意識,走少用地、高投入、高產出、多繳稅和集約發展的新路子,進一步提升企業的創造力和發展后勁。
2、建立健全:“畝均效益”評價機制。針對要素資源和環境容量制約嚴重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產業,制訂:“畝均效益”的評價標準,評價標準可由投資的科技含量、投資強度、銷售、稅收、企業用工、節能減排和社會責任等幾部分組成。評價標準可先在現有各級各類工業園區中試行,待條件成熟時,再向社會推廣。對均效益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在產業準入審查時不予安排用地,確保將有限的土地資源安排給效益好的企業。在制訂出臺各類經濟發展政策時,堅決體現“畝均效益”評價標準,加大畝均效益好的企業的獎勵扶持力度,激勵企業走集約發展、創新發展、高效發展道路。
3、建立“畝均效益”的約束機制。從制度建設著手,嚴把用地指標安排、項目準入、履約管理等環節,建立嚴密規范的管理流程,形成強有力的“畝均效益”約束機制。在土地資源政策配置上,優先安排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現代服務業項目用地指標。嚴把項目會審關,通過對項目產出率、能耗、污染等指標的綜合考評,來決定取舍。加強對通過會審項目的后續管理,不但要促使項目早動工、早產出,而且要按要求對項目投資強度,投入產出比,節能排放等指標進行復核驗收,未達到協議規定的,作出相應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