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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企業權利保障機制
1、實行服務承諾制度??h政府各職能部門、各壟斷性服務行業要根據其職責,實行為投資者和企業承諾服務的制度。服務承諾要嚴格貫徹執行首問負責制、兩次辦結制、限時辦結制,對服務質量、服務標準、辦理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要把主動上門服務企業作為承諾的重要內容,制訂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服務承諾經縣優化辦把關,并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會公開。公開承諾要在縣級以上媒體和《魯山招商網》上??h優化辦負責對承諾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2、實行企業維權明白卡制度。對縣域內企業和外地來魯的投資者要發放企業維權明白卡??h優化辦負責《企業維權明白卡》的制作、修改和解釋,負責受理企業維權投訴,對企業的投訴要迅速查辦、迅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的企業;縣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企業維權明白卡》的發放。
3、建立派駐企業特派員制度。由縣優化辦負責派駐企業特派員工作。特派員從全縣正、副科級協理員中選任,經培訓后統一委派。特派員職責:負責接待、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對企業進行的執法活動,監督執法部門落實保護企業的政策;制止對企業的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及其它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業不正之風;協助企業領導解決企業生產經營的外部環境問題;引導企業依法經營。
4、實行部門服務經濟發展環境評價制度??h糾風辦組織企業、商戶對政府職能部門、壟斷性服務行業進行綜合評議。評議每半年進行一次,評議結果要根據滿意率高低進行排序,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評議滿意率高的單位予以表彰,對評議滿意率低的單位進行批評。對第一次評議不滿意率達30%者,對單位一把手進行警示談話;年度兩次評議綜合不滿意率超過30%的單位不評先,部門一把手不評優,并對單位黃牌警告;連續兩年綜合評議不滿意率超過30%的單位一把手予以免職或責令辭職;屬垂直部門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調離或免職。
5、繼續實行縣級領導分包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制度。凡重點項目要有一名縣級領導分包并成立專門的促進服務小組,對項目簽約、立項、審批、建設、經營等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項目爭取和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困難和問題??h域重點企業由縣四大班子領導聯系分包,定期走訪了解情況,協調解決企業的困難和問題。
6、實行執法回訪制度。各執法部門負責人每月要主動走訪1--2家企業和3--5家商戶,深入了解本部門執法工作開展情況,征求企業、商戶對本部門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各執法部門要建立走訪企業記錄,注明走訪座談內容,并由企業負責人簽字,年終統一交縣優化辦檢查留存。
二、規范檢查企業的行為
7、實行檢查企業許可證制度。除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稅務檢查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調查外,凡需到企業檢查的部門和單位必須辦理《檢查企業許可證》,未辦理《檢查企業許可證》進行檢查的視為亂檢查。《檢查企業許可證》由縣政府印制,縣優化辦負責統一管理。辦理《檢查企業許可證》時,須到縣優化辦領取檢查企業申請表,按要求填寫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人員和時間等事項,經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該執法部門的副縣長簽字批準,由優化辦核發。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稅務檢查,須報主管該執法部門的副縣長批準后實施。涉及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需要企業協助調查的,須報公安局長批準。市以上機關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明令規定以外安排對企業各類檢查活動,由縣對口單位根據上級有關通知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提出實施意見,按程序申請辦理《檢查企業許可證》。
8、實行安靜生產經營日制度。每月1-25為安靜生產經營日,除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稅務檢查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調查外,各執法部門不準進行其它檢查、收費和罰款。
三、規范對企業的收費行為
9、實行“零”收費制度。對新建和新改制的生產型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其它類型的項目或企業(由招商局認定,報優化辦備案),自籌建之日起,三年內免收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招商企業試運營制度,對新上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經營性企業(由工商局認定,報優化辦備案),給予一年的試運營期,試運營期間免收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落戶魯山的一切新上企業商戶辦手續所需的行政規費(除工本費),全部予以免除。
10、實行收費明白卡制度。物價部門負責在全面清理各項收費的基礎上,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編制《魯山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由縣政府公布后執行。未經公布,不得收取。各職能部門對企業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到物價部門開具《企業繳費明白卡》,企業持卡到行政服務中心統一繳費。
四、規范對企業的罰款行為
11、營造“綠色投資環境”,實行只檢查不罰款制度。各職能部門要寓檢查管理于為企業的指導服務中,對發現有問題的企業,可予以警告并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環境等方面隱患且屢教不改,需要對企業采取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為的,要經主管該執法單位的副縣長批準,并報縣優化辦備案。對縣域內企業、外來投資者和旅游的車輛建立“綠色通道”,除發生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外,實行只糾章,不滯留,不罰款。
五、杜絕對企業的亂攤派行為
12、各單位不準對企業亂集資、亂攤派。需組織企業參加評比、捐資、互助等活動的,寫出書面申請,由企業簽署意見,經縣優化辦審核,報主管該行業的副縣長批準后方可實施。
六、責任追究
13、實行檢舉查實下崗制。凡被檢舉違反上述規定、違反本部門服務承諾、違反縣委、縣政府制定的其它招商引資、優化環境政策的,一經查實,直接責任人一律調離原執法(工作)崗位,并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對造成一定后果者,除追究黨政紀責任外,給予下崗處理。
14、各鄉鎮、縣直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要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1)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本轄區、本部門出現嚴重破壞經濟發展環境行為且社會影響較大的;(2)在直接管轄的工作范圍內連續發生破壞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3)對群眾反映、舉報的問題不認真查處、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4)在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明令禁止的破壞經濟發展環境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故意拖延,甚至支持、包庇、縱容的;(5)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的。
七、凡本縣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