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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規范改制程序,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有序地進行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一)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精神,規范有序地進行企業國有產權向企業管理層轉讓。
(二)省屬國有企業管理層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應當制訂參與受讓的方案,主要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內容。管理層參與受讓的方案需獲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審議認可,并按以下批準權限報批:
1.管理層參與受讓大型企業國有產權的方案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議,報省政府批準。
2.管理層參與受讓中小型企業國有產權的方案根據產權關系由產權持有單位批準;如直接或間接持有改制企業國有產權的企業管理層集體參與受讓,由上一級的產權持有單位批準。
方案批準后,管理層即具備參與受讓的資格。
(三)管理層參與受讓的企業所具備的資質、商譽和經營業績等內容可作為管理層對應的能力說明。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優先受讓,并在產權轉讓項目的招標文件中予以體現:
1.改制企業在改制前三年連續實現盈利;
2.已納入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考核范圍的企業,近三年均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任務;
3.管理層素質較高,對企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群眾認同度高,無違法違紀現象。
(四)省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原則上應采用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進行,經批準也可按資產評估價值協商作價的方式轉讓。
(五)管理層用于受讓行為的資金,通過專門設立的臨時性專用銀行賬戶結算。受讓成功結算時,由開戶銀行提供相關往來憑證,并出具所有資金往來與改制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無關的證明。
(六)管理層參與受讓國有產權過程中,通過壓低國有產權交易價格、損害國有產權交易公平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行為的,一經發現,產權轉讓行為未經實施的,即取消其參與受讓的資格;產權已由管理層受讓的,該轉讓行為無效。省國資委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省屬國有企業中退休后可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企業領導人員,如參與國有企業產權受讓的,不再保留公務員待遇;已經持有的,應按原價退出,否則不再保留公務員待遇。
(八)省屬國有企業中,屬于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行業的企業以及政府專營性質的企業,其國有產權暫不向管理層轉讓。具體企業名單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定。
二、有條件地開展按資產評估價值協商作價轉讓國有產權
(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3號令)有關國有產權轉讓的規定,省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省及省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信息、競價轉讓,具體轉讓方式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按資產評估價值協商作價轉讓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為了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保證改革工作健康、規范和有序進行,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有條件地開展按資產評估價值協商作價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經批準,以下范圍內事項,可以按資產評估價值協商作價轉讓國有產權:
1.引進戰略投資者,并以貨幣形式增資擴股且其所持股權在一定期限內不另行轉讓的合資合作事項;
2.國有持股比例相近的省屬國有控股企業間的國有產權轉讓;
3.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向非省屬(包括中央所屬、省內地方所屬和外省所屬)國有獨資企業轉讓所持有的產權,省屬國有控股企業向國有持股比例相近的非省屬國有控股企業轉讓所持有的國有產權;
4.企業其他股東對省屬國有參股企業進行控股式收購時,向國有股東發出要約收購的;
5.企業持續經營虧損,歷史包袱較重,意向方愿以承債式整體收購的;
6.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7.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
8.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其他不屬同一集團內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間的產權轉讓。
以資產評估價值協商作價方式轉讓的事項,轉讓方必須充分說明明顯優于公開轉讓的效果,或難以組織公開轉讓的理由。
(三)經批準采用按資產評估價值協商作價方式轉讓的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資產評估、轉讓公示和進場交易環節。
1.資產評估。按照浙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后進行資產評估。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由省國資委直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在轉讓標的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評估結果按規定程序由省國資委核準。對特別重大的資產評估項目,可由省國資委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嚴把評估結果審核關。
2.轉讓公示。在評估基礎上,轉讓雙方應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后,在省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報刊和轉讓標的企業內部,就該次轉讓行為內容進行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轉讓雙方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轉讓價格、作價依據、資金來源等,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提出的異議及問題,須按規定妥善調查處理。
3.進場交易。公示后無異議或經妥善調處后的轉讓項目,須在省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內完成交割手續,產權交易機構要對轉讓的相關內容進行監督審查,并出具相應的交易憑證。
涉及國家機密、安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進行公示、進場交易的,經批準,可不進行轉讓公示、進場交易。
三、積極探索國有產權全部退出后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辦法
(一)2000年機構改革中省級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或行政性公司轉為經濟實體的省屬國有企業,在創造條件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同時,繼續完善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按政策規定保障離退休人員的有關待遇。改制后企業保留國有股份的,離退休人員仍由改制后存續企業管理。改制后企業不保留國有股份的,通過建立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做好離退休人員待遇落實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依托改制后的存續企業建立和管理,工作人員2至3人,管理經費在財政預算內列支。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按規定向離退休人員傳達中央和省有關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政策規定,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好剝離資產的租賃收益;按規定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統籌外福利費用;承擔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其他有關事項。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經費來源和發放。省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全部退出時,可視本企業資產的實際狀況,單獨剝離部分可租賃的優質資產,保留國有性質,租賃收益用于支付改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門診醫藥費補助、省直房改辦審批同意的住房補助費以及目前由企業發放的其他統籌外福利費等。發放標準按照浙財國資字[2003]198號、浙勞社醫[2005]6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由省財政承擔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經費渠道不變。
省國資委要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配備人員,加強對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的指導與監管。
四、積極鼓勵非國有資本參與省屬國有企業產權改革
(一)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后仍保留國有股本的,經省國資委核定后原企業國有凈資產與改制后企業國有股本之間的余額,在不超過該企業非國有股本總額的范圍內,由改制后企業提出申請并以該企業優質資產作抵押,經省國資委同意,雙方簽訂合同后,可以借給企業使用,并交納資金占用費。
(二)資金占用費按上一年度企業資本收益率逐年確定,并以現金支付;資本收益率低于合同規定期限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三)企業占用資產期限不超過三年,并應制訂還款計劃。其間,如企業進行增資擴股,可以用企業占用的國有資產余額支付國有股的增資擴股。
五、進一步明確省級各部門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改制中方案審批和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省級各部門所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改制方案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省級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其改制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屬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辦函[2002]45號)等有關規定進行。改制工作中涉及資產處置、國有股權設置等事宜,由其主管部門報省國資委審批(省政府另有規定的文化、宣傳等單位除外)。改制企業或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就改制的合法合規性、資產的可靠性作出書面承諾;參與改制事項的中介機構要就資產審計和評估的準確性作出書面承諾;改制企業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要就資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上述承諾是省國資委審批資產處置、國有股權設置等事宜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