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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步伐,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商貿流通業又好又快發展,經研究,現就進一步促進商貿流通業創業創新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加大投入,提升發展實力
1.引導和鼓勵投資興建商貿流通設施。對實際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市區商貿流通建設項目,按實際投資額1%給予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鼓勵現有商貿流通設施改造提升。對實際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市區商貿流通設施改造提升項目,按實際投資額1.5%給予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推進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對列入市區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計劃的,實行一場一策,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二、鼓勵品牌經營,提高產業水平
4.鼓勵引進知名品牌。世界500強及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入駐市區,經營期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每家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1)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貨店;
(2)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專賣店;
(3)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國內外知名企業連鎖分店。
5.鼓勵企業創建品牌。市區新獲得中華老字號稱號和被評為國家特級酒店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和股票上市的商貿流通企業,按照相關文件規定予以獎勵。
6.鼓勵發展*特色餐飲。根據規模、接待量、菜肴特色等標準,市區每年評出10家特色餐飲企業,分別給予2萬元的獎勵。
7.鼓勵創建特色商業街區。重點扶持市區商旅特色街區業態培育、風貌整合等創建工作。
三、鼓勵做大做強,增強競爭能力
8.對市區新設立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從設立起三年內,批發零售企業年度上繳地方稅收達到6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住宿餐飲企業年度上繳地方稅收達到25萬元、60萬元、100萬元的,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8萬元的獎勵。
9.市區商貿流通企業銷售(營業)額增長超過全市平均增幅且稅收(含費)入庫總額超過上年10%以上的,零售額達到3億元、5億元、10億元,批發額達到5億元、10億元、15億元的,分別給予企業經營者3萬元、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10.市區商品批發企業(除專營行業外)年銷售(營業)額(指主營業務收入,下同)在3億元以上、零售企業年銷售(營業)額在2億元以上、住宿餐飲企業年銷售(營業)額在1億元以上、其他流通服務企業年銷售(營業)額在0.8億元以上,且年銷售(營業)額增幅在全市行業平均水平以上,由利潤形成地方財政收入環比增長10%以上部分,財政給予補助。
11.在全市商貿流通企業中開展“比規模、比貢獻、比增長、比形象”的“四比”競賽活動,評出*市重點骨干商貿流通企業20強,給予每家3萬元的獎勵;根據規模、效益、納稅、誠信等情況,評出市區最佳商貿流通企業15家,給予每家2萬元的獎勵。
12.扶持商貿流通業納稅大戶。對市區納稅前10名的商貿流通企業,當年度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超過本行業平均增長率10%以上部分,財政給予扶持,其中1—5名每家最高不超過50萬元,6—10名每家最高不超過30萬元;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者)進行獎勵,1—5名各獎勵5萬元,6—10名各獎勵3萬元。
13.鼓勵市區本土連鎖企業發展經營網點。對在市內外新開設直營商業連鎖網點,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經營品種在1000種以上的,每家網點給予企業總部1萬元的補助。
14.鼓勵企業參加國內外會展活動。對參加政府組織會展活動的市區企業按展位費50%予以補助,境內每只攤位補助最高不超過0.5萬元,境外每只攤位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每家企業每次參展攤位補助最多不超過3只。
四、鼓勵節能減排,推進主輔分離
15.鼓勵商貿流通企業加強節能技術改造。根據《關于推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紹政發〔*〕41號)精神,對市區商貿流通企業投資20萬元以上節能、節水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投資額的20%以內給予資金扶持;列入市級綜合節能技術專項改造項目,給予設備投資額30%以內的資金扶持;實施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和應用熱電冷聯供技術后節電效果顯著的企業,給予10—30萬元的獎勵。
16.主輔分離后設立的商貿流通企業,其自用的生產經營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以及主輔分離后設立的占地面積較大的市區物流企業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如納稅有困難,報經稅務機關批準,設立初期按《關于支持市區企業主輔分離的意見》(紹政辦發〔*〕210號)給予扶持。
五、其他
17.本意見實行最高限額原則。對企業同一事項涉及多項優惠的,按最優惠一項執行。有關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商貿辦制訂。
18.凡實際上繳地方稅收低于獎勵或扶持額、節能減排未達標、發生嚴重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環保事件等的企業,不享受本意見的有關獎勵政策。
19.本意見中對商貿流通企業的有關時間認定自*年1月1日起計算。
20.此前相關政策條款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