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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辦發〔2004〕28號),確保到“十一五”期末,我省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實現高級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25%以上,其中技師、高級技師占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5%以上,并帶動中、初級技能勞動者隊伍梯次發展的奮斗目標,使技能人才隊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適應江蘇又快又好地推進“兩個率先”的需要,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
(一)建立和完善以行業企業為主體、各類職業院校為基礎、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緊密聯系、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在各地發展職業教育、實施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充分發揮高等職業院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等各類職業院校的培訓基地作用。大力發展民辦職業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各類社會團體在高技能人才培養中的作用。建立現代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步伐。結合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以及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培養高技能人才。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加大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新產業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力度。
(二)構建面向企業職工和社會公眾的高技能人才培訓網絡。從各類職業院校、企業培訓中心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中,建立一批以培養高級技工、技師和高級技師為目標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實施多形式、多層次、多對象的基地化培訓。力爭用1-2年的時間,在全省建立以50個省級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為骨干、以一批運轉正常的市級培養基地為基礎和若干個覆蓋200個以上主要職業(工種)的培訓點為補充的高技能人才培訓網絡,形成“人才培養基地化,基地建設網絡化”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工作格局。省對省級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的硬件投入予以適當補助,對培養新技師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制度。成立由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行業企業和職業院校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指導委員會,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發展規劃,確定培養方向和目標,指導和協調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共同培養高技能人才。企業應根據對高技能人才的實際需求,通過自辦培訓機構,聯合舉辦職業院校,或與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合作辦學、委托培養等方式,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企業應接受職業院校教師實踐和學生實習,為合作院校提供實習場所,同時要選派好的實習指導教師,與合作院校共同組織好相關理論和實踐的教育教學,并做好學生實習的勞保和安全等工作。實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養費用,可以從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對為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合理報酬的企業,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對積極開展校企合作、承擔實習見習任務、培訓成效顯著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四)積極推動公共實訓鑒定基地建設。“十一五”期間,各省轄市應根據本地區支柱產業發展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資源作用的基礎上,多方籌集資金,集中財力在中心城市重點建設好1-2個布局合理、資源共享、體現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導向性、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服務的公共實訓鑒定基地。
二、進一步強化行業企業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主體地位
(五)扎實開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預測,認真制定培養規劃。建有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鑒定所(站)的行業、部門和企業,要結合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的生產、技術發展趨勢以及高技能人才隊伍現狀,做好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預測和培養規劃,提出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的標準,指導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并定期向相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報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機關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各自實際,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并將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情況納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技能人才隊伍統計。
(六)充分發揮企業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主體作用。企業應依法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繼續辦好已有的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促進學習型企業建設。各類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集團),應將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企業發展總體規劃。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將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業績考核的內容之一,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主管部門和技能人才工作部門的監督。各級政府應將高技能人才配置狀況作為企業申報技術改造項目、技術項目引進、參加重大工程招投標、評優和資質評估的必要條件。今后,企業在進行項目申報時,應同時編報與項目相適應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情況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計劃,并按規定提取職工技術培訓經費,重點保證高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
(七)強化企業培養高技能人才的責任,切實保障企業職工接受培訓的權利。企業是技能人才使用的主體和直接受益者,應自覺增強搞好職工教育培訓的主動意識和責任意識。根據《江蘇省職工教育條例》等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2%-2.5%的比例提取,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統籌其中的0.5%部分,用于發展本地的職業教育,并劃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養。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及未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全額統籌該項提取,由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并將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養。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統籌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提供應征單位的名單和應征金額。具體征收辦法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支持和鼓勵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激勵辦法,鼓勵和支持職工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并根據企業需求和職工職業生涯發展需要,制訂脫產和半脫產培訓計劃。對參加當地緊缺職業(工種)高級技能以上培訓,并獲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企業可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給予一定的培訓和鑒定補貼;被企業聘用在相應技能等級崗位的,企業可全額報銷培訓和鑒定費用。
三、進一步增強各類職業院校培養高技能人才的基礎作用
(九)加強職業院校技能人才培養的能力建設。實施高水平示范性職業院校建設計劃,扶持建設10所示范性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100所示范性中等職業學校。深入實施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計劃,在重點領域建成200個專業門類齊全、設備水平較高、優質資源共享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為高技能人才培養奠定基礎。
(十)加快省重點技師學院建設步伐。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江蘇省重點技師學院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4號)和評估細則要求,2006年在全省首批評定2-5所教學質量高、辦學實力強的重點技師學院,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明確為相當于副廳級事業單位,原隸屬關系、人員編制、經費渠道不變。“十一五”期末,全省重點技師學院的數量要力爭達到8-10所。通過重點建設,使之成為以培養高素質、高技能人才為重點,承擔職業院校生產實習指導教師和行業、企業高技能人才培訓任務,適應本地區、本行業發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基地。
(十一)大力推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技工教育千名師資培養領航計劃”。“十一五”期間,安排職業院校1500教師、技工院校50名教師參加出國研修培訓,安排職業院校3000名教師、技工院校350名教師接受國內進修培訓,組織職業院校1萬名教師、技工院校600名教師參加企業頂崗鍛煉。積極組織職業院校教師參加技能競賽和技能考核認定。鼓勵職業院校教師申請評定第二專業技術資格。支持職業院校面向社會聘用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到2010年,全省各類職業院校專業教師獲得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比例達60%以上。
(十二)技工院校舉辦的高級班畢業生,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待遇及定級工資均參照大專學歷畢業生待遇執行。入學前為工作一年以上在職職工的畢業生,可不實行試用期,其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比照本單位同期參加工作的大專畢業生待遇重新確定。具體標準按原江蘇省勞動廳、江蘇省人事廳《關于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待遇的通知》(蘇勞薪〔1998〕12號、蘇人通〔1998〕98號)執行。
(十三)技師學院技師班畢業生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協議簽訂,也可比照本企業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有關待遇簽訂;經用人單位聘用為技師、高級技師的,其待遇和戶口辦理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評價機制
(十四)加強對職業院校學生的職業資格認證工作。在職業院校開展國家級和省級職業資格認證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覆蓋面。到2010年,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和有條件的高等職業院校都要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試點院校的專業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相符合的,其畢業生申請參加中級職業技能鑒定時,免除該專業的理論考試。經認定的試點院校主體專業畢業生參加學校組織的理論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學歷證書的,視為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直接核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五)推進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改革試點。在全省選擇約50家大中型企業進行評價方式改革試點。按照“統一標準、現場考核、強化督導”的原則,通過生產現場能力考核和工作業績評定等方式,重點評價企業職工執行操作規程、解決技術難題和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試點企業可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統一要求,結合企業生產特點和崗位要求,對國家題庫的考核內容作30%的調整。考核合格的,根據企業要求,可按規定核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出具統一的考核成績證明,并列入職業技能鑒定統計。
對試點企業中技術復雜、操作性強的職業(工種),其一線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可根據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和生產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考評要素和內容,按照能力考核與業績評定相結合、以業績評定為主的方法實施考核鑒定。對在技能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骨干可破格參加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
試點企業按高級工標準組織的技能競賽,經所在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后,應知、應會均合格的前三名選手,可直接晉升為技師職業資格(國家職業資格二級)。試點企業5%的各等級優秀技術工人可提前3年參加高一個等級的考核。
(十六)推動高技能人才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發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絕招絕技絕活,探索進行專項能力認證。組織對高技能新職業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試點;對現代制造業中的主體職業(工種),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和職業功能模塊,分階段進行高技能人才專項能力考核,為高技能人才成長創造條件。
五、進一步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勵和服務保障機制
(十七)充分發揮政府獎勵導向作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規范有效的技能人才獎勵制度,對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和獎勵。
(十八)建立健全技能等級與業績貢獻相結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勵機制。制定技能人才技能等級工資指導價位。企業在制定薪酬結構時,應充分考慮技能勞動者的技能等級和業績貢獻等因素,著力構建科學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企業在聘的高級技工、技師、高級技師,應與本單位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享受同等工資福利待遇;在聘技師、高級技師參加境內外培訓、休假、療養等,應與工程師、高級工程師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健全高技能人才崗位使用機制。充分發揮技師、高級技師在技能崗位的關鍵作用,以及在解決技術難題、實施精品工程項目和帶徒傳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業應在關鍵崗位、關鍵工序探索設立“首席技師”等職銜,培養一批高技能領軍人才,并給予相應待遇。對參加科技攻關和技術革新并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可從成果轉化所得收益中,通過獎金等形式給予獎勵。
(二十)進一步理順和建立高技能人才培養成本價格形成機制。高級技工班、技師班學生的收費,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銜接同類高職院校收費標準的復函》(蘇價費函〔2005〕136號、蘇財綜〔2005〕47號)執行。對舉辦高級技工、技師、高級技師培訓班的各類職業院校、企業培訓中心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可按照各職業(工種)和技能等級的實際培養成本提出收費標準,經同級價格部門核定后向學員收取培訓費用。高級技工班、技師班學生的學費及經批準的各職業(工種)和技能等級的培訓費標準應予公示。
(二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動和社會保障機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才流動的規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動和區域合作機制,鼓勵高技能人才通過兼職、服務、技術攻關、項目引進等多種方式發揮作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制度,定期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引導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場規律合理流動。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為高技能人才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勞動合同鑒證、社會保障關系辦理、代存檔案等“一站式”服務。鼓勵人才交流和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應服務。放開點名招聘高技能人才中介服務收費管理,由委托方與被委托方(職業介紹中介機構)按照省物價局蘇價費〔2003〕416號文件有關規定,協議招聘、協商收費。積極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單位、不同性質單位、不同行業和跨地區流動中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逐步突破部門、行業、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在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按規定轉移。已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企業,應為生產、服務一線的高級技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辦理相應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六、進一步落實高技能人才培養的資金投入政策
(二十二)各級財政要加大對高技能人才培養的投入。省設立職業教育培訓(高技能人才培養)專項資金,支持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及省重點技師學院建設。各省轄市要設立高技能人才培養專項資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養、評選、師資培訓、教材開發、競賽、考核和獎勵等。各級財政在安排職業教育專項經費和國家職業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經費時,應將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安排。
(二十三)落實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訓經費。根據省有關文件規定,各地用于職業教育的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訓,重點建設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沒有落實的地區,要按規定落實;已落實的地區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四)鼓勵社會各界和海外人士對高技能人才培養提供捐贈和其它培訓服務。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外資參與興辦各類職業院校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學,凡通過政府部門或我國境內的非贏利組織對高技能人才培養的資助和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七、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和輿論宣傳
(二十五)切實加強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納入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宏觀指導、政策協調、組織推動和監督檢查,并成立由組織、勞動保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貿、財政、人事、國資、地稅、價格等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參加的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省高技能隊伍人才建設的具體工作協調,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地要進一步鞏固和完善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勞動保障部門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并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各級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議事制度,每年至少會辦、研究一次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
(二十六)加強輿論宣傳,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在省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開辟專欄,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大力宣傳高技能人才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貢獻,樹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進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努力構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長的社會基礎。
(二十七)將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中辦、國辦的通知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認真規劃好本地區、本部門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目標和任務,并結合自身實際,盡快制定和出臺貫徹落實的具體細則,省將隨時通報各地的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