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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緩解全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性使用的供需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場價格,保障春耕用肥供應,維護農資市場穩定,根據《達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暫行辦法》(達市府辦〔*〕119號)精神,按照“企業儲備、政府補貼、資金自籌、風險自擔”的原則,結合我縣縣情,特制定化肥淡季儲備實施意見。
一、化肥淡儲的管理及職責
縣政府授權縣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供銷社具體負責縣級化肥淡季儲備監督管理工作,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供銷社。
縣發改委會商財政局、物價局、供銷社負責編制年度化肥淡儲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監督實施
。
縣財政局負責化肥淡儲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撥付,指導和監督承儲企業財務。
縣物價局負責核定淡儲化肥的出庫價格,并對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供銷社負責化肥儲備的日常統計和儲備監管工作,按月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化肥儲備情況。
二、化肥淡儲的期限、數量及品種
(一)期限。化肥淡儲期限為六個月,即當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
(二)品種及數量。我縣化肥淡季儲備數量為8000噸,其中:碳銨5000噸,尿素1500噸,磷肥400噸,高效復合肥1100噸。
三、化肥淡儲的儲存、使用及責任
(一)儲存。根據《達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縣政府授權縣供銷社與符合條件的承儲企業簽訂化肥淡儲協議,約定淡儲化肥品種、數量及雙方權利義務。
(二)使用。在化肥淡儲期內,承儲企業不得隨意動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縣政府批準后可動用淡儲化肥:
1、本地遇有重大災情;
2、化肥價格出現異常波動,需要進行調控時;
3、需要動用儲備化肥的其他情況。
(三)責任。1、化肥淡儲和正常經營相結合,堅持總量控制、動態管理、有償調用的原則。對淡儲化肥實行“專人、專庫、專帳”管理,確保淡儲工作有序進行
。
2、淡儲化肥存儲過程中發生的損失和經營性虧損,由承儲企業承擔。化肥淡儲到期后,承儲企業應根據化肥的有效期和質量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及時將庫存化肥自行銷售完畢。淡儲化肥因質量瑕疵、超過有效期或沒有及時銷售導致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3、淡儲化肥出庫銷售價格由縣物價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提價。
四、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
化肥淡儲工作開始后,承儲企業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縣供銷社上報淡儲期間化肥進銷存月報表,縣供銷社對月報表核實后,于每月末10個工作日內報縣政府,同時抄送縣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備案。
五、化肥淡儲的資金和貼息
(一)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自籌,也可以按政府下達的儲備規模遵循進貸銷還、封閉運行、不得擠占的原則向銀行申請貸款。
(二)縣財政給予資金貼息,貼息數額由縣財政局按確定的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參照國家規定的化肥出廠價或化肥到站價加合理的費用及銀行同期涉農資金貸款利率逐年確定。
(三)化肥淡儲到期后,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情況報告,上報縣財政局核撥利息補貼。
(四)承儲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更改儲備
品種、數量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銷售情況,視其情況扣減貼息資金或取消淡儲資格。
每年8月由承儲企業提出當年11月至次年4月儲備的化肥數量、品種,經縣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供銷社審核,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儲備化肥到站價、轉運、裝卸、損耗等合理費用由縣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供銷社監督審核確認。
六、化肥淡儲商品管理
(一)承擔化肥淡季儲備的企業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品種在規定期限內如數完成儲備計劃。
(二)化肥儲備企業必須確保化肥質量,并減少進貨環節,降低進貨成本。
(三)儲備化肥必須專人、專帳、專庫管理,建立進、銷、存商品卡制度,確保化肥質量和數量。化肥儲備期滿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化肥淡儲情況書面報告。
(四)縣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和供銷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儲備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