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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印發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和發展意見的通知》(計綜合〔*2〕677號)精神,為確保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現結合我省實際,就加快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問題,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從全省不同地區和企業的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行政企分開、減員增效,推行企業組織創新和產權制度改革,推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管理體制創新,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組和改造,形成比較合理的布局和結構,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市場主體。
二、實行政企分開,促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
(二)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負責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糧食宏觀調控和行業指導。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的職責,把工作重點放在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政策,研究制定糧食流通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糧食購銷企業市場準入的資格審核,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加強糧情監測、糧食質量監督和信息服務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政企分開,所需行政經費必須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不準向企業攤派費用,行政領導不得在企業兼任職務。
(三)國有糧食企業要加快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確立適合于走向市場的企業產權組織形式,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當前,我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認真執行好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在按政策規定取得相應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切實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推進企業戰略性改組,深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
(四)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戰略性改組,調整企業的布局和結構。各地要結合鄉(鎮)機構改革撤鄉并鎮,撤并一部分糧食購銷企業;對一些范圍大、鄉鎮數量較多、糧食商品量分布不均的縣(市、區),可按照幾個鄉(鎮)設立一個公司的要求設立若干個購銷公司;對鄉(鎮)糧食商品量均較大,經營量也較為平均的縣(市、區),可以鄉(鎮)為單位設立糧食購銷公司;對規模較小和不宜作為一級法人的小型購銷企業,可以作為購銷公司的報賬單位;對一些地處偏僻、糧食購銷業務量不大的山區、邊遠地區等網點分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兼并、租賃和拍賣;對省內銷區不承擔中央和地方儲備糧食業務,同時在糧食流通中沒有競爭力,不能很好發揮骨干作用的糧食購銷企業,可以退出國有糧食企業行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撤并、兼并、租賃和拍賣等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在落實應交稅款和銀行債權的前提下進行,防止國家稅款和信貸資金的流失。
(五)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與糧食加工等企業和科研院所的經濟聯合,組成生產、收購、加工和銷售一體化的經濟實體,開展糧食產業化經營,并實施品牌戰略,創造國內、國際知名品牌產品,提高市場競爭力。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一批有基礎、有前景的國有糧食企業,發展成產業化的龍頭企業,發展成為產業化的龍頭企業,通過簽訂經濟合同,發展訂單農業,與農民建立穩定的購銷關系,充分發揮為農民服務、引導糧食生產和搞活糧食流通的積極作用。
(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實施股份制改造,實現糧食購銷企業公有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結合。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以吸收社會資本參股,組建成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由多個國有糧食企業組成有限責任公司;或實行企業職工勞動聯合和資金聯合相結合的股份合作制。只要有利于增強購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企業的組織運行形式可以多樣化。
在實施股份制改造的同時,要掌握和扶持一批基層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繼續發揮它們搞活糧食流通,為農民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各設區市中心城市要通過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形式,掌握必要的一部分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和連鎖零售企業,確保城鎮糧食的供應及質量。
(七)其他國有糧食企業要加快改革步伐,大膽借鑒非公有制經濟運行形式,積極探索改革之路。對條件較好、有競爭優勢的骨干企業要通過改制、改組,做大做強,形成產業化的龍頭企業。對小型企業,采取租賃、出售、拍賣、國有民營、依法破產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國有糧食非購銷企業改組、改造、租賃、拍賣和破產過程中,要妥善安置好職工,認真落實好應交稅款和銀行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改革企業內部用人機制,切實做好減員增效工作
(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按照經營業務量和糧食流通行業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崗定員,持證上崗。要大力調整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人員結構,保留業務骨干,精減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個糧食購銷企業(糧管所)管理人員不超過7人,糧食收購和銷售人員按50—100萬公斤糧1人來配置,省級儲備糧和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保管人員按100—*萬公斤糧1人來配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用工政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強制國有糧食企業接受人員。
(九)改革企業內部人事和分配制度。在內部崗位管理上,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可實行“先全員下崗,后競爭上崗”的辦法,也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有效辦法,但均須做到擇優上崗,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對選聘的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議簽訂勞動合同,確定新型勞動關系。在收入分配上,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雙掛鉤的激勵工資制度。積極推行庫(站)務公開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完善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監督約束機制。
五、加強企業管理,健全經營管理機制
(十)以財務管理為重點,加強和改善企業內部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把加強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點,嚴格控制費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業經營管理費用。切實改善和加強企業資金管理,及時回籠銷售貨款,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本息,杜絕擠占挪用。改進資金結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賬、壞賬損失,嚴禁企業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借款和貸款擔保。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報告信息真實可靠。堅決制止任意改變核算辦法的行為,禁止套取國家財政補貼和虛列補貼收入。
(十一)切實做好企業庫存糧油的推陳儲新工作,減少糧油陳化損失。中央儲備糧油要嚴格按照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三部門下發的《中央儲備糧(油)輪換辦法(試行)》(國糧調〔*1〕209號)的規定,適時輪換,確保中央借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對省級儲備糧油和商品周轉糧,目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下一步省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研究制定推陳儲新的新辦法,建立有效的推陳儲新機制。
六、積極穩妥地推行國有糧食企業富余職工分流,大力支持職工安置工作
(十二)比照執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贛府發〔*1〕32號)的有關規定,努力創造條件,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富余人員分流。
1.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各地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的范圍內確定具體年限)的職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同意,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內部退養期間,應由職工所在企業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一次性發放),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待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2.“協保”分流。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并簽定協議、不符合內退條件的195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女性下崗職工,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用人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簽定“協保”協議,“協保”期限為簽約的下崗職工現有年齡至法定退休日止。“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交納按照贛府發〔*1〕32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3.解除關系。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首先要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補償金的具體標準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當地政府確定。同時要結清企業與職工相互間的歷史拖欠,如企業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社會保險費等和職工欠企業的借款、欠物折款等,特別是要交清解除勞動關系前企業應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對確因困難不能一次繳足拖欠全部養老和醫療等保險費用的企業,可先繳足當年費用,其余所欠費用可通過簽訂有期限的補繳協議,以后分期補繳。
4.除以上幾種方式外,各地還可根據當地實際,在不違背國家政策、與職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分流。
(十三)千方百計籌措富余職工安置資金,切實落實職工社會保障。
1.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通過發展多種經營,多渠道安置富余職工。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企業安置富余職工,采取多種措施,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積極擴大就業渠道,促進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
2.廣辟資金來源渠道,確保職工社會保險費足額繳納和經濟補償金及時足額兌付。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多方面籌措資金:一是企業產權轉讓收入;二是土地出讓收入;三是從財政糧食專項基金中安排一部分;四是抵押貸款;五是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仍然不足的,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財力狀況給予適當支持。
3.在處理企業資產時,對資產變現凈收入原則上要優先用于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實施經濟補償;用于清償企業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基本生活費標準)、集資款、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要留足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獨統籌醫療費,以及職業病、因公致殘人員、內部退養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相關人員的撫恤費。
4.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企業應將其檔案從原用人單位轉到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障事務機構托管,并到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失業期間和期滿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實現了再就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5.已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離休干部的醫療保障按有關政策執行。凡是新參保的企業必須交清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已參保的企業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制定分期補繳計劃,報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批后分期進行補繳。
(十四)各級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人員安置工作。對國有糧食企業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資金,可根據當地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提取維修基金,其余返還企業用于職工安置。土地管理部門對國有糧食業業改革中涉及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營性用地需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等,其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租賃費,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可全額留給企業用于職工安置;對破產關閉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出讓變現后優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安置等。對企業興辦三產的國有土地、房產進入市場增值部分,要優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安置,其余轉作國有資本金。商業銀行對暫時不能變現的資產應給予抵押貸款,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安置。
七、積極落實有關配套政策措施,為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十五)認真落實有關補貼政策,妥善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史包袱。對老庫存高價位糧食,各地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關于高價位周轉庫存糧處理及補貼辦法的通知》(贛財建〔*2〕46號)抓緊進行處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老庫存,在處理前發生的費用和利息按現行政策執行。對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處理地方商品周轉庫存的陳化糧所發生的虧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六)積極落實有關糧油稅費優惠政策,切實減輕改制企業負擔。各級財稅部門必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免征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198號)要求,把國有糧食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企業在改制和產權轉讓過程中所需辦理的工商、稅務變更登記以及土地、房產、水電、交通工具、通訊設施過戶等相關手續時,除證照工本費外,其它行政性收費一律予以免繳。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需交付的審核、評估、驗資、咨詢、登記、鑒證等費用,屬政府部門收取的,只收工本費;屬中介機構收取的,按國家規定最低收費標準減半收費,困難企業可在此幅度內減、緩、免。同時要簡化手續。
(十七)各級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對省政府確定的保護價糧食,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按保護價及時發放收購貸款,保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常年常時掛牌敞開收購的資金需要;對非保護價糧食,實行非信用貸款方式,按照“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原則發放糧食收購貸款。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和組織形式創新,對企業在改革改制過程中,通過重組、兼并組成的獨資或控股的大型糧食企業集團,經省政府批準的,農業發展銀行給予開戶和貸款;在做好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管理的前提下,支持糧食購銷企業開展委托加工試點。切實改進金融服務,為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方式。為緩解當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納庫嚴重不足的困難,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有關貸款辦法的規定,繼續安排必要的簡易建倉貸款。
(十八)各級勞動動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做好社會保險接續、再就業培訓、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等工作,努力促進下崗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
(十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發揮職能,做好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條件。要進一步管好糧食市場,促進搞活糧食流通,嚴厲打擊違法收購活動和各種違法違規交易,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使合法購銷活動得到保護。
(二十)各地要按照糧食企業的特點,積極探索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新機制,建立對企業經營管理者培養、選拔、管理、考核、監督的辦法,把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公開向社會招聘結合起來。采取多種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訓,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素質強、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經營管理者和職工隊伍,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八、加強領導,確保實現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目標
(二十一)切實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領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關系到整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性、緊迫性,按照國發〔*1〕28號和贛府發〔*1〕31號文件要求,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分工明確的部門責任制,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財政、經貿、稅務、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土管、房改(房產)、供電、供水、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做好服務和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執行政企分開的原則,切實轉變職能,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擔負起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責任。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勇于探索,制定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具體實施方案,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妥善處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進程。已完成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或已出臺改革方案正在進行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地方,可繼續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省屬糧食企業改革原則上按照當地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