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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效地促進全省工商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關于印發〈*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則〉的通知》(贛工商辦字[2008]7號)和《關于印發〈*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的通知》(贛工商法字[2008]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現提出本省工商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說理實務指導意見。
一、提高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說理工作的認識
20*年8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已明確提出,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這就進一步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時,對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圖、手段、社會后果客觀評價的基礎上,從輕或減輕、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理由、法律依據作必要的說明,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法合理。通過對自由裁量權的說理,能進一步確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高效行政”、“陽光行政”。因此,在行政處罰文書中,通過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因素等,來界定當事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說理,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必然選擇。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說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說理工作的基本原則
1.應當基于正當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平等對待每一個被處罰的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2.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4.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要綜合、全面考慮案件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及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況進行裁量。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說理的適用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2.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一般處罰適用、從重處罰適用。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但法律法規有規定必須先責令改正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進行一般處罰。
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說理工作應當考慮的說理事實內容
(一)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1.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2.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4.因殘疾或者下崗失業等原因,生活確實困難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1.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
2.有悖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階段性工作重點的;
3.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
4.坑農害農等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
5.當事人曾在二年內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6.移送的案件被司法機關不予立案退回的;
7.被警告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8.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起主要作用的;
9.妨礙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10.做虛假陳述,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11.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12.對檢舉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13.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上述從輕、從重處罰的情節,辦案機構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文書運用事實中給予充分客觀的說理。
四、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說理的工作要求
(一)辦案機構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對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沒有說明理由的,核審機構應當作退卷處理。
(二)核審機構認為需要改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幅度的,應當說明理由;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缺少必要證據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有關證據。
(三)辦案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說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并被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為錯案的;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