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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有關廣告經營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的招聘、招工廣告,促進人才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招聘、招工廣告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人才招聘、招工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體(含互聯網)或形式的含有職業招聘、招工以及職業介紹等內容的廣告。
二、招聘、招工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三、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招聘、招工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自行招聘的廣告主,提供其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從事中介的廣告主,提供其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及人事部門核發的《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
2.招聘、招工廣告樣件;
3.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上述文件。
四、招聘、招工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廣告應當載明廣告主的名稱(全稱)、地址和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和條件。
2.人才中介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招聘、招工廣告的,廣告中應當同時注明《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或《職業介紹許可證》的名稱和證號。
3.廣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廣告中應當同時注明“非中介,不收費”字樣。
4.廣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5.廣告中不得含有招收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內容。
五、招聘、招工廣告內容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許可的范圍招聘、招工廣告。
六、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招聘、招工廣告,必須加強對廣告內容的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和:
1.廣告主的名稱、經營地址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地址不一致的;
2.廣告主與許可證上的主體不一致的;
3.廣告內容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
七、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查驗、核實招聘、招工廣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業務檔案制度。廣告業務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八、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招聘、招工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