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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省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城管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依法行使《省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在城管執法機關管轄的道路區域范圍內,行使《省實施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在城管執法機關管轄的道路區域范圍內,行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對擅自設置、占用道路停車泊位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機動車不按規定臨時停車或者停放都是違法停車行為。對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的處罰,以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為必要條件,以暢通道路為執法目的。各級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時,除應按規定取得機動車違法停車的證據外,還應取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證據。
機動車違法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按規定取得機動車違法停車證據后,可以認定該行為已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1、在人行道上停車的;
2、在盲道上停車的;
3、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地點停車的;
4、在交通繁忙時段或者人流較多的地點停車的;
5、在施工地段或已有其他影響通行的障礙物存在的地點停車的;
6、在設有停車泊位區域以外的周邊地點停車的;
7、其他根據已有證據顯示,可以認定已影響通行的違法停車情形的。
三、對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行為,原則上以教育勸導為主,但對違法停車已明顯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或者經勸導拒絕立即駛離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城管執法人員對不按規定臨時停車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核實身份。對駕駛人拒不配合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或者現場交警協助,也可以將該案轉入非現場執法程序處理。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城管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四、對違反機動車臨時停車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處罰依據應當適用《省實施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對違反機動車停放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處罰依據應當適用《省實施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