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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府發〔20*〕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我省一大批重點建設項目相繼開工建設。近年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為部分符合先行用地條件,急需建設的重點項目辦理了先行用地手續,保障了重點建設項目按期開工建設,有力地促進了我省的經濟發展。但一些地方和項目業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正式用地手續,造成了新的違法用地。國土資源部近期開展了“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要求堅決懲處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行為。各地要充分認識到加強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既是國家對土地宏觀調控的要求,也是保障重點項目順利建設的必要措施。
二、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先行用地手續的辦理
(一)對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控制工期單體工程和搶險救災等先行用地,可按正式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向省國土資源廳或國土資源部申請辦理先行用地手續。
(二)建設項目必須在安排了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并在用地預審經過批準、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初步設計經批準后才可申報先行用地。
(三)先行用地補償費用必須依法計列,并及時補償到位。對于申請辦理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必須將先行用地征地補償預存款存入省國土資源廳指定的銀行帳戶,以保證先行用地征地補償資金及時兌現。
(四)項目用地單位須在先行用地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正式用地申報材料上報至先行用地批準機關,對于超過以上期限的,先行用地文件自動失效,必須立即停止項目建設,繼續動工的,按違法用地論處。
三、做好已批準先行用地項目的管理工作
(一)對已批準先行用地且辦理了正式建設用地手續的項目,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項目業主嚴格按照土地管理的規定,認真做好土地使用的各項工作。對已批準先行用地但正式用地已申報還未批準的,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正式用地申報材料中建設項目的名稱、面積、位置、用地類型等進行核實和控制,不得突破申報的建設用地范圍。
(二)對已批準的先行用地項目因各種原因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的,項目業主單位應主動向省國土資源廳說明原因,先行用地文件不再執行。對已經實施建設的建設項目,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
(三)對于超出已批準先行用地范圍和超過批準期限3個月未申報正式用地仍然動工建設的項目,先行用地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項目建設,并按分級查處的原則由各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查處。項目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及時下達停工通知書,省國土資源廳要對項目業主單位下達《先行用地文件失效的通知》。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應幫助項目業主完善建設項目用地的組織上報工作。項目業主也要按照建設用地申報資料的要求,及時將用地申報材料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