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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推動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政發〔20*〕70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出的一支新型產業大軍。我市幾十萬農民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就業,對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有利于改變城鄉二元結構,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對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我市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將有越來越多的富余勞動力轉移出來。目前農民工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勞動時間較長,安全條件較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困難。采取切實措施,著力解決好這些問題,不僅關系著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也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堅持把發展勞務經濟、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增加農民收入、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農業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來抓。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市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
(三)明確農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抓好農民工工作,必須按照公平對待、強化服務、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努力實現以下目標任務:
——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加大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力度,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在城鎮穩定就業。“*”期間,全市組織農民工培訓20萬人以上,轉移就業20萬人以上。
——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基本納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逐步擴大農民工參加養老、失業保險覆蓋面。
——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著力解決好當前農民工面臨的工資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突出問題,盡快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制度,形成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長效機制。
——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逐步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管理服務體系,統籌解決好他們在城鎮落戶、子女教育、計劃生育、公共衛生、居住場所、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問題。
二、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
(一)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
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建立城鄉統一開放、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縣(市)區開展城鄉統籌就業試點工作。縣(市)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規范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二)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組織體系
進一步完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網絡。重點加強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為農民工轉移就業提供綜合系列服務。按照“以錢養事”的原則,加強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體系建設,鞏固發展駐外勞務工作機構,鼓勵勞務輸出較多的縣(市)區在農民工主要輸入地建立駐外勞務工作機構,承擔農民工有序流動和維權服務。各級政府要將駐外勞務機構人員經費和必要的工作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并根據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獎勵。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設步伐,逐步實現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聯通。
(三)進一步加強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
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各級政府要積極開展勞務輸出示范縣(市)區的創建活動,培育勞務品牌,并與輸入地加強協作,建立勞務輸出基地,開展有組織的輸出,提供培訓鑒定、轉移就業、權益保護“三位一體”的綜合服務。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騙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因地制宜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一)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
各級政府要把引導和幫助農民就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依據國家產業政策,不斷挖掘農業內部潛力,拓展農村二、三產業就業空間,廣辟外出務工經商轉移渠道,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要全面落實發展縣域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增強縣域經濟活力。
(二)積極引導發達地區相關產業向我市轉移,促進我市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各縣(市)區要抓住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的有利時機,在產業政策上吸引大中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源加工型企業向我市轉移。在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主動承接產業轉移,為我市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三)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聚集和人口吸納能力
按照“典型引導、循序漸進、全面鋪開、加強管理”的原則,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強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城鎮功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范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堅持“打工經濟”和“回鄉經濟”兩手抓,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四、堅持就業導向,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
(一)明確責任,形成農民工培訓合力
加強規劃,整合資源,形成農民工培訓合力。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制定全市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規劃和下達年度目標任務,明確各部門責任,并對培訓轉移效果組織檢查評估。勞動保障部門重點抓好農民轉移就業技能培訓,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加強農民工維權服務工作;農業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扶貧部門組織實施“雨露計劃”;教育、科技、建設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組織實施好各自的培訓項目。其他相關部門要恪盡職守,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進一步細化培訓質量標準,加強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和評估,并對培訓效果負責。
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切實把農民工培訓與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和全面提高企業職工素質有機結合。企業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到2.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于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大型企業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中小型企業要加強與各類培訓機構的合作,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訓基地。對在企業就業的農民工自費參加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企業應從教育培訓經費中給予補貼。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稅務、國資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強制提取教育培訓費,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
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
(二)積極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
實行農民工培訓補貼制度。對參加培訓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其中,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時間半年以上并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政發〔20*〕1號)規定的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執行。各級就業再就業培訓基地都應把農民工培訓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為其培訓提供綜合系列服務。對于培訓就業率高、規模大的,經市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考核、評估認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確定為省級農民技能就業培訓基地,從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專項資金中適當給予支持,但同一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專項補貼。有關部門要嚴格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并實行公示制度、動態管理。
(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面向農民工推廣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鼓勵、引導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對參加培訓并有鑒定要求的農民工,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本著方便、快捷并保證質量的原則,積極提供技能鑒定服務。鑒定合格的,按規定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對農民工參加初、中級職業資格考核的鑒定費用實行減半收費,減收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四)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
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加大對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實行正規職業技術教育制度。實施職業教育“貧困生資助工程”,引導和鼓勵各單位和個人對特困生及農民工子女進行資助,幫助其完成學業。加強技工學校、實訓基地和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加強轉移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每年組織培訓一批專業課和實習指導“雙師型”教師;推廣使用規范教材,改善培訓手段,方便農民就近就地參加培訓。
五、堅持分類指導,妥善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一)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
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二)依法將農民工全面納入工傷保險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和《*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督促所有用人單位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勞動保障、安全生產、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要加強配合,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交通、礦山、危化、民爆等高風險行業企業,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不得參加建設項目的投標。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應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否則,延期或不予以通過安全檢查。稅務部門要加強工傷保險費征繳,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集中時間和力量,加大征繳工作力度,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督促企業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
(三)多途徑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
各地要按照國家現行醫療保險制度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辦法》及《*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農民工隨所在單位職工一起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保險。農民工集中流動頻繁的用人單位,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帳戶”的原則,建立住院醫療保險,單獨建帳,單獨管理。靈活就業的農民工,按照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辦法參加醫療保險,依照有關規定繳費后,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參保后患病,應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需返鄉住院就醫的,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其住院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按照《*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辦法》參保的農民工返回原籍時,可根據其本人意愿將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發給個人,也可轉作其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
(四)穩步推進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
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按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農民工跨統籌區流動就業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五)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堅持分類實施、合理保障、促進就業與保障基本生活相結合。要突出重點,以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重點培訓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9號)精神,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批準實施綜合改造的“城中村”中村改居人員,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市村改居人員社會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36號)規定,參加養老、基本醫療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應在本行政區域內,調劑必要的生產用地或安排相應的崗位,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民,應移民安置,并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六、健全保障機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一)切實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推行工資按月支付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完善我市建筑、交通、水利等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所有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繳納建設資金和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欠薪應急準備金,及時有效地處理因欠薪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者取消資質,直至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二)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
農民工應與所在企業同等條件下的職工實行同工同酬。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或降低計件單價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的規定。科學制定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穩定增長。
(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
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分類制定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并全面實行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對用人單位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動態監管,違法違規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保障農民工的民主政治權利
招用農民工的單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參加,依法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參加,保證其通過正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
(五)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
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資金。
(六)加大農民工維權監察執法力度
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落實好人員、編制、經費和裝備。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和企業聯合會等組織在維護農民工權益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七)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基本權益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八)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崗位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應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農民工本人,發現患有職業病或受職業病危害的農民工應予以及時救治。不得安排農民工從事“禁忌”作業。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切實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懲處。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責任人外,還要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七、積極創造條件,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一)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輸入地政府要切實轉變觀念和管理方式,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居住就業、生活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不斷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和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平臺作用,主動為農民工提供公共服務和生活、就業、就學平臺。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在內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全市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按照基本準入條件,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辦理城鎮落戶手續。對進入城鎮落戶的農民,在就業、住房、子女入學、參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一視同仁。對獲得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優先予以落戶。取消人口登記的前置限制條件,改革附加在戶籍制度上的相關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登記戶口。改進農民工居住登記管理辦法,實行實有人口登記制度。
(三)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受農民工子女入學,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要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不斷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要認真解決農民工留守子女的教育問題。
(四)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
輸入地政府要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預防控制、計劃免疫等,落實國家和省關于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疾病免費救治政策。要把農民工同住適齡兒童納入當地一類疫苗免疫規劃,實行免費接種。鼓勵醫療機構自愿對農民工醫療費用實行減免,為農民工提供優質、便捷、價格適宜的醫療服務。
(五)進一步完善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建立、健全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計生工作管理服務體系,實行“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禁止跨行政區域設立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強迫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加強農民工計劃生育協管員隊伍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建設。
(六)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各地要把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鎮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規劃、建設管理。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農民工宿舍。鼓勵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食堂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
八、加強組織領導,引導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農民工工作
(一)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做好農民工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特別是農村人口大縣,要切實加大農村勞動力培訓和轉移就業工作力度。*市和*縣要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門,列為常設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要制定年度和階段性目標,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健全各項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落實任務和措施,并加強督辦檢查,推動政策落實,形成工作合力。
(二)把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到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到農民工的勞動就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子女教育、預防保健、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落實預算資金,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勞動保障、民政、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全市農民工統計工作由統計部門歸口管理,其他部門配合。統計部門要建立科學的農民工統計和監測指標體系,納入常規統計,定期開展農民工專項統計調查,及時掌握農民工的情況,并加強數據分析、信息。
(四)營造共同支持農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圍
社會各界要樹立理解、尊重農民工的意識,通過多種形式關心、幫助農民工。要組織農民工參加職業道德和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知法守法,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用人單位要豐富農民工的文化體育活動和精神文化生活,主動為其提供活動場所和綜合服務。文化部門要通過送戲、送書、送電影等形式,開展適合農民工參與的各類文化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事跡,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輿論監督。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工作先進經驗,不斷提高農民工的綜合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確保涉及到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