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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國營農林場、水庫、墾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見》(*政文〔20*〕317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就加強鎮街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鎮街船舶的范圍和使用性質
鎮街船舶系指鎮(街道)、村(居委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合伙、承包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
鎮街船舶分營業性運輸船舶、非營業性運輸船舶、非運輸船舶、渡船和漁業船舶:
營業性運輸船舶系指以盈利為目的,發生運費結算的客、貨運輸船舶;
非營業性運輸船舶系指農用船舶和自用船舶;
非運輸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礦船、工程船和用于與運輸無關的其它經營行為的水上設施或水上建筑物;
渡船系指航行于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間的專用船舶;
漁業船舶系指從事漁業生產及其輔助漁業生產的船舶。
二、進一步落實鎮街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鎮(街)人民政府具體職責:
1.負責鎮街船舶的統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傳貫徹有關鎮街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與村委會或船主簽訂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組織落實和考核;對各類鎮街船舶的性質、用途進行歸類,并登記造冊;督促和組織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建造、檢驗(丈量)、登記、變更手續;督促和組織船員參加監督管理機構舉辦的安全和技術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2.負責鎮街船舶的日常安全檢查。重點加強對客(渡)船的安全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禁止非客渡船違法載客和客渡船違章超載。在學生集中過渡、群眾性活動、節假日、墟日以及惡劣天氣期間,組織人員加強現場管理、監控,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整改。
3.負責鎮街船舶修造的源頭管理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時查處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造船廠(點);對所屬轄區內“三無”船舶,配合有關部門責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二)村(居)民委員會具體職責:
1.向鎮街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宣傳有關鎮街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2.與船主簽訂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3.負責所在村船舶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禁止渡工無證渡運及客渡船違章超載和冒險渡運。在學生集中過渡、群眾性活動、節假日、墟日以及惡劣天氣期間,組織人員加強現場管理、監控,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4.督促和組織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按規定向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建造、檢驗(丈量)、登記、變更手續,組織船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安全技術培訓。
5.對本村區域內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鎮街船舶的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當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予以查處。
(三)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具體職責: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1.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加強對其船舶、船員的安全管理,切實履行職責。
營業性運輸船舶不得違章超載、冒險運輸;不得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參加船舶、旅客和貨物保險;禁止船員無證駕船和酒后駕船。
3.除營業性客運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均不得載客。
4.在惡劣天氣期間應加強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三、加強鎮街船舶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
(一)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鎮街船舶(漁業船舶除外)交通安全實施行業管理。
1.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實施水上安全執法監督工作,并負責鎮街船舶(漁業船舶除外)的登記、發證和船員(渡工)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船檢機構負責鎮街船舶(漁業船舶除外)的檢驗、發證工作。
2.海事管理機構對所轄通航水域檢查中發現的“三無”船舶,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海事管理機構應與所轄通航水域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建立聯系制度,共同分析鎮街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予以解決。
(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漁業生產及其輔助漁業生產的船舶實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對從事漁業生產及輔助漁業生產的船舶進行登記、檢驗和發證工作,負責對這類船舶的船員進行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把好造船企業的市場準入關,加強對造船企業的監督管理。對未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造船廠和未經審核登記注冊,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廠、點,應依法予以查處。
(四)*機關負責鎮街船舶及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利用鎮街船舶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
(五)旅游景區、景點的主管部門(單位)負責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從事旅游項目的經營人落實安全責任。
四、強化鎮街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一)做好機構、人員、經費、設備“四落實”工作。
各鎮(街)應高度重視鎮街船舶安全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領導,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設備“四落實”,確保鎮街船舶安全管理各項責任落實到位。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二)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1.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鎮(街)船舶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和人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
2.凡是有鎮街船舶的鎮街,新任鎮長(主任)或分管鎮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在上任后應參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鎮街船舶安全管理培訓,提高鎮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3.監督管理機構對嚴重違法或屢次違法的船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培訓和考試。
(三)各司其職,共同把關,確保安全。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及交通、海洋與漁業、工商、*、水利、供電和旅游等部門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鎮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必須嚴把船舶的市場準入、船舶檢驗、船員考試發證和監督檢查“四個關”,堵住產生鎮街船舶安全隱患的源頭。對“四客一危”船舶(客渡船、客滾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險品船)及發生多次事故、故意違章、多次違章等船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增加投入,改善水上交通基礎設施。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轄區內鎮街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和拆渡建橋力度。做好鎮街船舶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工作,把責任落實到位、到人。對在鎮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