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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市區養老機構的建設,加強養老機構的管理,適應市區人口老齡化的需要,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區養老機構是指在本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郊區、馬山區、新區范圍內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社區服務機構。
養老機構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堅持社會效益,執行國家制訂的業務工作標準,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二、市、區民政部門是養老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機構進行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級計劃、財政、工商、稅務、物價、建設、規劃、公安、衛生、公用事業等部門和老齡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給予關心、扶持和照顧,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
三、申辦養老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養老機構的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個人應具備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責任能力。
(二)有明確的服務宗旨、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正當的經費來源。
(四)有合法的固定場所,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安全防火和衛生防疫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場所,必須按基建程序,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經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對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養老機構的餐飲、居室、活動場所必須申領衛生許可證,其硬件設施和管理必須分別符合《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五)有一定專業水平的管理、服務和持有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并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其中設有衛生醫療機構的,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六)符合本市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四、單位或個人舉辦養老機構必須向所在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單位舉辦養老機構須事先報經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區民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后,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對批準舉辦的,發給《社區服務單位證書》。舉辦單位或個人憑《社區服務單位證書》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納稅,并可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五、養老機構要進行科學管理,根據行業標準為老人提供生活、護理、康復等優質服務。要尊重老人的權利。老人進院自愿,離院自由。
六、養老機構要合理收費,具體收費標準視設施、服務內容等,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收費統一使用地稅部門規定的票據。
七、養老機構要加強財務管理,及時向主管部門送交財務、統計報表,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八、養老機構遷移,應及時向原所在區民政部門和新址所在區民政部門報告,申請辦理遷移手續,更換有關證件。
九、養老機構解散、撤銷視為終止執業。養老機構終止執業應提前3個月向所在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集體舉辦的養老機構終止執業須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并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有關材料,經市民政部門核準后予以注銷,收繳《社區服務單位證書》,并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十、養老機構由市、區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犯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養老機構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十二、各市(縣)可參照上述意見,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范圍養老機構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