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國土局規范市區土地管理實施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鎮(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全區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管理的指導思想
以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為依據,堅持對歷史負責、對群眾利益負責,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正確處理好保護土地資源與保障經?濟發展的關系,自覺把節約用地和規范管理放上重要位置,通過嚴格管理,規范運作,保護好、利用好寶貴的土地資源,逐步建立起有序開發、合理利用、集約發展的土地管理機制,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二、規范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規范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1、為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各鎮(開發區)應嚴格按照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土地。
2、為認真貫徹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鎮(街道、開發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用地功能規劃,特別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并嚴格依據規劃功能保護、開發、利用土地。
3、為節約土地資源,謀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各鎮(街道、開發區)應合理制定和上報土地使用計劃,特別是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實行有計劃地逐步推出。
(二)?規范土地使用報批管理。
1、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的最高管理者,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受區政府委托負責全區土地使用的統一扎口管理,區國土部門作為土地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土地管理的日常事務工作。
2、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必須按規定要求,事先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申報(申報表格附后)。
3、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根據各鎮(街道、開發區)用地申報情況,充分考慮全區用地指標以及各單位城市建設、經?濟發展、資金狀況等因素后,綜合平衡安排土地使用。
4、未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同意,各鎮(街道、開發區)不得擅自供地,不得越級越權擅自與市有關部門或有關方面直接確定關于收購土地的有關事宜,否則一律不予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三)?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的用地外,其他一律實行有償供地。經?營性用地(不包括工業項目)必須進入土地市場進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2、工業項目用地應主要采用招標、掛牌等方式出讓。確需協-議出讓的,必須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土地出讓價格低于全區最低保護價(由區政府每年確定)的,必須報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3、非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嚴格按照錫濱政發(*)2號文《關于明確非經?營性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的意見》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最低價格執行。
4、以市場方式出讓土地,原?則上均以“凈地”方式出讓,從嚴控制以“毛地”方式出讓,特殊情況確需以“毛地”方式出讓的,必須報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5、為加快已出讓土地的開發建設,原?則上對本區范圍內開發建設尚未竣工的單位不得另行供地(特殊情況確需供地的,必須按規定申報并說明原?因),對逾期不開發建設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取得使用權后閑置2年以上的土地應依法收回。
(四)?規范用地成本測算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都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和市、區有關文件規定,科學合理測算用地成本,實事求是填報用地成本測算會審表(表格附后)。
2、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成本測算,應嚴格按照土地補償安置費、拆遷補償安置費、各項征地規費、土地出讓規費、區級基礎設施費、失地農民社會救助基金等規定的標準要求進行足額測算(收費項目和標準見附表)。
3、非經?營性用地成本測算,凡市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暫按錫政辦發(*)179號文件執行,但在內部計算成本時應參照經?營性用地中的有關費用掛帳測算,在以后爭取自用地指標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中補充成本、逐步消化;其它非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參照錫濱政發(*)2號文件執行。
4、工業用地成本測算,凡采用招標、掛牌等方式出讓的,應參照經?營性用地成本測算方法進行測算。
5、為確保失地、失業農民的社會保障和解決社保歷史遺留問題,各類用地都必須按錫濱政發(*)53號文《關于建立*區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意見》明確的標準,收繳社會保障救助基金,計入土地成本。
(五)?規范土地補償收益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其征地補償、拆遷補償、土地收益等所有土地資金,統一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軋算,其中:土地的各類補償金由區國土局負責上下銜接和歸口結算,土地的收益金由區財政局負責上下銜接和歸口結算。
2、嚴格實行土地資金逐級下撥制度,所有土地資金由區財政、國土部門與市有關部門統一結算后,再按規定下撥到各鎮(街道、開發區)。各鎮(街道、開發區)不得越級直接結算各類土地資金。
3、土地補償安置費、拆遷補償安置費原?則上由區與鎮(街道、開發區)根據土地成本測算情況按實結算;土地收益的分配,參照錫濱政發(*)68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經?營性用地資金收支管理的意見》執行;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分配,參照錫濱政發(*)53號文件執行。
4、各鎮(街道、開發區)與村的土地資金分配,由各單位結合實際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備案。
(六)?規范土地資金使用管理。
1、明確土地資金的所有者,凡用地涉及的區級規費、區級基金、區級收益等土地資金,均屬區財政所有,必須由區財政根據資金類別,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2、征地補償安置費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必須足額補償到位,不得克扣、侵占、截留、挪用。其中: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及房屋拆遷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費的20%支付給原-集體土地所有者,80%作為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專用金,由各鎮(街道、開發區)按實際參保人數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由區財政部門將該筆資金撥付市勞動社保部門。
3、土地收益金的使用,各鎮(街道、開發區)應編制年度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安置失地人員生活補助,失地、失業、失廠農民醫療衛生和福利,建設公共、公益事業,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補充社會保障救助基金。
4、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錫濱政發(*)53號文件執行。
(七)?規范用地操作程序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應首先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申報,到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并填報用地申報表和用地成本測算會審表。
2、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接到報件后,組織部分成員單位會同相關鎮(街道、開發區)與用地單位共商土地出讓方案,并對成本測算進行審核。
3、建立征地方案會審制度,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根據全區用地申報情況,適時組織會審,明確會審意見。
4、會審同意后,各鎮(街道、開發區)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會審意見,與用地單位簽定征地補償安置意向書,并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立項、規劃定點等手續。
5、上述程序完成后,用地單位到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交納用地保證金,區國土管理部門正式受理用地申請,并向上級部門報送有關用地手續。
6、上級部門同意用地并正式啟動用地程序后,由區國土、財政部門統一對上銜接和結算土地資金,并研究土地資金分配方案,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后,與各鎮(街道、開發區)進行結算。
三、規范管理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機構,加強領導。成立區土地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全區土地使用的統一管理、統一報批、統一結算,并對以往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清理,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管委會主任,分管國土管理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區長任副主任,區政府辦公室、發展計劃局、財政局、規劃局、國土局、建設局、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民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區土地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國土局,并從區發展計劃、國土、財政、規劃部門抽調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二)?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區各級、各單位、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強化珍惜土地資源的意識,強化保障群眾利益的意識,強化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意識,強化全區一盤棋的意識,自覺把保護土地資源、保障發展用地、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放上重要位置,認真貫徹落實,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土地效益最大化。
(三)?合理用地,集約發展。全區各級、各單位要自覺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土地開發經?營。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堅持按項目需求、按產業政策、按用地指標、按投資強度提供土地,尤其要認真執行區政府明確的關于畝均投資與產出規模的規定和要求,努力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杜絕盲目圈占土地和閑置、撂荒現象。
(四)?對照程序,規范運作。全區各級、各單位、各相關部門都要立足全區一盤棋,嚴格執行用地申報制度、會審制度,按照要求抓好用地成本測算、土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補償安置、以及土地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辦理手續、結算資金、規范運作,尤其要杜絕越級越權、違規操作現象,切實做到顧全大局、服從全局。
(五)?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土地管理的各項工作。區國土部門重點要牽頭抓好土地成本核算工作,區建設部門重點要牽頭抓好拆遷安置成本核算工作,財政部門重點要牽頭抓好土地資金的結算特別是區級收入的保障工作,審計部門重點要牽頭抓好土地資金的收入、分配、使用審計監督工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重點要牽頭抓好安置補償資金和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到位及監督使用工作,監察部門重點要牽頭抓好規范土地管理各項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確保土地管理各項規定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本意見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商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本意見內容與區原?有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區原?已有政策規定而本意見未涉及到的內容,按區原?有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