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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開發區,各街道,區政府各部門,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最近先后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精神,進一步明確并有效落實全區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業誠信守法,有效提高全區安全生產監管水平,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現就進一步完善全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自*年起,在全區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告知承諾書》制度,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單位作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的書面承諾。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并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切實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嚴密的責任體系,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定職責和義務全面貫徹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
二、進一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領導體系和責任
(一)?各鎮、開發區、街道都必須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并設立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各鎮、開發區、街道設立的各類經?濟園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設立專職辦事機構(安監科),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園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業務上接受園區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安委會的指導;
(三)?各村(社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設立專職辦事機構(安監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在本村(社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業務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安委會的指導。
具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進一步落實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一)?進一步明確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領導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在分管(聯系)部門和行業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按照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與區政府各分管領導以及各鎮、開發區、街道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區政府各分管領導與所分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鎮、開發區、街道應根據區政府的方式相應簽訂責任書,并根據《濱湖區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錫濱政發[*]21號)規定的職責、責任,落實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各鎮、開發區、街道行政主要負責人和區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按季向區政府及分管區領導提交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的報告。年終時,應提交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接受上級政府和領導的考核。
四、進一步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屬地監督管理
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錫政發[*]373號)和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采取分級、屬地管理的精神,結合我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際,為便于集中統一監管,切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預防各類事故發生,提出以下監督管理原?則:
(一)?已經?完成改制或轉制的原?區屬生產經?營單位,包括集體資產已經?全部退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租用集體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掛靠在各資產經?營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實行母子公司體制的子公司,或由生產經?營單位對外投資所組建的各種經?濟類型的合資公司,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資公司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與其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鎮、開發區、街道范圍內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仍由設立該分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與其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鎮、開發區、街道范圍內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在外設立的未經?工商登記的生產經?營場所(車間或單元),其安全生產管理仍由該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二)?區各資產經?營公司下屬的未轉改制或尚未完成轉改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包括租用集體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掛靠在資產經?營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仍由各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管理。
(三)?區政府組建的各類投資性公司(集團),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區級層面進行管理,其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有關原?則處理。
(四)?除已明確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駐錫中央、部屬和省屬企業、單位外,無明確管理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市屬企業、單位均由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直接實行屬地管理,中央、部屬和省屬企業、單位暫由區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由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指標的統計口徑與考核,與屬地管理的原?則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單位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進行統計并納入考核。
五、具體要求
(一)?從*年起,區政府向各單位、各部門下達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任務和控制指標,向納入區考核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下發《安全生產告知承諾書》。
(二)?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確保全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有效落實。
(三)?各單位、各部門將納入本級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向區安監局備案,原?則上不得將實行屬地管理后接收的單位逐級下放到村、社區管理。
(四)?實行屬地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主動接受所在地鎮、開發區、街道政府的領導,依法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以前所發文件與本文件有不一致處,以本文件為準。
(六)?本意見由區安全防火委員會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