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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擔保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通知》(國辦發[2*]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為核心;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實行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并重的方針,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完善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加強擔保行業的監管自律,強化擔保機構的誠信意識,建立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健康有序發展,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二)基本原則:實行政企分開和市場化運作,嚴格按市場規律辦事,實現擔保機構的市場化運作、法人化管理、科學化運營;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拓寬擔保資金來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大力發展各種類型的擔保機構,積極開拓擔保市場,創新擔保業務,完善擔保服務。嚴格規范操作,防范、控制與化解風險,確保信用擔保機構安全、穩健運行;引導中小企業強化誠信意識,建立信用檔案和信用評級制度,提高信用水平,增強融資能力。
(三)目標任務:到2009年底,市、縣(區)兩級都要建立一個政策性擔保機構,全市政策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達到5億元(貨幣資本不低于30%),擔保總額達到15億元。到20*年,全市信用擔保機構資本金達到15億元以上,擔保總額達到80億元以上。在全市構建起以中小企業、工業園區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一體”(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兩翼”(互助性、商業性擔保機構為補充),市、縣擔保機構網絡體系健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功能完善,運作規范,能夠充分發揮擔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風險的信用擔保體系。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模式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目前,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覆蓋面較小,組織架構還不完善,信用擔保主體還不夠健全。因此,必須采取超常舉措,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集“政、民、銀、園、保、外資”“六位一體”的立體式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一)積極參與全省信用擔保體系的對接與融合。省政府已決定拿出20億元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扶持中小企業、工業園區發展。市、縣(區)要積極跟進,參與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對接與融合。要按照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章程與文件要求,確保會員單位配套資金的足額到位,增強本地信用擔保能力。
(二)建立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市、縣(區)都要建立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主體的信用擔保機構,市級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億元以上(貨幣資本金不低于30%,下同),一類縣、區(臨川、崇仁、東鄉)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要達到5000萬元以上,二類縣、區(南城、南豐、黎川、廣昌、金溪、宜黃)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要達到3000萬元以上,三類縣、區(樂安、資溪)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要建立長效的資本金擴充機制,前三年按年遞增50%以上的增幅擴大信用擔保機構的資本金,列入財政預算,并通過整合政府和部門有效經營性資產,不斷擴充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增強擔保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形成具有幅射、帶動作用的信用擔保龍頭骨干,促進全市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三)建立工業園區融資擔保平臺。2009年,每個工業園區都要爭取建立一個為園區企業信貸、擔保、服務于一體的功能齊備的實體性融資平臺,并找準金融機構對接目標。通過搭建融資平臺,了解企業融資需求、向金融機構推薦融資項目,對園區企業融資需求,也可實行統借統還。同時,關注貸款企業經營情況,幫助金融機構做好貸后服務,使之成為銀行放心、企業滿意的融資中介和園區企業融資服務的重要載體。
(四)建立“企業互助型”擔保機構。2009年,每個工業園區至少要建立一個“企業互助型”擔保機構,按照“會員制、同行業、社區化、封閉式、非盈利”和“自愿入股、自我管理、自擔風險、互助擔保”的原則,采取企業出資入股,組建股東制擔保機構,為股東企業融資提供聯保。
(五)建立“外資民資型”擔保機構。利用各種招商平臺和招商活動,通過優化投資環境,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制訂優惠政策和獎勵措施,吸引外來資金建立信用擔保機構;充分重視和挖掘民間資本潛力,引導社會資金資源投入擔保行業,發展擔保機構。2009年,原則上每個縣(區)都要建立一個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外資型或民資型信用擔保機構。
三、加強銀保互利合作,建立銀保間良性互動機制
(一)加強銀企對接,創建新的金融格局。要建立政銀企融資對接機制,經貿委要定期向金融部門通報企業融資情況,每半年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一次政銀企融資對接會,各相關部門要建立企業和項目庫,積極主動向金融部門通報和推介重點企業和項目情況,組織金融部門走訪企業,增進銀企間的互動交流,改善銀企信息不對稱狀況,當好銀企間的“紅娘”;要積極引進埠外金融機構到本地落戶或開展金融信貸業務,引入金融“競爭”機制,從根本上改變金融渠道單一的現狀,創建新的金融格局。
(二)加強互利合作。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貸款擔保業務,進一步擴大合作范圍,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合理分擔風險、分享利益的協作機制。要結合本地實際,適當降低信用擔保準入門檻,合理確定擔保資金放大倍數并給予集中授信,根據擔保機構的規模大小、資信程度、抗風險能力等因素,在5—10倍的范圍內放大擔保倍數,通過雙方協商,合理確定擔保余額。
(三)創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各金融機構要創新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寬合作領域,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針對中小企業規模小、有效抵(質)押資產少等現實情況,研究制定更多適合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開展以中小企業、工業園區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四)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各金融機構對擔保貸款要實行工作日制審批制度,或者按雙方書面合作協議高效便捷地辦理審批手續,合理下放貸款審批權限,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
(五)實行優惠利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尤其是對各類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協作金融機構應盡量執行基準利率,或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從低、從優浮動,并在貸款指標上予以傾斜,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六)建立代償機制。金融機構與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利益共沾,風險共擔”的利益補償機制。在通過充分協商、達到共識的基礎上,由協作金融機構承擔20%左右的風險代償責任。一方面減少信用擔保機構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增加協作金融機構風險意識及貸款監管責任,保障信貸資產安全。
四、政策扶持,建立激勵機制
(一)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市、縣(區)都要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要求,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市政府每年拿出300萬元,各縣(區)每年要安排10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并將其50%用于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用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的風險補償、補助和獎勵機制。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運作費用,由財政予以補助,列入財政預算,具體補償、補助和獎勵辦法由市信用擔保指導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協商制定。
(二)落實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3年營業稅,對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符合財產損失稅前列支條件的代償損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在三年內),對擔保機構繳納的各項稅收地方留存部分,實行先征收后返還,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提供風險補償,既減少信用擔保機構經營風險,也減少因信用擔保機構經營風險而應由政府補償的財政壓力。
(三)實行規費減免。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在擔保業務開展過程中,擔保和反擔保涉及到的房屋、土地、設備、車輛、船舶等資產及其他權利的抵(質)押登記、檢測、公證等行政性收費,原則上只收取工本費,涉及評估等中介費用,按有關收費標準最低限收取。
(四)擔保費率與運營風險成本掛鉤。基準擔保費率政策性擔保機構要按照“保本經營,滾動發展”的原則,按照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0%執行,其它民間商業性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可按照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鼓勵擔保機構降低擔保費率,對民間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且年擔保費率在2%以下的擔保機構,由所轄地財政按2%的費率標準予以補差。擔保機構在開展擔保業務時,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激勵機制。每年對金融機構扶持信用擔保,擔保機構開展信用擔保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扶持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前三名的金融機構,按當年擔保貸款額的2%0給予獎勵,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好,扶持企業發展有功的,按當年累計擔保額8‰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除外),以上獎金由所轄地財政予以支付。
五、加強風險防范,提高信用擔保整體水平
(一)加強貸款擔保項目評估,嚴把審核關。強化對擔保風險的全面調查、系統分析、仔細研究、專家論證、科學評估,全面分析和系統研究企業貸款時的(金融、財政、產業等)政策、社會環境、市場趨勢及發展方向、企業信用等級等,優先扶持有市場、有訂單合同、有信譽、有效益的利稅型、成長型、就業型及環保型的企業和項目,嚴格控制“三高”(高危、高污染、高能耗)企業和項目的審批。建立健全項目責任人、部門負責人、擔保機構負責人分別獨立評審制度,實行分級審核、審批制度及項目責任到人的激勵約束機制。
(二)建立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價機制。要委托專業資信評級機構對擔保機構營運風險、擔保資產運營質量、資本充足性、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和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以促進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對業務開展不好、虧損金額較大、償付能力弱的信用擔保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信用擔保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及信用擔保機構產權制度,落實公司產權歸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合理劃分所有者與經營者的責任范圍,并制定規范章程,建立和健全企業的管理、財務、會計等各項規章制度,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獨立開展信用擔保業務,并承擔經營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擔保機構要按當年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六、加強領導,優化環境,建立健全科學考核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市中小企業局、發改委、財政局、人民銀行、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和銀監分局等為成員單位的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局,各縣(區)也要相應建立信用擔保工作指導協調機構,具體負責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管理,市、縣(區)中小企業局要對全市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各類信用擔保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基本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為加強和完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提供重要依據。要加大行政監管力度、發揮指導規劃作用、引導其公平競爭、規范管理,提升風險控制能力,促進我市擔保行業穩定健康發展。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制度。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相關程序報批并辦理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后,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企業或民間出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由當地工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各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財務、統計信息報告制度,向同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財務報表。既不備案,又不報送有關統計、財務報表的擔保機構不享受政府對擔保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通力合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主動幫助和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和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建筑物、土地、車輛、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登記部門要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為擔保機構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提供便利。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司法部門要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和執行力度,督促擔保機構誠信履約,遏制各類失信行為。
(四)加強目標考核,建立科學考核體系。信用擔保工作的各項工作目標,要列入各級政府、黨委和相關部門和單位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完成任務好的縣(區)和扶持成效明顯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區)和阻礙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