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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工商管理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企業,根據省局《關于發揮工商職能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意見》(魯工商外企字〔2009〕23號),就進一步促進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一)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
1、外商投資的公司注冊資本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數額,允許其在名稱中使用“山東(省)”行政區劃。
2、允許外商投資的公司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置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獨資企業。
3、凡注冊資本達到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經營范圍中行業跨兩個大類,而且與在同一登記機關企業字號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許在名稱中使用不反映行業特點的字詞。
4、允許外商投資的服務業公司名稱使用表明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各類新興行業用語、行業字詞作為行業表述,如“物流”、“服務外包”、“創意設計”、“商務會展”等;允許進出口企業在名稱
中直接使用“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等行業用語。
5、允許以外商國際知名商號作字號或以外商商號、姓名作字號而該商號、姓名又不宜譯成中文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出現外文字詞。
(二)放寬政策,簡化登記材料
6、經審批機關批準,允許中國大陸自然人與外國(地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設立外商投資的公司。
7、已入境的外國(地區)自然人申請公司登記可在提供原件核對后直接提交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返鄉證)、臺胞證等證件的復印件作為身份證明文件,無需提交公證、認證文件。允許臺灣地區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憑經與原件核對的投資主體資格開業證明復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8、外商投資的公司涉及到前置審批項目的登記,對必須具備生產經營條件才能取得許可證或資質證的,可在提交立項批準文件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發給營業執照,其相關經營范圍核定為“XX項目的籌建”,并注明“籌建期內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有效期限(一般為半年),待企業取得相關許可證后,再申請核準相應的經營范圍,確認其生產經營資格。
9、住所證明不能提交房產證的,可提交能夠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租賃賓館、飯店、有形市場的房屋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可提交賓館、飯店、有形市場執照復印件;租用軍隊房屋,可提交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10、公司申請在分公司下設營業性分支機構的,除有特殊規定外,無須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由企業或經其授權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被授權工商局申請登記,并向分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1、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不再提交海關、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因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已滿、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無需提交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
二、進一步創新企業登記制度,提高登記服務水平
12、對名稱變更、住所變更、不涉及前置許可的企業年檢、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修改、董事備案、網上申報的企業名稱核準,實行“審核合一”制,由企業登記受理人員直接辦理登記。
13、全面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整合行政資源,加強與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部門協調,共同推進“一表式”登記受理和網上并聯審批。
14、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網上遠程核準,降低企業登記成本。
15、增強網上互動交流,及時向企業提供幫助,開通網上交流平臺,增強網上公示信息和示范文件的直觀性。
三、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推進和諧監管
16、對分期繳納出資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在章程約定的期限內注冊資本未到位,但未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可免予處罰,經企業提出申請,可延長出資期限。
17、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已繳付首期出資,并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出資限額的,其余注冊資本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按期交付,經審批機關批準,可延長出資期限。
18、企業在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未按規定辦理延期登記,但能及時向登記機關補辦手續的,可不予處罰。
19、對新設立的企業,第一年度逾期未申報年檢,責令限期辦理年檢;對限期內來辦理年檢的企業,只在企業信息系統中作違規記錄,可免予處罰。
20、企業因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停產停業但仍有經營意愿的,允許其持相關說明和承諾文件報備,保留主體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