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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環境,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推進全市科技進步,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主創新能力提升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08〕4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支持各類科技創新載體和服務平臺建設
1.鼓勵各類主體創辦為特色產業服務的區域(行業)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對列入國家、省和市級(含*市級)建設計劃并通過評估(認定)的區域(行業)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科技孵化器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和15萬元的獎勵。
2.對行業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根據需要,添置行業共性關鍵技術、設備的,通過上報計劃、組織評估等程序后,科技部門在安排科技項目經費時予以重點支持。
3.鼓勵創建企業研發中心。通過國家、省、市(含*市)當年認定評估的,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獎勵。同時對各級企業研發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另行制定《*市級企業研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4.推進科技創業孵化中心建設,對于入駐*市科技孵化創業中心的高科技項目給予創業資金、用房租金等優惠支持,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各類科技創新項目
5.對列入國家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的項目,通過驗收后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獎勵;對列入省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的項目,通過驗收后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獎勵。
6.對列入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計劃的,給予10萬元獎勵;經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產品的,給予3萬元的獎勵。對通過省級鑒定、省級驗收的省級新產品,每項給予2萬元的補助。
7.對列入*市級重大、重點和一般科技計劃項目的,視項目情況,給予分期或事后補助,具體按《*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辦法》和《*市級重大、重點科技項目經費事后補助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8.對列入國家、省各類科技項目,且尚未享受本級激勵政策或科技經費支持的,可按上級要求或項目合同,給予一定的配套補助。
三、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9.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包括省級農業科技企業、農業高科技園區)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獎勵。對于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級(原)、省級高新技術企業,以企業被認定上年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為基數,環比增長10%以上部分的100%分別在5年內、4年內補助給企業;被認定為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以企業被認定上年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為基數,環比增長10%以上部分的100%3年內補助給企業。
10.鼓勵民營資本進行科技風險投資,凡民營資本參與投資市認定的科技風險投資項目,給予實到注冊資本中民營資本注入部分的15%、最高50萬元的獎勵。新辦企業注冊起3年內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由市財政補助給企業。
11.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凡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以技術入股方式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經投資各方約定、市有關部門認定,技術要素入股比例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的35%,科技人員紅利所得對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前2年100%、第3年50%補助給相關科技人員。
四、支持專利創造和產業化
12.支持企業、單位和個人開發專利產品,鼓勵創建各級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和專利示范鎮(街道),安排專利專項資金予以資助,具體按《*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五、支持產學研合作
13.重點支持市外機構或個人來我市設立科技創新平臺,對來我市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進行補助,安排科技合作專項資金予以資助,另行制定《*市科技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六、扶持發展科技中介機構
14.鼓勵科技中介機構轉化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對當年度實際轉化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科技中介機構,每完成1項給予5萬元的獎勵,單個科技中介機構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七、支持科技創業(風險)投資
15.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實行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直接投資四種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推進信息化建設
16.支持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和應用工程項目建設。鼓勵全市性的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經市立項(下同)、建設完成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后,給予投資額30%(或軟件投資額50%)、最高20萬元的補助。繼續推進公共服務、新農村建設、城市和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信息化應用工程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后,給予每個項目軟件投資額50%、最高15萬元的補助。
17.支持企業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管理水平。凡列入“CAM、CRM、ERP”示范性和重點推廣項目,建設完成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后,給予每個項目軟件投資額50%、最高15萬元補助;對獲得國家、省信息化示范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補助。
18.鼓勵發展信息技術(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對本市企業申報列入省級以上信息技術產業化項目且尚未享受本級政策補助的,可按上級規定給予一定的配套補助。
19.鼓勵企業申報軟件產品和軟件企業。本地企業軟件產品通過省信息化協會新認定的,給予每項軟件產品1萬的補助;通過軟件企業新認定的,給予5萬元的補助。
九、附則
20.建立激勵和約束雙重機制。激勵政策的享受建立在企業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認真落實約束性指標的基礎上,凡違反稅務、環保、國土資源管理、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或未完成節能降耗、污染減排指標的企業,不能享受所屬年度優惠政策。
21.企業享受各項財政補助實行最高限額,除明確注明限額外,同一企業在一個年度內享受的各類財政補助最高限額為100萬元(不含與對地方貢獻相關的補助,下同);凡享受“一企一策”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項符合本政策意見多項條款的,不得重復享受,但可按最優惠的條款執行;同一項目進檔升級,屬定額補助的給予兩檔之間的差額補助,按年限補助的,按更高年限減已享受年限補助;本意見所指企業研發中心、省級新產品與經貿系統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業新產品不得重復享受。
22.為規范核算,企業收到的財政補助計入“補貼收入”科目核算,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各級財政按企業逐個建立優惠政策兌現的檔案和清冊,詳細登記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依據、期限、標準和實際享受金額等內容。審計部門將政策兌現列入審計范圍。
23.本政策意見出臺后,除本政策意見列舉外,市委、市政府以前出臺的優惠政策與本政策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見為準。
24.本政策意見涉及的資助和獎勵經費,信息化資助經費在當年度信息化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余在當年度科技發展資金中列支,并實行總額控制、綜合平衡。
25.本政策意見中,推進信息化建設相關政策由市發改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其余條款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