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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持續、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總體目標
建立健全市、鄉鎮(街道)、村分級負責的農村公共衛生管理體系和衛生服務網絡,完善市和鄉鎮(街道)加強公共衛生的投入保障和責任考核機制,進一步推進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愛國衛生、衛生監督和基本醫療服務,使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到2010年,全市公共衛生狀況得到進一步改善,力爭主要健康指標達到全省領先水平。
(二)主要任務
1、強化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預防接種等各項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結核病、艾滋病、肝炎、霍亂等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職業病。積極開展高血壓病、精神病、糖尿病等疾病的綜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提高對農村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能力。
2、提高婦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強婚前保健服務,積極引導未婚青年接受婚前檢查。加強婦女生殖保健、常見婦女病防治,強化產前篩查與診斷,提高孕產婦、兒童系統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出生缺陷,不斷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質。
3、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結合創建文明村鎮、衛生村鎮等活動和“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等活動,加強對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廁和除“四害”工作力度,積極推行農村垃圾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大力推進“農民健康促進行動”,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疾病預防和衛生保健知識,增強農民健康意識,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4、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加強衛生監督執法力量,協調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環保、農業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以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職業衛生和醫療市場監督執法等為重點,全面加強對食品、藥品的監管,加強對企業、學校、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單位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提高衛生安全保障水平。
5、改進農村基本醫療服務。調整和優化農村衛生資源布局和配置,提高農村基本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不斷提高農村衛生技術人員防治常見病、多發病的能力,為農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做到小病不出村鎮、大病及時救治。
6、做好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加強公安、衛生、人口和計生、教育、勞動保障、綜治辦、外口辦等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之間流動人口信息的交流,重點做好對流動人口預防接種、愛國衛生、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外來務工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加強艾滋病、肺結核、血吸蟲病等重點傳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和服務網絡
(一)加強領導,建立組織機構。
1、成立全市公共衛生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查公共衛生工作的開展,將公共衛生工作納入市對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崗位目標考核內容。市政府通過制定、實施市域衛生規劃,不斷優化布局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為龍頭,鄉鎮(街道)、中心衛生院為樞紐,村衛生室為基礎的全市公共衛生網絡體系。
2、各鄉鎮(街道)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落實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定期對轄區內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檢查與考核。要明確分管公共衛生工作的領導,并確定專(兼)職公共衛生管理干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強化功能,提升公共衛生服務水平。
1、加強市級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市級醫療衛生機構是農村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業務指導中心,應依法履行公共衛生工作職責,承擔轄區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醫療救治、衛生監督以及對鄉鎮(街道)、村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
2、強化基層衛生院的服務功能。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受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職能,向農民提供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六位一體”的社區衛生服務,其職能以提供轄區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為主。公共衛生工作實行院長(中心主任)負責制,在鄉鎮(街道)衛生院內設立公共衛生科,按轄區人口2-3名/萬人的比例配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的公共衛生人員,承擔區域內的公共衛生工作。鄉鎮(街道)衛生院要與計劃生育服務站設施資源共享,在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共同發揮積極作用。
3、建立健全農村衛生監督體系。根據“劃片設置、垂直管理”的原則,按每2-4個鄉鎮或6-12萬人口設置一個衛生監督派出機構,派出機構的辦公用房由市政府協調解決,其人事和財務納入市衛生監督所統一管理,人員經費由市財政全額撥付。
(三)強基固本,完善基層基礎建設。
1、村級組織要做好本村公共衛生管理工作。村“兩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村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改水改廁、健康教育、信息報告和流動人口的衛生管理等;辦好村衛生室,督促村衛生室、個體診所履行公共衛生工作的有關職責。各行政村要確定一名公共衛生聯絡員,具體負責本村的疫情報告、計劃免疫管理、婦幼保健等工作,聯絡員原則上由該村鄉村醫生或村
干部、計劃生育服務員兼任。
2、加強村衛生室“網底”建設。村衛生室是三級衛生服務網絡的基礎。要加強村衛生室規范化建設,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接受村“兩委會”、鄉鎮(街道)衛生院的管理和指導,承擔責任區域的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常見病的初級診治和轉診、健康宣傳,協助做好疾病預防和婦幼保健、建立健康檔案等工作。
3、提高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素質。嚴格準入條件,新錄用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考。強化農村公共衛生人員的繼續教育及學歷教育,不斷提高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從業比例。加強在職醫務人員全科醫學知識轉型教育和鄉村醫生全科醫學知識培訓。繼續大力開展市屬醫療單位結對幫扶鄉鎮衛生機構、衛生下鄉、巡回醫療等活動。
三、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健全投入保障機制
(一)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通過政府以購買和補貼公共服務的方式,為農民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隨訪、社區巡診等基本醫療服務。把推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改進對農民的醫療衛生服務結合起來,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和服務水平。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免費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體檢,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二)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為農村兒童提供系統保健和預防接種;為農村婦女提供孕產婦保健和婦女病檢查;為農村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和60歲以上老年人提供隨訪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為農村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隨訪、督導服藥、康復指導、防治咨詢等服務。
(三)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落實對農村、學校、企業、醫療機構等的巡查協管,加強對農村食品、飲用水衛生的監測和集體聚餐的指導與管理。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監控與防范工作。進一步提高農村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及時率和衛生監督覆蓋率,努力避免因信息報告不及時、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四)建立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和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按全市農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設立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支出(項目及基本內容見附表)。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每人每年10元標準設立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用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兩年一次的健康體檢。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社會監督。
(五)加大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扶持力度。各鄉鎮(街道)要集中力量辦好一所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市政府逐年增加對鄉鎮(街道)衛生院的投入,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基本建設和設備投入,切實幫助衛生院解決改革、建設和發展中存在的困難。鄉鎮(街道)公共衛生人員經費由市財政按規定安排,并逐年有所增長,鄉鎮(街道)衛生院院長和公共衛生人員社保經費由市財政按規定核撥。切實提高農村衛技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山區、貧困鄉鎮衛生院的人員經費按30—50%的比例列入市財政預算安排。
(六)建立鄉鎮(街道)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機制。鄉鎮(街道)財政要加大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主要用于對轄區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經費和村級公共衛生聯絡員的經費補助。
對衛生院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裝備和農村改水改廁、垃圾整治、愛國衛生等公共衛生投入,應納入本鄉鎮(街道)社會與經濟發展規劃之中,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四、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全面推進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一)切實加強對公共衛生工作的集中領導。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要求,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確保穩步、有序、全面推進轄區公共衛生工作。
(二)實行政府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市發展和改革、衛生、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環保、宣傳、教體、人口和計生、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民政等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在加強公共衛生工作中的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衛生工作。
(三)注重對公共衛生工作的檢查和指導。進一步完善機制建設,市政府每年對鄉鎮(街道)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各鄉鎮(街道)要相應建章立制、強化考核督查,重點檢查考核公共衛生管理職責和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落實情況,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使農民真正享受到優質、低價、高效的公共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