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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縣委〔20*〕49號)和《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若干意見》(桐政發〔20*〕145號)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我縣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要求和工作重點
發展現代農業,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農業發展的全局,用現代物質條件裝備農業,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農業,用現代產業體系提升農業,用現代經營形式推進農業,用現展理念引領農業,用培育新型農民發展農業,用不斷優化的綜合生產能力建設農業,從而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業素質、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結合我縣農業發展的實際,在今后農業產業化推進過程中,明確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重點:
1、大力發展優勢特色農產品。圍繞生態高效要求,優化農業結構,做大做強蜂產品、名優茶、筍竹、特種水產、干鮮果、瓜果菜、蠶桑等優勢特色產業,加快都市農業產業帶建設。積極推進“興林富民示范工程”,倡導綠色養老,加快西北部山核桃、中部竹業、東南部香榧三大經濟林帶建設。
2、積極推進特色農產品示范基地建設。繼續選擇一批基礎條件較好的特色基地,按照產業化要求,通過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及良種供應、技術服務、質量檢測等服務體系配套建設,形成專業化生產核心示范區,帶動優勢農產品產業帶的形成和發展。優先啟動一批符合布局規劃要求,對基地發展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對重點基地的重點項目,采取市場運作、業主負責、社會參與、政府扶持的辦法,集中力量加快建設。
3、不斷培育壯大農業龍頭企業。按照“扶大、扶優、扶強”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業龍頭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重點培育和扶持一批起點高、規模大、帶動面廣、競爭力強的大型農業龍頭企業,爭創國家級農業龍頭企業1家、省級2家、市級25家。注重培育發展帶動能力較強、發展前景看好的成長型農業龍頭企業,實現優勢農產品加工率60%以上,農產品出口5億元以上。引導龍頭企業與農民結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緊密型利益關系,增強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作用,龍頭企業帶動農戶35%以上。
4、著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重點抓好與優勢特色產業關聯密切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完善制度,規范發展,使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80家以上,帶動農戶占全縣總農戶數的30%以上。對已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要求,加強規范化建設,完善運行機制,強化內部管理,緊密利益關系,切實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
5、加快推進農產品品牌經營。大力實施名牌戰略,支持農產品注冊商標,整合現有農產品品牌,引導已形成產業規模、知名度較高、特色鮮明的原產地產品申辦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鼓勵和支持龍頭企業開展國際認證,發揮龍頭企業在引進、示范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等方面的作用,不斷推進技術和品牌創新。大力推進標準入戶工程,組織千家萬戶實行標準化生產。加大優質農產品宣傳推介力度,鞏固提高市場占有率。
6、積極開拓農產品市場。統一規劃,加快市場體系建設,發展特色專業批發市場,盡快建立一個有一定規模和市場輻射面的農產品綜合批發交易市場。加快推進農產品連鎖經營、統一配送和電子商務工作,依托*農網(杭州農產品信息網)建立網上農產品銷售市場,加快農業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培育購銷大戶和經紀人隊伍,使他們成為帶領農民進市場的生力軍。鼓勵我縣優勢農產品進入各類流通企業銷售網絡,加強與國內外超市、批發市場的業務聯系,組織開展推薦會、展示會和積極參與省、市主辦的農業博覽會、展覽會等展銷、促銷活動,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產品的知名度。
二、扶持與獎勵的具體意見
1、著力打造現代農業園區(基地)
(1)被命名(認定)為生態農業示范園區(生態養殖示范場或園區)、都市農業示范園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基地)、森林食品基地等特色農業園區(基地)以及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農機化示范基地,并達到國家、省、市級標準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對獲得同等級基地的不重復計獎。
(2)被命名(認定)為縣級特色農業示范園區的,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3)加快種子種苗(畜禽)工程建設,積極引進和推廣良種、良苗、良種畜禽新品種,抓好良種繁育示范基地建設,完善繁育推廣體系,對建立連片30畝以上良種、良苗繁育推廣基地的,經縣農辦會同相關部門驗收確認后,給予一次性補助1萬元。對新辦并取得省、市、縣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企業(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3萬元、1萬元。
(4)開展畜禽(水產)規模養殖場污染綜合治理,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通過省、市、縣級驗收的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5)新建連片5畝以上標準鋼架大棚的,經申報驗收后,每畝給予一次性補助0.2萬元;對新建連片5畝以上噴灌或滴灌設施的,經申報驗收后,一次性給予0.*萬元/畝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6)鼓勵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實行“購機補助”政策,對符合省、市購機目錄的,按省、市補助標準1∶1配套。
2、進一步提升農業龍頭企業
(7)新命名為國家、省、市、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新命名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命名當年的企業所得稅留縣部分由縣政府全額獎勵,支持企業擴大再生產。
(8)發展農產品加工等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由縣國土局優先解決用地指標,鄉鎮(街道)、村要幫助做好土地流轉工作。
(9)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在農產品儲藏保鮮、深加工方面的技術引進和改造項目,項目總投資在100—300萬元、300—500萬元、500萬元以上,其中設備投資不少于70%,經相關部門聯合驗收確認后,按項目投資額分別給予3.5%、4.5%、6%的技改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農辦負責制訂完善)。
(10)對首次年銷售收入突破1億元的農業龍頭企業(含納稅在本縣的控股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突破2億元的,獎勵2萬元,以此類推。
(11)每年評比若干個優秀農業龍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具體評選辦法由縣農辦負責制訂)。
3、規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
(12)新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工商注冊登記,履行法定程序,并報縣農辦備案,每個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商標,每注冊一只商標給予一次性獎勵0.1萬元。
(13)每年評選若干個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命名或評選為國家、省、市、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具體評選辦法由縣農辦負責制訂)。
(14)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縣社員簽訂保護價訂單收購縣內農產品,年收購量在100萬元以上的,經縣農辦會同財政局核實后,按認定的補助基數給予1%的補助,以扶持合作社的發展,單項貼補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辦法由縣農辦負責制訂)。
4、大力推進農產品品牌建設
(15)參加經縣政府批準、農業部門統一組織的國家、省、市級農產品展示展銷、評比活動并獲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3萬元、0.2萬元、0.1萬元。
(16)農產品被新確認為“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被新確認為“浙江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標”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被新確認為“杭州名牌”或“杭州著名商標”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被新確認為“*名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17)通過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或森林食品)認證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18)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QS(食品質量安全)、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1萬元、0.5萬元。
(19)鼓勵農產品申報原產地域保護和注冊證明商標,對通過原產地域認證和獲得證明商標的,每只產品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補助。
5、積極開拓農產品市場網絡
(20)新辦農產品專業市場,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不包括土地,以工程結算財務實際支付額為準),經驗收合格,按實際投資額2%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限額30萬元。市場自開辦3年內免繳工商管理費,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留縣部分全額獎勵。
(21)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批準設立境外貿易公司、辦事處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在縣外設立營銷分公司、專賣店,經申報確認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0.5萬元。
(22)農業企業參加經縣政府批準、農業部門統一組織的展覽會、博覽會等促銷活動的,攤位費由縣、鄉鎮(街道)財政分別承擔40%、30%,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參展的攤位費由縣、鄉鎮(街道)財政各承擔50%,境外參展其補助原則上不得超過1.5萬元,境內參展不得超過0.8萬元。補助經費由組織牽頭部門向縣政府申報(若該促銷活動已享受省、市等統一補助的,不重復補貼)。
(23)每年評選“十佳農產品營銷大戶”,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0.2萬元(具體評選辦法由縣農辦負責制訂)。
(24)深入開展農業信息“進村入戶”示范工程,完善農產品電子商務平臺,發揮網絡在市場、科技、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傳播功能。對建成的省、市、縣級鄉鎮(街道)農業信息服務標準站,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0.8萬元、0.5萬元;對建成的省、市、縣級農村農業信息服務標準點,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8萬元、0.5萬元、0.3萬元。
上述各項獎勵補助,實行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計獎、補助。同一內容已經獲得獎勵(補助),再獲得高一級獎勵(補助)的,實行補差獎勵(補助)。
本意見明確的具體政策暫行3年,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縣政府以前制定的文件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