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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切實加強工傷保險工作,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通知》(浙政發〔20*〕44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意見》(溫政辦〔20*〕14號)精神,現就我縣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重要意義
我縣自*年實施工傷保險制度以來,參保面逐步擴大,參保人數已近5萬人,但目前仍有相當部分集中在勞動條件相對較差、工傷事故多發行業的職工,尤其是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此引發的未參保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之間的糾紛,已經成為當前發生勞動爭議的主要問題之一。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是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支付風險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單位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用人單位要從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把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作擺上重要的位置,切實加大力度抓好落實,全面推進我縣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
二、明確任務,拓寬工傷保險范圍和對象
根據市政府的要求,至20*年末我縣工傷保險參保繳費人數要達到17萬人。為此,必須加大工作力度,拓寬工傷保險范圍和對象。我縣轄區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依法為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本實現全縣工傷保險全覆蓋。
三、開拓創新,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工作
當前及今后一階段,我縣工傷保險任務艱巨、工作量大,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開拓創新,促進工傷保險工作的全面推進。
(一)加強對工傷保險擴面工作的考核和監督檢查。根據工傷保險基本全覆蓋的目標要求和市政府下達的擴面任務,現將有關責任鄉鎮近兩年的擴面任務分解下達(詳見附件),該任務數納入鄉鎮政府工作目標考核指標體系。
勞動保障、地稅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擴面及工傷保險費征繳進展情況,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二)按照國發〔20*〕5號文件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暢通農民工優先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渠道,為農民工參保提供便利。
(三)強化工傷保險費征繳力度。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的用人單位,必須在本意見實施后1個月內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辦理登記,如實申報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人員名單和工資總額等。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以及沒有全員參保的,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的規定,由地稅部門以該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實行扣繳工傷保險費,具體征繳辦法由地稅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四)加大高風險行業企業工傷保險擴面力度。建設、安監部門要嚴格執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在頒發許可證或者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前,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是否提供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暫停頒發許可證或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五)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嚴格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情況作為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之一,以“和馨行動”為契機,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工傷保險專項監察,通過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促使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四、加強保障,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機構建設。為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確保我縣工傷保險擴面目標任務圓滿完成,縣政府決定建立工傷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長擔任組長,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縣勞動保障局、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人事局、縣安監局、縣規劃建設局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6個責任鄉鎮政府的鎮長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勞動保障局。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加強工傷認定、業務經辦、勞動能力鑒定三支隊伍建設,健全相關工作機構。對尚未建立相關工作機構的,應當抓緊建立,盡快充實專業人員,強化隊伍建設。
(二)確保專項辦案等工作經費。縣財政安排一定的專項工作經費用于工傷調查辦案以及開展工傷保險宣傳等費用的支出。
(三)建立工傷保險擴面獎勵機制。為確保市政府下達目標任務的完成,縣政府決定建立擴面工作獎勵機制。對任務完成好、成績突出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
五、協調配合,確保工傷保險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工傷保險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各有關單位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以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和落實到位。
(一)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落實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名單。在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規定,積極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救治,并在3日內向縣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用人單位落實參加工傷保險職工人員名單次日起,單位職工即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落實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名單期間發生的工傷,仍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費用。
(二)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政策,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對受傷程度輕微可能達不到致殘等級的,可執行工傷認定簡易程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業務管理制度,規范業務辦理流程,改善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要按照地稅部門反饋的工傷保險費征繳信息數據情況,認真核定落實人員名單,對沒落實人員名單的,要采取措施,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落實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名單;要重視加強工傷醫療期的管理,嚴格按照業務管理規程審核工傷保險待遇,并及時、準確地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三)地稅部門要按月將工傷保險費征繳數據信息情況,及時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建設、安監部門要按相應法律規定,認真履行部門職責,把好生產許可證申領關,嚴格執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五)各責任鄉鎮政府要按照與縣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確保本轄區工傷保險目標任務的完成。縣城新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縣臨港產業基地指揮部要積極協助所在鄉鎮政府做好工傷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