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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推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就農村專業合作社工商登記事宜形成如下工作意見:
一、關于經營主體和范圍
1、放寬社員范圍。允許農民、農技人員、農村經紀人以及與合作社業務相關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法人、非公司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等,與農民共同投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2、降低成員人數限制。允許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由原最少7人降低至5人。
3、放寬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可以是“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的產品”、“開展成員所需的農產品的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
4、放寬冠市名條件。縣(市)轄區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申報出資總額3萬元以上可以申請冠“*”市名。
二、關于出資及其方式
5、降低出資總額要求。取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注冊資金最低5萬元的規定,由社員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總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申報出資額由合作社全體成員確認,并在章程中載明,不需要驗資。
6、放寬成員出資方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貨幣出資和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不受比例限制。
7、放寬非貨幣出資作價方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不需要委托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三、其他
8、取消登記收費。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備案登記,一律不收取任何登記費用。
9、縮短辦照時限。凡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注銷、變更登記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當法定事由發生時不能按時辦結的,實行約時辦結。
10、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申報省、市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走品牌發展之路。
以上意見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