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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委常委會20*年工作要點》(浙委〔20*〕1號)和省綜治委、省編辦《關于加強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我縣政法工作“兩所一庭”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在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維護穩定、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不可代替的作用,現就我縣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司法所性質和職能
鎮鄉、街道司法所是基層綜治政法組織,是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司法所實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司法局雙重管理體制,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司法局負責司法所的業務指導和考核工作。
司法所的辦公用房、設備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解決,司法所工作人員(編制在縣司法局的)工資、崗位津貼由司法局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由鎮鄉、街道統一安排,應享受所在鎮鄉、街道同級行政干部同等待遇。
司法所的主要職責任務: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開展基層普法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和歸正人員幫教安置;協助基層政府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職能;負責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臺文件的審查、涉法事務處理等法制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其他工作。
二、司法所人員配備和條件
根據我縣實際,司法所分直管司法所和混合司法所兩種模式。基層司法所人員,直管所由司法特派員組成,混合所由司法特派員和司法助理員組成。中心集鎮、三個街道司法所人員為3--5名(含司法特派員),其他鄉鎮司法所人員為3名(含司法特派員)。
司法所所長原則上在司法特派員中挑選,也可由綜治中心副職兼任,由司法局征求鎮鄉、街道黨(工)委意見報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審核備案后發文任免。所長享受鎮鄉、街道中層正職待遇。司法所組成人員由鎮鄉、街道與縣司法局協商確定。設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制員,由司法特派員兼任,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文任命。
司法所人員基本條件: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業務熟悉,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法律知識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各鎮鄉、街道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按照《*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基礎設施建設“十一五”規劃》(浙發改規劃〔20*〕973號)文件要求,在“十一五”期間逐步改善司法所的業務用房和技術裝備,確保司法所職能作用的全面發揮。要主動關心司法所建設,對司法所經費開支、辦公設施、裝備添置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司法所人數尚末達到要求的鎮鄉、街道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到位,力爭在10月底前全面達到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要求。
(二)加強業務指導。司法所擔負著一線維穩重任,工作難度大,新領域多,政策性強,縣司法局要進一步加強對司法所行政各項業務的指導,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總結,交流經驗,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司法所各項業務的發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指導和幫助司法所逐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管理運行機制和廉政機制,落實司法所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