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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有關部門:
為強化我縣建筑節能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和《紹興市節能減排工作行動綱要》(紹政發[20*]43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開展建筑節能工作是以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提高建筑性能為目標。堅持新建建筑節能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并重的方針,新建建筑必須大力推廣新型墻體材料,全面執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以公共建筑改造為重點,結合實際情況,分步實施,量力而行,積極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我縣建筑節能工作的現狀實際,分階段提出工作目標:
(一)20*年度
按節能50%的標準設計施工。
1、新建公共建筑設計、圖審達到98%,施工、驗收達到70%;
2、新建住宅設計、圖審達到80%,施工、驗收達到65%;
3、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比例達到40%以上。
(二)20*、2009年度
按節能50%的標準設計施工。
1、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設計、圖審達到98%,施工、驗收達到85%;
2、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比例達到50%以上。
(三)2010年度
按節能65%的標準設計施工。
1、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比例保持20*、2009年度水平;
2、新建公共建筑設計、圖審達到90%;新建住宅設計、圖審達到60%,施工驗收達到50%;
3、未達到節能65%標準的,必須符合節能50%的標準。
以上比例以在建和當年竣工的單位工程為計算基數。
二、主要措施
(一)明確職責,加強對建筑節能工作各環節的監督管理。
1、項目立項、規劃審批部門,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應對節能進行論證,對不符合節能有關要求的,初步設計不準予通過。
2、施工圖審查機構,對送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進行節能專項審查,并出具審查專篇,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如一個圖審單位在一年內二次以上出具與節能標準不符的審查合格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理,個人出具與節能標準不符的圖審意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當事人作出處理。
3、施工許可證發放部門,對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工程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擅自發放的,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要作出處理。
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施工過程和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并在竣工驗收時出具節能專項評估意見,對未通過節能專項評估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擅自通過驗收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當事人和單位作出處理。
5、備案機構,對未通過竣工節能專項評估的工程,不準予以備案,擅自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當事人作出處理。
6、建設單位,應按照建筑節能有關規范、標準、規定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有關規定委托項目設計,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和隨意降低節能設計標準。凡違反建筑節能規范、標準、規定的,建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整改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7、設計單位,應依據現行有關建筑節能規范、標準和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對違反建筑節能規范、標準和規定進行設計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當事人和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理。一年內二次以上發生此類問題的,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
8、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偷工減料,降低節能性能,確需要修改的,必須由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審查合格方可施工。如違反規定,擅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當事人和單位作出行政處罰,一年內二次以上發生此類問題的,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
9、監理單位,應嚴格按規定進行監理檢查,對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當事人和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理,一年內二次以上發生此類問題的,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
10、經貿部門應編制建筑節能技術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和淘汰目錄。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行政區域資源現狀,按照建筑節能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編制建筑節能技術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和淘汰目錄,引導建筑建材產品的產品結構調整,促進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和使用。
11、執行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的統一認定制度。企業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產品屬于推廣目錄范圍,企業規模、生產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經省、市相關工作機構認定后,可以在建筑工程中推廣應用。
(二)加大對建筑節能工作的檢查和考核力度。
1、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建筑節能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嚴重違規的要加大處罰力度。
2、建設主管部門應每年定期組織考核建筑節能工作。應對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按設計、圖審、施工現場等環節進行全面考核,并作出評價,將考核結果報縣政府辦公室,同時抄告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