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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醫療衛生改革的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堅定信心,繼續按照管辦分開的原則,采取政府主導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方式,完善配套措施,加大監管力度,不斷深化完善醫療衛生改革,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醫療保障和基本藥物制度,全面加快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步伐,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大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二)加強城鄉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市區和縣城區每個街道(鄉鎮)、居委會都要按照省定標準分別建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確保到20*年底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不低于70%,到2010年覆蓋率達95%以上。加快鄉鎮衛生與計生服務中心工程建設,20*年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全部建成衛生與計生服務中心。
(三)加快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各地要引導鄉鎮衛生院、鄉鎮醫院職能向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型,村衛生室職能向村衛生服務站轉型。20*年,*縣、*區分別要建成10個、6個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其它縣區各建成5個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每個行政村設置一個村衛生服務站,在現有村衛生室基礎上擇優產生,由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管理。
(四)完善鄉鎮社區衛生服務功能。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公共衛生部和醫療服務部。鄉鎮衛生院增掛“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共衛生部”牌子,開展疾病控制、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衛生監管、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從鄉鎮一級醫療機構中擇優一家增掛“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服務部”牌子,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村衛生服務站主要開展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服務。
(五)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和定期體檢制度。由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為轄區內城鄉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實行微機管理,所需經費從公共衛生專項基金中支出。堅持以預防為主,著眼疾病的早期診斷與治療,建立不同年齡段的參保對象基本體檢項目制度,定期為參保對象體檢,所需經費從相應的醫療保險基金中支出。
(六)加強基層衛生隊伍建設。各級人事、衛生行政部門要強化優秀人才引進和開發,通過舉辦農村衛生人才專場招聘會、外出招聘等方法,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充實衛生人才。對現有農村衛生人員要圍繞培養、使用、穩定等環節,采取學歷教育、繼續教育、短期培訓等途徑,提高基層衛生服務隊伍素質。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人員和骨干人員及鄉村醫生培訓工作,并將學員培訓考核合格作為其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七)建立城市醫生服務基層制度。各地要嚴格執行城市醫院和其它衛生機構衛技人員在晉升中級和副高技術職稱前必須到鄉鎮醫院、鄉鎮衛生院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規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醫療衛生單位要完善支援方案,明確相關政策,確保每個鄉鎮醫院、鄉鎮衛生院都能享受到城市衛技人員的定期服務和指導。
(八)重視城鄉中醫藥工作。各級中醫院要加強中醫專科建設,發揮中醫特色。各鄉鎮醫院、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服務部要設立中醫科和中藥房,各社區衛生服務站要逐步配備一名能開展中醫醫療服務的醫生。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醫療費用補償中使用中醫藥治療的,中醫藥費用補償比例可提高20%。
三、逐步建立多層次、多形式、覆蓋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
(九)建立完善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全面啟動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全覆蓋。從20*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人均不低于150元/年標準籌集,其中一般居民財政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90元,個人繳費不低于60元;城鎮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等困難居民,財政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120元,個人繳費不低于30元。
(十)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進一步鞏固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2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面要達95%以上,全市基本實現醫藥費用即報即結,資金結余率控制在10%以內。努力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從20*年起,將城鎮非職工居民(包括少年兒童和中小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十一)進一步緩解困難群眾看病難問題。實行政府和社會資助方式,引導困難群眾參加相應的醫療保險。建立健全惠民醫療服務體系,通過設立惠民醫院和惠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為困難群眾減免相應診療和藥品費用,減輕困難群眾用藥負擔。20*年,全市選擇一半以上二級醫院、各縣(區)選擇3個以上鄉鎮(街道)進行試點,20*年在全市全面實施。做到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納入城鎮醫保定點單位,鼓勵社區參保人員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
四、加快建立基本藥物制度
(十二)建立不同層次的基本藥物制度。藥監、衛生、勞動、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建立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惠民醫療服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四個不同層次的基本藥物制度,推廣能夠滿足一些常見疾病用藥需求的基本藥物,減輕群眾用藥負擔。
(十三)加強基本藥物制度管理。按照安全、有效、必需、價廉的原則,針對四個不同層次的基本藥物制度,分別確定四個不同層次的基本藥物目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按現行政策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本藥品目錄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本藥品目錄執行,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基本藥品目錄暫定60種(由市衛生局確定并對外公布)。對60種基本藥物,通過政府集中招標形式實行統一采購、統一價格、統一配送。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惠民藥品零利潤出售給惠民對象(城鄉低保人員和五保戶,憑惠民醫療卡就診),按政策規定利潤部分由財政部門補貼給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
五、繼續加大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力度
(十四)逐步加大對醫療衛生事業投入。各級財政要不斷加大對衛生事業的投入,保證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每年財政投入增長的比例不低于地方一般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十五)加快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各級財政要加大對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投入,保證衛生監督機構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設施建設支出以及衛生監督機構的執法取證工具、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執法車輛、辦公設備、信息化建設等必備工作條件。
(十六)完善“以獎”機制。各地要改進“以獎”考核辦法,將醫院規模、業績、履行社會責任和技術水平等作為主要內容納入考評指標,形成利于激勵、公開、公平、公正的醫療機構考評制度。進一步加大獎勵力度,確保每年市級財政安排不少于100萬元、縣(區)財政安排不少于80萬元的“以獎”資金當年獎勵兌現到位,不累計,不順延,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年增加“以獎”資金數額。
六、不斷強化醫療機構行業監管
(十七)嚴格醫療機構的準入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醫療機構設置基本標準、衛技人員執業注冊規定和醫療技術準入條件,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準入管理。進一步完善考評指標體系,改進評價方法,建立動態評價機制。對考評不合格的醫院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等級資格。
(十八)建立醫療機構誠信檔案和衛技人員醫德檔案。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誠信管理辦法,衛生行政部門為所管理的醫療機構建立誠信檔案,將其虛假廣告、非法行醫、無證行醫、超范圍行醫、違規轉診、收受回扣以及履行社會責任等行為記入檔案,作為醫療機構評比、校驗、換發證的依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為醫務人員建立醫德誠信檔案,對其不良執業行為實行記分管理,作為評優和晉升職稱的評價依據。
(十九)加強醫療機構的財務管理。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編制并定期向財政、衛生等部門上報財務報表。財政、衛生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成本核算、收入分配、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監督,確保其非營利性質。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征管。
(二十)進一步控制醫療服務價格。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價格管理辦法,落實醫療機構醫療、藥物價格公示和收費清單制度,規范醫療服務機構價格行為。實行單病種限價收費,自20*年起,全市一級以上醫院都要逐步實行單病種限價管理,其中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實行限價的單病種不少于10個,一級醫院和專科醫院不少于5個。各級衛生、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單病種限價的監管,保證醫療質量和價格合理。
(二十一)大力開展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各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醫患糾紛預防機制,完善各種突發醫療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長效機制,不斷提高突發事件處理能力。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從事醫療責任糾紛的調查、調解處理及防范指導。嚴格落實醫院各項內部安全保衛措施,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或配備警務人員,嚴肅查處和打擊影響醫療秩序、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探索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七、維護改制醫院職工合法利益
(二十二)切實解決改制醫院職工社會保障問題。各地要高度重視改制醫院職工利益,切實解決好職工的社會保險問題,確保改制醫院職工按照“可企可事”政策一個不漏地納入社會保險范圍。要針對職工的不同情況細化職工養老保險“可企可事”政策,原則上由醫院法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維護改制醫院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市委、市政府以前下發的文件及規定,內容凡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文件為準。
(二十四)本意見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