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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的要求,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動搖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要始終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超過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流轉期限、流轉收益等由流轉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撓農戶依法流轉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繳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
3.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以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為基礎,與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水平相適應,既要積極引導,又要堅決禁止不顧客觀條件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土地,嚴禁行政干預。
4.堅持管理、服務、規范、有序的原則。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宣傳、信息咨詢、綜合服務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各項制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建設,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簽訂、登記,及時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規范有序。
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要求,繼續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限期解決好兩田制機動地超標、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等問題,按照四到戶標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位,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機化、網絡化、信息化。
二)農民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自行協商流轉,也可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集中流轉。受讓方可以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種養專營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也可以是其他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組織和個人。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少數不愿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包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用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愿意流轉的農戶承包土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進行調換解決,妥善平衡互換雙方利益。
三)允許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農戶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將集體土地與村(組)集體資產統一量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還承包戶。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再流轉。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流轉收益,應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確定,可以現金或貨物兌現。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紅。
三、鼓勵支持各類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一)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進行合作生產,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接和連片開發經營農民流轉的土地。
二)鼓勵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專營企業或其他工商企業以公司+基地+農戶或訂單農業的方式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允許各種社會資本和城市工商企業到農村承租土地,單獨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其利用流轉土地依法興辦的農業龍頭企業,按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予以支持。
鼓勵各類人才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專業種養大戶或外出務工經商回鄉創業者帶頭創辦規模化農場或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鼓勵各界人士利用技術、資金、項目等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從事農業合作生產;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從事農業經營;鼓勵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利用技術承包、技術參股等形式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績顯著的安排有關專項資金時予以優先考慮。
三)鼓勵規模經營主體對農田基礎設施和現代農業設施進行投入。對受讓面積較大,流轉期限較長的經營主體,符合相關條件的優先安排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以及特色農產品基地等建設項目,享受國家惠農政策。
四)委托發包方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組織統一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新增連片土地種植規模在50畝以上,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轉手續規范,有條件的市縣可對土地流出戶給予適當補助。農村金融機構可把受讓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對實力強、資信好的主體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可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重點參保對象,有條件的地方財政可對其保費給予一定的補助。
五)對經營農田面積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可允許其按照不超過經營土地面積的0.5%用于建設生產管理輔助性簡易設施,其性質按臨時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期滿后自行復墾。畜牧規模養殖用地按農業用地對待。
四、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全部轉讓的農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認定,參加就業培訓、接受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農戶同等待遇。
二)嚴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作等名義進行違法集資,侵害農民利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期內,因不可抗力導致受讓方無法繼續經營的土地應歸還原承包方耕種。以個人名義承租承包土地受讓人在履約期內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續經營受讓土地,直至合同期滿。繼承人放棄經營的土地應當歸還原承包方。但死者個人在經營期間應得的個人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除原流轉合同另有約定外,可在不超過原流轉合同約定期限內依法再流轉。受讓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的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書面同意。
四)國家各項惠農補貼依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協商,協商結果在流轉合同中明確約定。
五)規范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管理。流轉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應報發包方備案,需要公證的應到公證機關依法辦理公證手續。實行委托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委托書,注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簽名蓋章。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文本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縣級合同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六)做好流轉土地的質量監測,防止受讓方采取掠奪式經營,以保護耕地質量,維護原承包農戶的利益。
五、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引導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實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措施。同時要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規政策,注重發現和總結典型經驗,發揮好示范作用,順勢而發,有序推進。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各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職能。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要承擔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審查、備案、登記、管理、相關獎勵和項目申報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要依托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納入政府為民全程服務的內容,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供求登記、流轉委托信息、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檔案管理、糾紛調處、法規政策咨詢等服務。年前,各市、縣(區)要全面搭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平臺和信息網絡,形成比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體系。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大廳,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四)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處體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鄉(鎮、街道辦)都要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同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設立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的專門辦事機構,負責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確一位熟悉農村土地法規政策和辦事公道的人員作為專職調解員。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五)妥善處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對轄區已經流轉的土地,各地要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對流轉手續不完備,合同條款不齊全,標的及價格顯失公平的要通過說服教育和利益平衡的辦法,引導雙方修訂合同。對雙方協商無果的鄉(鎮、街道辦)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按照《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規定支持變更或解除。
六)積極爭取各有關部門的配合,合力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有序開展。各級農業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土、財政、金融、工商等部門的支持,共同承擔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同時,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的扶持力度,促進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