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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下決心解決現行行政審批項目的合法性”問題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自年市政府部門經過三輪削減后剩余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集中評審和分類處理之后,大部分縣區做了大量的工作,現行行政審批項目的合法性”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但仍有部分縣區沒有開展集中評審和分類處理工作,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審核和處理尚不徹底。今年要繼續抓好對現行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審核和處理工作,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第一、市政府各部門和中央、省駐隴單位對依據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部門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涉密行政審批項目要進行再清理。要認真研究上位法和下位法、先法和后法的關系,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確需保留的項目,要按照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審批許可程序、審批時限、實施機關等欄目列表上報市審改辦,由市審改辦進行集中評審,并編制《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涉密事項除外經市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對現行行政審批項目尚未進行集中評審和分類處理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組織力量,務于8月底完成。對核定擬保留的行政審批等事項,要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一次確認,報市審改辦審核后向社會發文公布,作為各縣區政府和各部門行政審批事權的基本依據;對已經確認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逐步整合,進入本級政務大廳或政務中心統一辦理。市審改辦要加強督促檢查與指導。
第三、這次清理要與編制政務公開目錄相結合,依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和“誰行使、誰清理”要求,對審核確認的行政權力和清理確認的行政審批等事項,按照職權分類進行登記,逐項列明實施依據、收費依據和標準、承辦處室、公開形式、公開范圍、公開時限等,編制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和職權目錄,對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和行使的行政權力同步進行明確和規范。
二、切實加強對行政許可權和審批權的規范和監督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對現行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逐項進行研究,針對審批事項的性質、特點和易難程度,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明確各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并向社會進行公布,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過程的隨意性。市監察局要認真研究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查找審批過程中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結合實際提出完善審批方式、規范審批行為、強化責任追究的具體措施,建立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這次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評審和公布工作,要注意與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相結合,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梳理公示行政執法依據成果相銜接。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必須于法有據并符合《行政許可法》各項規定;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律要清理并停止執行。
三、規范和完善政務大廳中心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審批制度
未建立政務大廳中心縣要將政務大廳中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盡快建成并投入運行;已建成的要認真分析總結政務大廳中心運行情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政務大廳中心運行機制,要以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審批制度為目標,研究制定有效的制度和辦法,采取得力措施,切實把政務大廳中心建成方便群眾辦事、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有條件的要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控系統,對行政審批許可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市級政務大廳建設也要列入議事日程,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按照“市委辦發[21號”文件精神,提出籌建方案,報市政府研究后實施。
四、清理規范和培育發展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
針對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存在發育不全、能力不強、行為不規范等突出問題,要把清理規范和培育發展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工作作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擺上重要位置,抓緊抓好。相關牽頭部門要在調研摸底的基礎上,組織力量集中時間,對全市的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研究制定具體的有可操作性的培育和發展的辦法,促使改革管理體制,改進運行機制,加強監督制約,強化自律意識,按照市場規則規范運行。
五、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保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入推進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各縣區、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扎扎實實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市級和各縣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要進一步加強,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具體的實施意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主體,認真組織實施。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每項工作任務,都要明確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職能作用。部門之間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工作中遇到職能交叉等問題,市審改辦和政府辦要及時協調,妥善處理。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加強政策指導。要加強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職能的修訂和調整,使各項工作統一協調、整體推進。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到一些部門和縣區開展專項檢查,加強指導,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