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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農家樂”旅游經營行為,提高“農家樂”服務質量,促進我市“農家樂”旅游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家樂”指利用農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園、林地等農,林、牧、漁業的自然條件,吸引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觀光、娛樂、餐飲、住宿、購物等服務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家樂”旅游服務經營活動和“農家樂”旅游服務管理。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稅務、安監、衛生、環保、質監、物價、公安等管理部門負責對“農家樂”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開業資格的認定;
2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相關許可證照;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農家樂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
4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章農家樂”開業基本條件
第五條農家樂”開業須具備以下從業資格
農家樂”應按規定辦理相關證照,持證經營。需到旅游局、衛生局、工商局、地稅局辦理:
1開業資格認證書;
2衛生許可證;
3工商注冊登記;
4稅務登記注冊。
需提交下列材料:
1開辦申請書;
2經營場所證明;
3管理及服務人員健康證明;
4負責人身份證、簡歷;
5當地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審核推薦意見。
農家樂”旅游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以及就餐環境、垃圾處理、污水排放應當符合衛生、環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六條農家樂”開業須具備以下服務場所
1生態環境良好,具有鄉村風情。接待區域面積與接待能力相適應,有必要的地面硬化處理,房屋結構堅固,通風良好,光線充足。
2提供住宿的農家樂”客房應寬敞,通風好,照明好,有電視,臥具齊全,門窗無破損。
3應提供游客休憩、娛樂場所,同時提供沙發椅、凳茶幾和娛樂設施,提供茶水服務,有經物價部門審定的各項收費標準、游客須知及投訴電話。
4有停車場地,并負責看管。
5能提供當地風味的農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適合口味的家常便飯。
6環境衛生應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寬暢、綠化好、干凈整潔,牲畜圈養,防蚊蠅措施有效。
b家庭成員有健康證,衣著整潔,個人衛生好。
c客房被罩床單一客一換,保持干燥、整潔。
d廁所使用方便,清潔無異味。
e廚房干凈,布局合理,餐具衛生,防蠅防鼠措施好。
f飯菜酒水新鮮無質變。
8應加強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7經營場所無安全隱患,對可能出現危險的地方,應設置警示標志。
第三章農家樂”經營
第七條農家樂”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
第八條農家樂”接待戶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合理收費、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服務。
第九條農家樂”旅游經營力戒千篇一律,應根據當地民俗、民情、自然風貌、土特產品特點,努力辦出特色。
第十條農家樂”旅游經營戶發展數量,應根據各縣區旅游業發展狀況和人口基數進行適當控制,以防止多、雜、亂和經營效益滑坡。
第十一條農家樂”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應參加旅游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旅游者與“農家樂”旅游經營方發生爭議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投訴內容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應責成經營方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農家樂”接待戶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1削價競爭,強行拉客;
2降低服務標準和餐飲質量,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4提供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以及含有淫穢、迷信或賭博等內容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四章農家樂”管理
第十四條對“農家樂”旅游服務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市旅游局負責全市“農家樂”旅游服務管理工作,縣區旅游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農家樂”開業資格認證及旅游服務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家樂”旅游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農家樂”旅游服務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制度,由“農家樂”自愿向當地旅游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市旅游局會同市旅游協會組成“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具體負責“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的評定。
農家樂”等級評定按市和區市縣兩級進行。一星級和二星級農家樂由縣區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農家樂”由市“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第十七條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的評定與劃分,以《旅游服務質量農家樂等級標準》為依據。
第十八條經“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對符合等級評定標準的農家樂”發給相應的等級標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農家樂”等級評定管理和等級標志牌、證的設計制作,農家樂”旅游服務經營者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宣傳促銷中使用。
未經“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的農家樂”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
第十九條對“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對已評定等級的業主進行復核。對服務質量達不到質量等級標準的應幫助提高質量,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的應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務質量等級。
第二十條對農家樂旅游服務經營實行聯合檢查制度,聯合檢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依法實施對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農家樂”旅游經營點農戶有上述行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經營資格。
1服務質量嚴重滑坡,有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行為的
2不注重基礎設施建設,喪失經營條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監督管理的
4發生不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對未取得《農家樂”旅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接待旅游者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的農家樂,擅自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