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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市政府《關于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實施意見》(寶政發〔〕42號)、《市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寶市人社發〔〕95號)和縣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實施意見》(眉政發[]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農村居民進城按照自愿選擇的原則,可以選擇城鎮居民制度,也可以選擇城鎮居住制度,兩種制度享受同等的就業服務政策;農村居民進城后,參加或接續社會保障按照自愿選擇的原則,可以選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也可以選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居民進城后,享受國家社會保障政策堅持同一保障待遇不重復享受的原則。
第二章就業服務
第三條凡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村居民統一納入就業失業登記,對其中的失業人員,由縣勞動就業管理局發給《省就業失業登記證》,進行失業登記,享受城鎮失業人員有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四條持有《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登記失業人員,可在市、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進行求職登記,由市、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進行職業介紹,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申請在縣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
第五條對有培訓愿望的登記失業人員,可在縣勞動就業管理局或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申請領取《省就業(創業)培訓券》,自主選擇省內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培訓結束后,初次參加職業資格等級鑒定的,由市職業技術培訓中心免費進行職業資格等級鑒定。
第六條對進城落戶人員,優先安排參加各類培訓,優先安排就業創業,優先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七條對持有《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主創業人員,發給《省自主創業優惠證》,由市、縣區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免費開展創業培訓、提供創業項目和跟蹤指導服務;戶籍在縣內的可向縣小額擔保貸款中心申請最高8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同時按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第八條鼓勵縣內各類企業優先招用進城的登記失業人員。對吸納持有《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登記失業人員占到企業職工總人數30%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開業3年內,免除各項行政性收費;當年吸納持有《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登記失業人員達到5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可到縣小額擔保貸款中心申請最高200萬元本金的貸款貼息。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九條養老保險
1、實行城鎮居民制度(取得《城鎮居民戶口簿》)的進城農村居民,自愿選擇社會養老保障,可以參加或轉移接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到達規定年限,享受相關退休待遇;也可以繼續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到達60周歲享受相關待遇。
2、實行城鎮居住制度(取得《城鎮居住戶口簿》)的進城農村居民,自愿選擇適合自己實際情況的社會養老保障,可以參加或轉移接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到達規定年限,享受相關退休待遇;也可以繼續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到達60周歲享受相關待遇。
3、城中村農村居民,不論選擇城鎮居民制度或城鎮居住制度,都可按《市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試行辦法》(寶政發[]51號)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4、轉移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可選擇補繳費或折算的辦法進行接續。
補繳費辦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期間,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計算,由個人逐年據實補繳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和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差額。補繳后,原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折算辦法:從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日起,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計算,并將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向前折算成對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5、轉移接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再補繳差額,轉入后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標準續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6、已經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進城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7、對選擇城鎮居民制度(取得《城鎮居民戶口簿》)的進城農村居民和選擇城鎮居住制度(取得《城鎮居住戶口簿》)的進城農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省就業失業登記證》靈活就業并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8、對從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城鎮居民戶口簿》的進城農村居民參加或轉移接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縣財政給予1000元一次性繳費補貼,補貼實施期限暫定3年。
9、對選擇城鎮居住制度的進城農村居民參加或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其領取《城鎮居住戶口簿》后,并在城鎮連續居住3年以上,從第4年起,縣財政給予500元一次性繳費補貼,補貼實施期限暫定3年。
10、進城農村居民憑《城鎮居民戶口簿》或《城鎮居住戶口簿》和當年縣職工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的繳費票據,直接在縣推進辦申請繳費補貼,縣推進辦審核完畢,公示7個工作日后,即可領取繳費補貼資金。
11、農村居民進城后(取得《城鎮居民戶口簿》或《城鎮居住戶口簿),按下列程序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或轉移接續事宜:由用人單位或者參保人員直接向參加養老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憑《登記表》審核并辦理參保或轉移手續。
第十條醫療保險
1、進城農村居民可以自愿選擇適合自己實際情況的社會醫療保障,既可以自愿選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也可以繼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2、對選擇城鎮居民制度(取得《城鎮居民戶口簿》)的進城農村居民和選擇城鎮居住制度(取得《城鎮居住戶口簿》)的進城農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省就業失業登記證》靈活就業并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轉換: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和在校大學生、技工學校、職業技術院校學生,可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折算辦法,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每3年折算為1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足3年的,按此辦法折算到月,不再補繳差額,按城鎮職工標準繳費,繳費年限女性累計滿25年、男性滿30年,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轉換: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繳費年限視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轉移手續由轉出地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列出花名冊連同基金一并轉入落戶地縣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5、中、小學生和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每5年折算1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按此辦法折算到月。
6、參保城鎮居民轉為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可按上述第3款規定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享受待遇實行6個月過渡期。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進城后,有工作單位的,可隨所在企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女職工生育保險。
第十二條社會救助
1、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取得《城鎮居民戶口簿》后納入城鎮居民統一管理,享受城鎮居民低保戶、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救助、醫療、教育等社會福利。
2、選擇城鎮居住制度的進城農村居民,取得《城鎮居住戶口簿》后,且在縣城連續居住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2元的,從第4年起享受城鎮居民低保人員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