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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機構:
為了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的醫療環境,創建“平安醫院”,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根據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要求,現就加強醫療機構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報告
1、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堅持預防在先、發現在早、處置在小的原則,制定醫療糾紛處置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信訪、醫療投訴等工作機制,及時受理、處理患者投訴。
2、各醫療機構要建立醫患糾紛接待制度,落實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糾紛的投訴接待工作,建好投訴登記臺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避免越級上訪。
3、各醫療機構要在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等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醫患糾紛調解機制,依法、公平、公正處理醫患糾紛,努力化解各類醫患矛盾。
4、當發生因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及治安事件后,有關人員應及時向市公安局關和衛生局報告,必要時要告知當事人所在鎮、(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二、加強醫療糾紛的處置工作
5、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公正的將醫院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方,必要時按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和相關病歷資料;若患者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或按規定進行尸檢;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要指定專門人員,以積極坦誠的態度與患方協商,患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名。
6、市衛生局接到關于醫療糾紛的報告后,應要求醫療機構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派人趕赴現場,適時開展政策宣教,疏導工作,引導患方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7、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后要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醫療秩序,依法處置現場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等有關部門法規的行為,防止因醫患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8、綜治辦、司法局、民政局、宣傳部、電視臺、信息辦、信訪局要根據各自職能,協助解決好醫患糾紛。
三、健全醫療機構內部治安安全防控體系
9、各醫療機構要按照《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要求,配備足夠的保衛人員,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加強保安隊伍規范化培訓工作,提高素質。組建應急隊等群防群治組織,定期組織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學習培訓。
10、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院大門、糾紛接待室、大廳收費處、急診室、手術室、病房、財會室、檔案室、計算機信息室、重要物資倉庫等重點場所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和技術防范,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要加強夜間值班巡邏,防止毆打醫務人員,偷盜、搶劫等惡性事件的發生。
11、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麻醉藥品、劇毒藥品、精神藥品、化學試劑、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嚴格的使用登記制度和監督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內部隱患,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依紀進行嚴肅查處。
12、市應急辦要指導各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環、防災害事故、防群體性事件等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3、市衛生局要加強與市公安局的溝通聯系。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市公安局要將醫療機構納入治安重點管理單位,創造條件設立警務室,加強警務聯系,維護醫院良好治安秩序。
四、加大對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
14、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醫療機構的醫療秩序,維護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醫院財產安全。
15、市公安局要及時查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1)在醫院聚眾占據醫療機構或醫療辦公場所,尋釁滋事,嚴重干擾醫療秩序的;(2)故意損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財物的;(3)侮辱、威脅、圍攻、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4)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嚴重影響醫務人員正常工作的;(5)搶奪患者或他人醫療文書的,以及與醫療糾紛相關的醫療證物,經多次勸說無效的;(6)無理占據病床據不出院的;(7)脅迫醫務人員索要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8)拒不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或以尸體相要挾,經多次勸說無效的;(9)在醫療機構內外掛橫幅、設靈堂、燒紙錢、擺花圈、貼標語、發傳單;(10)發生打、砸、搶、燒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11)其它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情節嚴重的“醫鬧”行為。市公安局及醫療機構安保人員要在第一時間清理陳設在醫院門廳等公共場所的花圈、橫幅、棺材等物品,對涉嫌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依照《治安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構建和諧穩定的醫療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6、建立市醫療機構群體性事件處置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分析醫療機構的治安形勢。研究重大疑難事件及糾紛的處置,加強各部門的協調溝通,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