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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解決當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納稅人難找、計稅依據難確定、稅收流失嚴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如下意見:
一、明確納稅主體
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時,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代征代繳出租房屋業務應納的各項稅收。租賃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沒有注明出租房屋稅收代征代繳事項的,出租房屋業務應納的各項稅收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代繳。
二、核定租金收入
房屋租賃雙方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且租金收入申報真實的,以納稅人申報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據實征收。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按房屋建筑面積參照同類區域、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標準核定其租金收入計算征收稅款:
(一)拒不向地稅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納稅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設定綜合征收率
根據省地方稅務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采取按綜合征收率征收的辦法征收。綜合征收率定為兩檔標準:一是對月租金收入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確定為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二是月租金收入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確定為7%(房產稅4%,營業稅1.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165%,個人所得稅1.335%)。
四、做好協稅護稅工作
各地政府對協稅護稅部門應給予一定經費支持。房產、工商、公安、街道等部門應支持地稅部門依法征稅。各級地稅機關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建立健全協稅護稅體系,切實推進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扎實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