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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各項社會救助工作中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工作,為實施社會救助制度提供真實可靠的事實依據,切實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機制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國家及省關于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要求和部署,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政策措施,創新居民收入信息核對工作的方式方法,實現不同部門間城市居民家庭相關信息共享,為促進社會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依托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平臺,通過數據交換建立跨部門信息比對工作機制,實現與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金融等部門和機構數據的動態比對,依法對居民個人或家庭的經濟狀況、人口情況開展比對、核實、評估。準確核算和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解決家庭收入核算難、救助對象認定難問題,有效遏制在救助對象認定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實現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
三、核對對象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員;
(二)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員;
(三)申請享受城市醫療救助人員;
(四)申請享受城市臨時救助人員;
(五)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人員;
(六)申請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人員;
(七)其他需要核對的對象。
四、核對內容
凡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城市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會救助項目的居民,社會救助部門應對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及家庭實際人口情況進行核對。
居民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得出;
(二)經營性凈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
(三)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紅利、保險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情況等得出;
(四)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的領取情況以及獲得贈予、補償和賠償情況等得出。
家庭財產包括: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
(一)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車輛、收藏品、古董、藝術品等有較大價值的實物情況獲得;
(二)貨幣財產可以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情況以及債權、債務情況獲得。
家庭人口情況包括:戶籍人口情況,分(立)戶或遷入(出)時間,直系親屬(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狀況,家庭成員死亡和戶口注銷時間等情況。
五、核對方式
(一)系統核對。開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工作,主要通過建立相關部門間居民收入信息核對系統進行操作和運作。
(二)人工核對。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對系統建成之前,各地、各有關部門可通過人工方式定期進行數據傳遞,采取部門間加密U盤、電子郵件傳遞等方式進行信息核對,具體核對方式、核對周期、運行程序等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核對系統建成后,此方式仍要作為有效補充方式。
(三)實地核對。各地在加快推進社會救助網絡信息系統建設,不斷完善和豐富信息核對內容的基礎上,仍然要對申請救助人員實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必要的核查措施,確保各項救助待遇審批及時、準確,救助標準合理公正。
六、職責分工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工作主要涉及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城鄉建設、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交通(車管)、工商行政管理、殯葬管理、統計和物價等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民政部門。牽頭開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機制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工作;居民收入信息核對系統的開發建設,做好系統安裝、調試、升級和數據中心機房、網絡專線建設;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進行信息核對,向相關部門提供申請信息核對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核對內容等相關信息。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是否有公益性崗位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相關信息以及地方平均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一次性買斷工齡收入標準等相關信息。
(三)稅務部門。負責配合提供有關救助待遇申請人個人的納稅信息。
(四)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房產登記信息以及房屋變更登記。
(五)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戶籍人口分(立)戶或遷入時間,直系親屬(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狀況和購置私家車輛等相關信息。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
(七)交通(車管)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辦理營運手續及從業情況等相關信息。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救助待遇申請人名單,提供工商登記等相關信息。
(九)殯葬管理部門。負責每月向民政部門提供當地死亡火化人員信息。
(十)統計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基本生活相關統計信息。
(十一)物價監管部門。負責提供一個時期內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動信息。
(十二)金融證券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存款、有價證券信息。
(十三)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在職、退休人員收入狀況。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居民收入核對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此項工作作為解決民生問題的具體措施擺上重要位置,各地要及時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居民收入信息核對機制建設領導小組,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確保此項工作有序、高效、安全進行。
(二)密切配合,落實責任。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稅務、房產、交通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工作。要明確各自的職責、義務關系,確保信息傳遞順暢;明確專人負責信息查詢和提供工作;明確查詢與提供信息反饋的時限。
(三)加快機制建設。各地要在6月底前全面建立起居民收入信息人工核對和實地核對工作機制。12月底前各級民政部門完成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工商、稅務、公安、房產、交通等部門的信息系統對接,初步建立起以“電子比對專線”為重點的“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系統”,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門的相關信息,進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和利用。
(四)強化保密措施。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對工作中,要加強涉及居民家庭和個人隱私以及各部門信息的保密,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私自泄露個人信息,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