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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進行,不斷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昭通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和《*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境內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按照《*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縣人民政府及衛生局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衛生醫療救援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和各醫療機構按照預案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相關工作。
2.快速反應,有效聯動。建立完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和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處理的溝通、協調聯動響應機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則,快速、高效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專業救援,綜合施救。各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中,根據本部門職責和醫療衛生救援指揮機構的要求,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提高公眾自救和互救水平。
二、醫療衛生救援組織及職責
縣衛生局在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縣衛生局成立的領導小組、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各鄉鎮衛生院和到現場參加醫療衛生救援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一)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縣衛生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由衛生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有關股室、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是在縣人民政府以及縣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領導我縣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對上年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評估。縣衛生局衛生應急辦公室承辦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專家組
縣衛生局負責組建由傳染科、內科、外科、醫技、職業病、疾控、衛生監督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三)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和縣中醫院急救車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運,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參與化學中毒等相應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醫療衛生救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1.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主要負責我縣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援工作和重大、比較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先期處置,以及轄區內醫療救援工作的指導和支援工作。
2.各鄉(鎮)衛生院主要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治的先期處置與醫療救援工作。
(四)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縣衛生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由現場的衛生局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三、醫療衛生救援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范圍、嚴重程度、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I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縣人民政府要求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州(市)或鄰省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上級人民政府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州(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三)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四、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一)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
1.一般事件應急響應
縣衛生局接到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報告后,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經批準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實施現場急救、病員轉運和院內救治及相關工作。縣衛生局將醫療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和縣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定期報告,特殊情況隨時報告。
2.較大事件應急響應
縣衛生局接到較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報告后,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局,經批準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迅速組織現場急救、病員轉運和院內救治及相關工作。縣衛生局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向縣人民政府、縣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和市衛生局定期報告,特殊情況隨時報告。
3.重大、特別重大事件應急響應
按照國家和省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預案》中關于“醫療救援分級應急響應”的規定,對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事件,在積極開展緊急救援的同時,按規定上報,并在市政府或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部署下,開展救援工作。
(二)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縣衛生局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1.現場搶救。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2.轉送傷員。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危急病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好必要的處理后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情況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衛生局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三)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衛生局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四)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病情穩定,無新增病人,由原決定啟動機關決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并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信息報告縣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五、醫療衛生救援保障
(一)機構和隊伍保障
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縣人民醫院設立緊急救援中心,組建30人以上的綜合性醫療應急隊伍,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應急醫療救援技術隊伍。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應具備:在應急狀態下開展衛生學調查和疾病預防控制的能力,有專業救護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搶救生命的儀器和設備,有維持傷病人員基本生命體征的知識和技能,有較強的自身安全防護能力等。
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個人防護和現場工作設備,定期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服從衛生局的統一指揮,落實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院內救治等工作任務。
(二)應急物資保障
衛生局負責擬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需藥品、器械、設備、試劑、防護用品等物資儲備計劃,做好實物儲備和信息儲備。財政局負責安排應急物資儲備經費。醫藥儲備物資的動用,按《國家醫藥儲備應急預案》執行。應急儲備物資動用后應及時足額補充。
(三)應急經費保障
財政局負責安排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的使用監督工作。
(四)應急交通運輸保障
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應急隊伍應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通信設備。
交通、公安等部門,要保障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運輸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交通運輸暢通,必要時實行現場控制和交通管制。要開通道路通行“綠色通道”,對執行緊急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120急救車、衛生監督車和疾控車輛免交通行費,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后期處置
(一)評估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結束后,縣衛生局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救治處理概況、患者(傷員)救治康復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醫療救援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等,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二)獎勵
縣人民政府對在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在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報追認為烈士。
(三)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撫恤和補助
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補助。
突發公共事件中傷病員醫療救治經費,除由責任單位(人)支付以外,按以下規定支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傷病員按照相關保險規定由縣醫保中心、單位和個人分擔支付;參加工傷保險、并被確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傷病員按照有關規定,由縣合管辦和個人分擔支付;其他傷病員由所在單位和個人分擔支付;上述渠道仍不能解決和有特殊困難的傷病員的醫療救治經費,由民政、財政部門予以補助。
有關商業保險機構要按參保人的投保協議,落實理賠工作。
(五)補償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七、附則
(一)本預案由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二)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定期進行評審,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三)本預案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巧政發〔〕8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