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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促進我市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和《*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委系統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評議考核范圍
(一)各區、縣(市)建設局;
(二)本委有執法職能的處室和直屬單位。
二、評議考核內容
評議考核的內容是被評議考核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
(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正確;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六)履行法定義務情況;
(七)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八)案卷質量情況;
(九)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情況;
(十)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其他內容。
具體考評內容詳見市政府對市直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通用目標考評表和市建委行政執法責任制專用目標考評表。
區、縣(市)建設局以及本委有執法職能的處室和直屬單位統一執行市政府設定的通用目標和市建委設定的專用目標。通用目標和專用目標的分值各占目標總分的50%,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在通用考核目標中設5分加分,通用目標考評滿分為55分。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方式
*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以平時監督檢查為主,具體方式如下:
(一)審閱或者聽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匯報;
(二)現場檢查、調閱抽查或者備案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和行政執法檔案、卷宗;
(三)對有關負責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四)組織明察暗訪、專題調查、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五)采取召開座談會、在行政機關網站設立征求意見專欄、問卷調查、測評、互評等方式,分別通過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組織、社會各界人士或相關機關測評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
(六)征求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八)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建立被評議考核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檔案,將平時檢查情況及時記錄在案,年終按照評議考核檔案記載的內容對被評議考核單位作出評價。
四、獎懲辦法
經過評議考核,將對各被評議考核單位按以下方法作出評價:一是本委有執法職能的處室和直屬單位所得分數折合成市建委工作責任目標確定的分值,納入總成績兌現獎懲;二是按照《*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通報,對在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對表現突出、作出優異成績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給予獎勵。被評為不達標的單位,一年內不授予其他榮譽稱號。連續兩年未達標的單位,其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自動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