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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做好*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實施工作,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下達*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和《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省*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緊緊圍繞農業節本增效、農民增產增收中心目標,以提高農業技術裝備水平、改善裝備結構和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主線,以提高重要農時、重點作物、關鍵生產環節和糧食主產區的機械化作業水平為重點,充分尊重農民購買農機自主權,引導農機企業參與補貼市場競爭,規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補貼政策的拉動效應,進一步調動和保護農民積極性,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主要目標
(一)提高農機裝備水平,改善裝備結構,進一步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二)加大先進適用農機化技術及機具的推廣應用力度,提高主要農作物的關鍵環節機械化水平,推進農業節本增效。
(三)增強農民購買農業機械能力,擴大農戶直接受益范圍,促進農民增收。
(四)促進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
三、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分結合、務求實效。
(二)突出重點與兼顧特色相結合。
(三)向優勢農產品集中產區傾斜、向重點作物關鍵環節傾斜。
(四)充分尊重農民購機的自主選擇權。
(五)操作程序科學、簡便、高效。
四、實施范圍及資金規模
根據*年下達到我省的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1150萬元、實施縣控制數20~25個,以及每縣可安排中央補貼資金30萬元~70萬元不等的要求,按照突出重點與兼顧特色相結合的原則,經財政部、農業部批準,確定了我省*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的實施范圍及資金規模(詳見附件1)。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央財政補貼專項資金不下達到有關市、縣(市、區),由省財政廳直接支付給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
五、補貼對象及優選條件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實施縣轄區內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即具有實施縣戶籍或在實施縣轄區內有承包耕地合同的農民和在實施縣轄區內依法注冊登記的農機服務組織可申請購機補貼;除使用各級財政的購機補貼資金外,通過其他渠道取得各級財政資金購機的購機者,不得申請購機補貼。
(二)優選條件
在申請的補貼資金超過計劃指標時,補貼對象的優選條件是:
1.種植大戶(年種植或承包種植面積20畝以上的農戶),農機專業戶(擁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農用動力機械,自用或為他人作業的農戶)和農機專業服務組織(依法注冊登記1年以上的農機專業服務組織)。
2.配套購置農業機械(即同時購置主機和與其匹配的作業機具)的申請者。
3.已擁有農機具并具備農機作業服務、經營經驗的申請者。
4.持有農機管理、推廣部門核發的農機技術培訓證書、資格證書;具備一定的操作技術基礎并能夠積極配合農機部門管理的申請者。
5.未享受過財政資金補貼購買農業機械的申請者。
申請者的條件相同時,根據申請和受理時間的先后排序確定。
六、補貼機具和補貼額
我省實施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的補貼機具和補貼額,按照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省*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的通知》(粵農辦〔*〕63號)執行。
(一)補貼機具
補貼機具包括:25~40馬力(含25馬力)拖拉機,40~80馬力(含50馬力)拖拉機,80馬力以上(含80馬力)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旋耕機;手扶步進式插秧機,乘坐式插秧機;全喂入履帶式聯合收割機,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二)補貼額
為了確保中央補貼專項的順利實施,結合我省農業和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需要以及目前我省《扶持農業機械化發展議案》購機補貼專項的實施,對水稻插秧機和聯合收割機,農民在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基礎上,我省還使用省財政補貼資金給予適當累加補貼(即單機補貼額是中央財政補貼額和省財政補貼額之和),中央財政補貼額部分全省不分區域執行相同的補貼額,省財政補貼額部分采取分區域(分為Ⅰ類地區和Ⅱ類地區。Ⅰ類地區主要指我省的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Ⅱ類地區主要指我省的珠江三角洲地區)不同補貼額給予累加補貼;對拖拉機和旋耕機不實行累加補貼,只使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給予補貼,全省不分區域執行相同的補貼額。
累加補貼的省財政補貼資金在*年度省財政下達到各有關地級市的《扶持農業機械化發展議案》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各有關地級市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
七、補貼對象應承擔的責任
享受補貼資金購買的農業機械,原則上二年內不過戶,三年內不跨縣級行政區域轉籍,四年內不跨市級行政區域轉籍,五年內不轉賣到*省外。購買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登記入戶和接受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服從當地農機行政主管部門的合理調度,積極使用農業機械為農業生產服務。違反規定的農機購買者,必須退回補貼資金,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財政補貼。
八、主要工作任務和程序
(一)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1.開展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工作,公布《*省*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申請和辦理程序、補貼機具種類和補貼額。
2.向社會公布購機補貼申請的受理時間、受理地點、聯系人和電話,接受農民的咨詢,指導農民填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一式三份);在確定的時間段內受理農民的購機補貼申請。
3.牽頭組織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成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評審組;在受理申請結束后,由評審組對申請者的補貼條件以及優選條件、申請和受理時間的先后排序進行核實和篩選,初選出受益者。
4.將初選為受益者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及時提交地級市農機主管部門。
5.對通過地級市審批的受益者在其所在鄉或村進行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的內容必須包括:受益者姓名(或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地址,擬購買的機具品種牌型、數量及其生產企業,機具價格和補貼額,公示時間等,同時應公開投訴電話和聯系人。
6.與已確定的受益者簽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協議”。根據購機者的需求,提供相應的組織協調、技術、信息等服務,督促供貨方按時、按質供貨和搞好售后服務,監督采用“差額購機”方式,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
7.對受益者購機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和統計后,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協議”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匯總表”(格式見附件4)各一份報送到地級市農機主管部門和省農業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8.對補貼機具進行登記、編號,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購機者姓名(或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電話,購買的機具品種牌型、數量及其生產企業、銷售商,機具價格和補貼額,機具編號和購機發票復印件等。負責按照《國家補貼機具編號規則》的要求在機具顯著位置做出統一噴漆標志。
9.及時將購機補貼信息錄入“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基本信息管理系統”,生成上報數據文件報省農業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10.做好日常服務、監督管理和專項實施情況的總結工作。對補貼機具的使用、經營和售后服務情況進行調查和指導,幫助農民排憂解難;加強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和質量調查監督和質量投訴工作,監督補貼機具原則上在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及時做好階段性和全年執行情況工作總結,要通過總結,積累經驗,評估績效,研究問題,提出建議,促進工作。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星期上報本縣農機補貼工作的進展情況、成效及好的典型做法,10月底前上報全年的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執行情況總結和電子檔案資料。
(二)地級市農機主管部門
1.根據各實施縣上報的購機補貼申請,及時審批“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以便明確省財政累加補貼額,確保資金足額預留;同時將已審批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送交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和省農業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2.根據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提出的結算申請,及時審核購機補貼有關憑證和匯總省財政累加補貼資金額,出具結算清單,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結算申請。
3.年度終了,會同級財政部門將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存在問題和合理建議匯總上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三)省農業廳
1.根據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提出的結算申請,及時審核購機補貼有關憑證和匯總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額,出具結算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出結算申請。
2.匯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基本信息管理系統”數據文件并上報農業部。
3.做好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補貼機具質量投訴,以及專項實施進展情況總結上報工作。
(四)財政部門
1.縣級財政部門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評審組,共同做好受益者的評審確定工作。
2.地級市財政部門在接到同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的省財政累加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累加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
3.省財政廳在接到省農業廳提出的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
4.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支持本地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確保各項補貼工作的順利開展。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對農民購買農機實行補貼,是落實扶持“三農”政策的重要內容,體現了我黨“執政為民”的宗旨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對于進一步調動農民積極性,推進農業機械化,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各級農業(農機)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齊心協力,精心組織,確保購機補貼專項順利實施,使農民真正得到實惠,使補貼資金切實發揮作用。
(二)規范程序,嚴格管理。一要規范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在補貼專項執行過程中,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操作的地方,將暫停安排中央補貼專項資金。二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管理。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讓的,須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農業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備案。三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檢查、績效考評監督等制度。四要搞好補貼專項的信息檔案管理。各地要明確專人及時做好專項檔案信息的采集、登錄、統計分析及報送工作。對不按規定及時上報補貼專項檔案信息的地方,將暫停安排或調減中央補貼專項資金數量。
(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對于當地農業發展急需,農民廣泛認同的關鍵機具設備,要集中資金,聯動補貼,提高整體效能。各地財政部門除要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設立補貼專項資金,對當地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
(四)加強宣傳,搞好服務。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購機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專項實施區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程序和補貼機具。要搞好咨詢服務,做好購機手續、補貼目錄的相關信息等咨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農民選擇權,不得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根據補貼工作進度要求,農、財兩部門要積極配合,與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聯系,分期分批分次及時做好補貼資金的結算工作,以減輕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的資金壓力。要協調農機生產企業,搞好供貨銜接,充分發揮企業自身技術、網絡優勢,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的投訴,對農民投訴多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取消補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