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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粵發<*>24號),根據省直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實施意見》重要舉措分工方案,省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物價局就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如下具體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通過大力發展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推進機關富余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著重滿足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的住房需求,有計劃、有步驟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具體措施
(一)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1、強化住房保障工作,構建科學的住房保障體系。房地產調控的根本目的在于滿足廣大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將有計劃、有步驟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作為調控的首要工作,強化政府解決低收入群眾住房問題的責任,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各地政府的重要工作。
2、切實抓好住房建設規劃實施,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應。各地要確保當地“*”住房建設規劃中政策性住房建設目標的實現,安排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開工建設。各地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要達到當年商品住房竣工總面積的8%以上,廉租住房竣工面積要達到5%以上。各地應在原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的基礎上,按照上述規模要求,在*年全面啟動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
3、合理安排并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各地在編制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時,應按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總量的10%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項目的選址,要堅持以人為本,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合理布局,并要有一定的比例安排在城市中心區域。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優先落實建設用地,加快辦理用地手續,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4、建立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渠道。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通過多渠道籌措。一是市、縣財政應在每年財政預算中根據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需求情況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各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必須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市、縣財政部門必須按照省財政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轉發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粵財綜<*>163號)要求,每年將土地出讓凈收益按規定扣除計提相關稅費后余額的5%左右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好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現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正常運作。
(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項制度
1、完善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家庭的檔案管理。各地要在制定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基礎上,對符合有關標準和條件的家庭通過電子檔案進行建檔造冊,并實行嚴格的動態管理。
2、嚴格審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申請,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市、縣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制止違規購買、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研究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運作的機制。研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制度和限年限上市等方式來控制經濟適用住房向商品房市場流轉,規范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
(三)促進公有住房上市,推進富余公有住房出售
1、進一步消除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礙,使進入市場的已購公有住房成為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供應的補充。加快處理好已購公有住房辦理房產證和上市交易的歷史遺留問題。對于已向職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要及時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等手續;對因手續不全或權屬有爭議等歷史遺留問題影響已售公有住房辦理房產證的,應區別情況盡快完善相關手續,確保購房職工的合法權益。
2、推進富余公有住房向職工出售工作。根據省財政廳、建設廳《關于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富余職工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綜<*>159號),要抓緊完成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富余公有住房進行全面清理,符合要求的公有住房盡快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售。
三、職責分工
1、省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督促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銷售與分配管理。
2、監察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對方案實施中違紀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3、省財政廳負責部署和督促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的資金籌措渠道安排和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并監督資金的使用;加快推進富余公有住房的出售。
4、省國土廳負責督促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住房建設規劃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項目土地供應,并優先審批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申請。
5、省物價局負責制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政策,指導和督促市、縣物價部門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審批和管理,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行為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