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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海洋與漁業局《印發2009年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海漁函[2009]1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2009年*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密結合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堅持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企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以生產許可證、生產日志、生產用藥、無公害產品標志的使用等為內容,依法對全市具一定規模的水產養殖場、苗種場等進行檢查、整治,排查質量安全隱患,切實加強水產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不斷提高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通過專項整治達到如下目標:
一是養殖證、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持證率進一步提高,依法應領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苗種場領證率達到100%。
二是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原料備案基地、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水產苗種場等四類生產單位100%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監管率達到100%。
三是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過程中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違法行為基本得到遏制,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進一步提高,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達98%以上。
四是按《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規范(試行)》不合格樣品生產單位被查處率達到100%。
五是廣大水產養殖生產者守法生產、守法經營意識明顯提高。
二、整治重點及檢查內容
結合我實際,整治重點品種以羅非魚、沼蝦、桂花魚等主導出口品種及四大家魚等大宗淡水魚等。重點整治對象是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原料備案基地、無公害水產品生產基地及具一定規模的養殖場和苗種場等。重點檢查:
1、持證生產情況。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育、自用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是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種類等進行生產。對具備生產條件、但尚未領取生產許可證的苗種生產單位要限期領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逾期未辦理的按非法生產處理;對生產條件不合格、技術規范未建立的苗種生產單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責令停止生產。
2、生產日志建立情況。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原料備案基地、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水產苗種場等四類生產單位及具一定規模的養殖場是否按農業部31號令規定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
3、生產用藥情況。種苗繁育、養殖單位是否貯存或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或其它化合物,重點是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霉素、激素類等;對涉嫌使用禁藥的要抽樣檢測確認,抽檢可使用市局下達給各地的監控計劃樣品數。
三、時間安排
1、3月為工作部署階段。各地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部署,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2、4至10月份為整治行動階段。各縣(市、區)要按整治方案開展執法大檢查,期間市農業局將組織工作組到各地開展督查和指導,確保行動成效。
3、11月為總結提高階段。各地對執法行動進行總結,并上報總結材料。
四、有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市農業局成立*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祥見附表3),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對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予以高度重視,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2、周密部署,落實責任。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切實落實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按省局要求,對個別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并帶來嚴重后果的,以及專項整治實施不力、存在問題得不到解決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3、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漁政、技術推廣、水生動物疫控、檢測等機構要按照《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緊緊圍繞本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和重點,明確分工,密切合作。同時,要主動加強與畜牧獸醫、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合作,配合搞好漁藥、飼料等重點投入品及流通環節水產品的專項整治工作。
4、嚴格執法。按照“依法辦案、嚴格執法和教育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漁政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要注意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詢問有關人員、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二是登記和記錄,并錄制好影像資料;三是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產生和激化矛盾。為做好執法情況的匯總統計工作,便于督查,在整治行動期間,凡實施檢查的單位或個體戶,均需由漁政執法人員填寫《2009年水產品專項整治行動現場執法檢查記錄表》(附表一),并經執法檢查人員和被檢查方雙方簽字,一式兩份,各持一份備查。
5、其他要求。為便于掌握各地專項整治工作動態,請各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于4月15日前將當地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報我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漁業辦);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總結、《2009年水產品專項整治行動情況匯總表》(附表二)等于11月15日前報送;有關工作進展、重大案件的查處和突發事件等,應隨時報告。